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学,我们不是把它理解为:“不管在研究中或在解释中,为得到纯粹实践原则的科学性的知识而去进行这些原则”,这种进行的模式是在别处理论的(知解的)哲学中所恰当地被称为“方法”的惟一模式。反之,此处所谓方法学是被理解为这样的一种模式,即,在此模式中,我们能使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接近于“人的心灵”,并且影响于“人的心灵之格言”,那就是说,通过这种模式,我们能使客观实践的理性成为也是主观实践的。
“惟那些‘能使各种格言成为真正道德的格言,并给与此诸格言一道德的价值’的意志之决定原则”,即,惟直接法则之观念(思想),以及“遵守此法则以为我们的义务”之客观的必然性,必须被视为行动的真正动力’,这一点是很清楚的。行动的合法性或可被产生出来,但是品格的道德性却并不能被产生出来。可是,“主观地说:那种纯粹德性的展现比快乐欺骗性的诱惑,或一切算作幸福的期骗性的诱惑,或痛苦不幸之威胁,能有更多的力量以驾驭人心,并能结成(达成)行为的合法性而供给较为强的动力,并能产生更为有力的决心以去有取于法则,而没有任何其他的考虑”,这一点却并不够清楚,正相反,初看对每一人是不会发生的。可这一点却是实情,如果人性真不是这样被构成的,则没有“通过迂回的路径以及间接的劝告而呈现法则”,这样一种呈现模式将会产生品格之道德性。一切只是纯然的伪善;法则必是被厌恶的,或是被轻视的,当它被遵循时,却亦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被遵循。法则的文貌(合法性)自会被见于我们的行动中,但是法则的精神却决不会被见于我们的心灵中;由于我们的一切努力,仍不能在我们的判断中完全不受理性的约束,所以我们必不可避免地在自己眼中显现为无价值而又卑劣的人,纵使我们想在内部法庭面前,以享受快乐来为此耻辱而补偿我们自己,也仍是无价值而又卑劣的人,所谓以享受快乐来补偿,这快乐是这样的,即一假想的自然法则或神性法则,可以被想像为要把一种警察机关与此快乐相联系,此警察机关是通过那已被作成的事而规制其行动或工作,而却并不以关于作此事的动机来困扰其自己。
“要想把一无教养低劣的心灵引入‘道德的善’的轨道中,某种预备的指引是必要的,或以展望于自己的利益而吸引他,或以利益丧失的恐惧而警戒他”,这层意思实不能被否决;但是当这种机械工作,这种引导线索,已产生某种效果时,我们即必须把纯粹的道德动力引至于心灵之前,此纯粹的道德动力,不只是因为它是那惟一的能为一品格的基础者,也因为它教导一个人能去感到其自己的尊严,因此它能把一种料不到的力量,甚至自己也料不到的力量,给与于心灵,给与他以便去把一个人自己与一切感触的附着物拉开,并为一个人所供给的牺牲找到一丰富的补偿,即在此人本性的独立性中,以及在其见到其分定到的灵魂之伟大中找到一丰富的补偿。因此,通过这样的观察,我们将表示说:心灵的这种特性,这种接受纯粹的道德与兴趣的接受性,这纯粹德性概念的动力,便是一最有力的动力,而当论及对于道德格言的连续而严格的遵守时,它是善行之惟一的动力。但是,以下一点必须记住,即:如果这些观察只证明这样一种情感的真实性,却并不表明通过此情感而被产生任何道德的改进,如果是如此时,这也并无论据足以反对,“通过纯然义务概念的力量以使纯粹理性的客观实践的法则,成为也是主观地实践的”这惟一的方法实存在着;它也不能证明这方法是一无效的虚妄。由于此方法从未成为流行的时尚,因而关于此方法的结果,经验是并不能说什么的;一个人只能要求“对于这样的动力之接受”这接受性的证明,我现在将简单地把它们呈列出来,然后再把这方法,即“建立并训练或培养真正的道德意向”的方法描画出来。
