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性权宣言》所列出的权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权划分方式,可以说,它构筑了一个包括性政治与公民权以及性经济、社会、文化权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大体而言,前八项属于公民与政治权利的范畴,后三项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范畴。《性权宣言》实际上也可被视为《性自由宣言》,而《性权宣言》的发表,不过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在21世纪来临之际发表的《性权宣言》,传达了一种信息,代表了一种方向,体现了一种价值。从权利的视角看性,将性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二、性权利的滥用与性立法性权利并不代表绝对的性自由,由于对性权利的误解,出现了许多性权利的滥用现象,如性犯罪、婚内性暴力、性交易等。性犯罪和婚内性暴力大多是男性对女性性权利的破坏,而性交易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女性对自身性权利的滥用。如果这一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性也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力。性权利的冲突体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冲突,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义务的限制,性权利也是如此。每一个人都有实施性行为的权利,但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要履行不能损害他人权利以及不伤道德风尚的义务。性权利的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控制这一行为最有力的工具是法律。
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关于性的法律有同有异,比如,“强奸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是受到严厉惩罚的犯罪行为,可是卖淫或者堕胎在某些国家合法,在另一些国家非法”。①同时,在同一个国家中,性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如堕胎这一行为在美国由原来的非法变成了现在的合法;卖淫和同性恋在英国从非法变成了合法。我国立法对没有婚姻关系的强奸十分重视。在1949年革命胜利以前,下层妇女受到性侵犯的情况比较严重,而在当今中国,强奸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的受害者不再像以前那样有着明显的阶层特征。犯罪者和受害者的身份都是个人,关于强奸罪的观念也从将其视为对私人财产的侵犯改为了对人身的侵犯。目前世界各国对强奸罪的处罚有轻重的差异,从跨文化的比较看,我国的量刑是比较重的,西方有的国家对这一罪行有长达30年的刑期,但我国最重的是判死刑。强奸罪受到如此重惩,主要原因是,它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最严重的破坏,是性权利的最大滥用。连一直主张性在任何情况①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第40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
下都不应该受任何一种立法制约的福柯都认为,在强奸和对儿童的性侵犯上需要立法。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有受害者的性犯罪中,有婚姻关系的强奸行为并没引起我国立法的足够重视。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之一,是随着女权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的再度兴起而首先为西方人所关注的。虽然现行的中国法律并没有排除在婚内发生强奸的可能性,但中国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中国的法学家在解释法律时,多数是否定有婚内性暴力存在的。婚内性行为是极为隐秘的事,因此,妻子不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时,是不会公之于众的。但即使事情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她们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也是很少的。那么,结婚这样一种行为,对于配偶双方在性生活方面的权利,究竟应该剥夺什么?又应该保护什么?凡是主张“婚内强奸”应该定罪的人都认为:即使结了婚,人们也仍然有权利拒绝过性生活。婚内强奸损害了一方的拒绝权,因此同样是犯罪。反对定罪的人则认为:一旦结婚,人们当然有权利主动要求过性生活。一方的拒绝必然损害另一方的主动要求的权利。因此,结婚就意味着拒绝权被剥夺了。这就涉及一个性意愿的问题,性意愿是指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根据自己的性需要,自主地选择从事什么样的性活动。它至少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在什么时间和地点;以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按照多或少的频率;从事多长时间的性活动。人的性意愿又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四部分必须是完整的,缺一不可;必须是自主选择的,而不是被别人强迫的;必须首先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需要,而不是首先为了服务于别人。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几乎每一个男性实际上都有这样的意愿,社会也支持和保护他们去实现它。但社会却根本不允许绝大多数女性具有同样的意愿,即使个别女性产生了这种意愿,也会受到歧视迫害,男权主宰着婚内性生活。正是这种男权思想的残余造成了当今众多婚内性暴力现象的产生。女性的性意愿同样是不可侵犯的,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与她发生的性行为,都是强奸,都是犯罪,即使在婚内也是如此。婚内性暴力的行为如能得到严惩,将意味着女性地位的进一步提高。除了上面探讨的婚内性暴力外,无受害者的违法性行为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这一违法行为中,性交易是最具代表性的滥用权利行为,而性交易最主要的表现是卖淫。卖淫,常常被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更确切地说,在男权社会里,这种职业几乎是那些缺乏丈夫及父兄抚养与保护的妇女们谋生的惟一途径。过去,女性几乎没有机会从事家庭以外的任何工作,卖淫其实就是提供给她们的一个主要职业。那时候,大部分妓女都是奴隶,包括许多年轻时被家里卖去当妓女的妇女,也有许多女性则是由于面对自己或子女挨饿,别无选择而沦为妓女的。所以说刚开始时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男权对女性的压迫,但发展到现在,又变成了部分女性对自己性权利的滥用,因为很多从事这一行业的女性是自愿且乐意的。中国现行的关于卖淫活动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卖淫本身是非法的,只有卖淫活动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卖淫在我国是不违反刑法的,只能算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办法只采用了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而法律之所以不便介入,是因为性权利的困境。国外有人提出,不应该逮捕妓女,因为她们是性工作者,她们的行为方式没有侵犯任何人,她们的行为没有受害者。在这些人看来性是一种权利,卖淫这一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只是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而且公民是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道德准则的。然而实际上,这一行为是对女性权利的重大破坏,而且,最可怕的是很多从事这一行业的女性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从男女平等的标准来看,妇女卖淫现象是和男性霸权分不开的。甚至可以把它视为男性霸权具有典型意义和象征意义的表现。”①卖淫实际上代表了性别分层中的一种极端现象。在这种分层中,对于女性的性存在的宽容,实际上促①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第77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
