(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穿拖鞋、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源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圆园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五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放行信号时,快速通过,不得在路口内逗留、缓行;(二)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并已进入路口的车辆先行;(三)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
第五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缘米的范围内行驶,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圆米范围内行驶;(二)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五)不得猿人以上并排骑行;(六)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员圆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九)员圆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员远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十)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七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二)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第五十八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员米的范围内行走;(二)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等候车辆或者拦乘营运车辆;(四)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五)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营运客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六)乘坐机动车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七)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不得乘坐;(八)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后座正向骑坐;(十)不得违反规定搭乘非机动车;(十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十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十三)不得扒车;(十四)不得在禁止车辆停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十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十六)下机动车后需要横过道路的,待机动车离开或者从机动车后部通过;(十七)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九条只有一个转向车轮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十条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六十一条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养护作业车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或养护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六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员园园园米、缘园园米、猿园园米、员园园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二)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六十三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第六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清理发生故障的车辆和其他障碍,不得允许禁限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工作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受、保管从现场清理出的物品。
故障车辆的清理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当立即返还或者依法处理。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以及事故车辆所载物品。
第七十条因调查案件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单位记录的交通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七十一条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项目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为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无责任。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第七十三条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关键证据材料,致使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计算,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因前款情况中止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限期由作出原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对拒不纠正的,予以变更。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愿园豫耀怨园豫;(二)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远园豫耀7园豫;(三)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源园豫耀缘园豫;(四)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承担圆园豫耀猿园豫。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其死亡人员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按照推定的年龄,男性在圆猿周岁至远园周岁之间,女性在圆员周岁至缘缘周岁之间,被扶养人推定为一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
身份核实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赔偿费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六章)事故预防第七十九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指的情形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十条自治区建立有车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有车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三)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四)专业运输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五)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交通安全目标。
第八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自治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外省(区)在宁机关及驻宁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有车单位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八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奖励和处罚。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协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的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十四条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做好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核发行驶牌证等工作,经常组织安全教育,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组织实施全民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有关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及时修剪妨碍交通安全的道路绿化树木,保障驾驶安全视线。
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