当我们参与各式各样朋友的谈话时,观察出:除说故事及开玩笑外,他们间也有另一种娱乐,此节辩论是:因为故事,如果它们要有新奇兴趣,那它们不久便会说尽了,而开玩笑也同样容易变成乏味。说到辩论,一切辩论中,没有一个辩论比关于“某人的品格所因以形成”的道德价值的辩论,更为那些“觉得任何其他精微的讨论都沉闷乏味”的人们所乐于参与,也没有一个辩论比关于行动的道德价值的辩论带来更多的生动活泼给朋友。人们即“在其他情形的理论问题中的任何精微而思辩的东西,对之都是枯燥而令人厌倦”的那些人们,当这问题是要去作出那已被关涉到(被详说到)的善行或恶行之道德的意义时,他们立刻即参与其中,并且在想出任何“足以减小行动中的目的的纯净性,因而也就是说,降低行动中德性的等级性”的东西中,他们又表现了准确,精细(明察),此则在任何其他思辨中我们所不能期望于他们的。在这些评论中,对于他人作判断的人们常是显露了他们自己的性格:有些人在实行他们的裁判任务时,特别是在实行其关于已死之人的裁判任务时,似乎主要倾向于去维护那关于这件行事或那件行事的善性,以反对一切有害的挑剔即关于不诚实的有害的挑剔,而最后总归于去维护此人的全部道德价值,以反对对于“虚伪与秘密的邪恶”的非难;另一些人则正相反,他们把心思更转向于攻击此价值,通过责备与挑剔(吹毛求疵)而攻击此价值。但是,我们不能总是把这意向,即“全然驳除德性于一切人类的行为范例之外,以便使德性为一空名”,这种意向归给后一类人;正相反,他们的挑剔时常只是很有意义的严格,即在“依照一不可通融的法则,以决定行动真正的道德意义”中的很有意义的严格。与这样一个法则相比较,这种比较大大地降低了道德中的自大,它不只是教人谦卑,且使每人都实感到谦卑,当每个人真切地检查自己时,虽然如此,我们也能大体在那些“维护特定范例中的目的之纯净性”的人们中观察出以下一点,即:当某处发生关于正直的推定时,他们急相排除那污点,即使是最小的污点他们也急相排除,怕如果一切范围例其真诚性都须被争辩,又如果一切人类德性纯净性都真被否认,则人类的德性终于可被视为是纯然的妄想,因而去达成德性的一切努力,也必被轻视为徒然的做作(矫饰)与虚妄的自大。
我不知教育青年者为什么好久以来不曾使用理性的这种倾向,以快乐的心情去进入那些被堆起的实践问题最精微的考察;而且我也不知在首先奠下一纯粹道德的“问答教授法”的基础以后,他们为什么不曾通过古时以及近时的传记,以就近得有事例即关于“所已置下”的义务的事例之目的,来作研究(或探索)。此种研究这样一种事,即在此事中,教育青年必可见到:即使是很年青的青年,在关于其他种类的东西的思辨上尚仍未成熟者,必会即刻变成十分敏锐而且很有兴趣,因为这些青年已感到他们判断力的进步;而那最重要的事便是教育青年者能自信地希望:“知道并且赞许善行的全部纯净”这种知道与赞许的经常的练习,以及另一方面,“以遗憾或轻蔑来注入那些越轨的行动,甚至是最小的超轨的行动(越出善行)”这种注录之经常的习行,虽然这种练习可以只当作一种游戏,即“儿童于其中可以互相竞争”的游戏,然而它将对于尊敬这一面而厌恶另一面(给青年)留下一持久的印象;而这样,通过“注视行动值得赞许抑或值得责备”这种注视之纯然的习惯,一个好的基础必可为(青年之)将来的生活行程中的正直而置下。不过,我愿望教育青年者割爱那些所谓高贵的(有非凡功绩的)行动的范例,而把一切事让它们只关涉到义务,以及只关涉到“一个人在其自己眼中所能给与于,而且必须给与于,他自己”的那价值,即通过“不要违犯义务”的意识所能给与于而且必须给与于他自己的那价值。因为凡是急想驰入空洞的愿望,并渴望一不可企及的圆满者都必只产生传奇的英雄,这些英雄,当他们依其“超越的伟大”之感而自夸自负时,他们转而便解除了对于普通而日常的义务的遵守,这些日常的义务对于他们,似乎是琐碎而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