成了社会对女性的贬低与歧视。西方女权主义者当中有许多人坚决主张取缔卖淫,但是,没有一个社会能真正彻底取消这一活动,一方面因为简单地打击会伤害到卖淫妇女,另一方面有的卖淫妇女对这一帮助不领情,反而要争取自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可见靠法律的制裁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只有从事这一行业的女性认识到这一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破坏,才能让她们自觉自愿地停止该行为。
三、女性的性权利
“关于女性在性生活中的角色问题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事实,即女性在性活动实践中实际上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另一类是观念,即在人们心目中,女性可不可以对性生活采取主动态度,有没有享受性快乐的权利。”①在传统的性文化中,女性始终处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地位,甚至被当作一种工具供男人享用。男人享有特权可以有三妻四妾,皇帝更可以在后宫拥有三千佳丽,对女人则要求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女性自己不能有性欲要求,不然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这种压抑女性的性文化来源于男性的性恐惧。从生理功能的角度来看,女性的性能力几乎是无限的。儒家和道家早已发现了这一点,但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男性中心社会,它们都对此充满了深深的恐惧。儒家主张用“女子无性便是德”来严厉地压抑女性的性能力,而道家则主张用男人的“惜精保身”来与女性无限的性能力相抗衡。这两种性文化传统都已经深深地植入中国女性的心底,女性之性被严重地扭曲和异化了。使她们在个人的性生活里时时感到双重的性压抑。在开始性生活之前,女性往往不由自主地觉得性是男人的专利,女人不应该主动去寻求它。即使在比较美满的性生活冲破这种心理阻力之后,女性也无法学到如何更充分地享受自己的性能力。国际女性主义认为:男女的性是同质同构的,只是①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第288页,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由于千百年来的社会总是以男性为中心,所以造就了种种严重压抑女性性能力和性表现的文化体系。女性自己也被逐渐地培养和训练成“无性人”,而且浑然不自觉,还以为女人天生如此。
李银河在《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中提到,据调查,大多数的男女性关系是男主动女被动的,但其中也有一点观念上的区别---有的认为这样就是对的,是女性应有的道德;有的并不情愿,对这种性权利上的不平等和男性对自己的性剥削非常反感,但又不得不压抑自己。不仅如此,还有人认为,性关系应当仅仅是女人为男人提供性服务。这种观点显然是一种缺少女权意识的说法,在一些没有现代观念的女人和男人那里,这种观念还很深厚。女性要拥有作为一个人的完整的权利,就绝不应当放弃自己享受性快乐的权利,这无疑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
性与两性不平等的关系一直是女权主义者内部争议性最强的问题。“大多数女权主义者都认为,男性在经济和社会上的权力影响到他们与女性的性关系;女人在性的权利和权力上与男人是不平等的;双重标准的问题普遍存在。”①在性的问题上,女权主义者分为两派,激进派和自由派。激进派认为:性自由要求的是伴侣之间的性平等,双方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要扫除父权制的机制,同时要反对男权主义的性实践,因为这些实践会导致女性的性客体化。自由派则认为,要超越社会所认可的性行为规范,男女两性的性的基本不同点在于女人受压抑,因此释放女性的性能量比压抑男性的性能量更为重要。可以看出这两派都赞成性权利的平等,但激进派认为要压抑男性的性能量,压抑男性的部分性权利;而自由派认为要释放女性的性能量,女性应该获得更多的性权利。笔者认为,自由派的观点更为进步。自由派持有一种关于性快乐的理论,它主张,女权主义应该把性快乐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将女性寻求性①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第294~295页,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满足当作女权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女性的性权利是独立自主地做出性选择的权利。它不仅包括女性保护自己,抗拒违背自己意愿的性行为的权利,而且同样包括女性主动选择,向自己所爱的人提出性要求的权利。主动选择,首先表现在选择配偶上,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恋爱自由和结婚自主。女性和男性一样,有权利拒绝别人的爱,也有权利主动与自己所爱的人建立婚姻或恋爱关系。主动选择,更表现在结成婚姻关系之后。就是说,女性主动表达自己的性意愿,主动发起性行为,主动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这些都是女性性权利中不可剥夺的内容。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必须包括性在内,必须恢复女性性生理的本来面貌,让女人也和男人一样,自发地、自主地、自觉地去充分享有自己与生俱来的性能力和性愉悦。
性革命
一、性革命的历史
性革命是19世纪前期开始于西方的一种性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这一词的意思是指在性行为上完全抛弃传统道德观念约束的主张和实践。性革命的出现有深刻、复杂的社会根源和特定的历史背景。19世纪,欧洲受到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时代严厉的宗教禁锢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严重的歧视,对女性童贞和贞洁的要求非常苛刻;严格的终身婚姻制,让感情完全破裂的夫妻也无法离婚;手淫被视为亵渎神灵的罪恶;有关性的言论及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都是被禁止的。为此,人们普遍受到沉重的性压抑。弗洛伊德的泛性论学说就产生于这一时期,他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观察到大量神经症和精神病都与性压抑有关,这一学说对于性自由的萌生有着重要影响。在那一时期,另一部具有冲击性的著作是罗素的《婚姻革命》。罗素在这部著作中表达了他本人对婚姻及与婚姻有关的问题的看法。他承认性爱是人生的自然冲动之一,应当是自由的;严厉反对宗教和道德家对于性爱的束缚;同时也主张实行宽大的离婚法。他的思想对早期的性革命起过积极推动的作用。性革命,最初是反对性别歧视,争取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权利的女权运动。凯特·米利特就认为“性革命的主要目的是结束男权制,废除大男子主义思想和带有大男子主义思想的地位、角色和气质的传统的社会化方式”。①同时,早期的性革命还要求改变基督教禁止离婚的戒律和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