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瑞士联邦是在各民族共同愿望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今日瑞士的地域,是公元前1000年凯尔特族人(CelticHelvetia)的居住地。历史上凯尔特人分布很广,主要生活在中欧地区,他们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宗教信仰,但从未形成一个国家,始终是松散的部落联盟,在瑞士东部的格劳宾登山谷地区一直居住着瑞特(Raeter)人。公元前1世纪,原住在美因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凯尔特人的一支海尔维第人因受日耳曼人的侵扰,迁至瑞士中部地区,建立了12个城市和400多个村落,瑞士的另一名称“海尔维第”(Helvetia)即来源于此。公元15年,瑞士被罗马帝国占领,罗马在这里统治达400多年。在这一时期,罗马对瑞士大力开发,修筑道路,运河,建立城市(如苏黎世、日内瓦、洛桑等)。罗马文化和拉丁语得到传播,经济也开始迅速发展。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逐渐衰落。公元259年,日耳曼族的一支阿勒曼人人侵瑞士中部地区。公元4世纪至6世纪,随着匈奴人西征欧洲,开始了空前的民族大迁徙。406年,东日耳曼族的一支勃艮第人越过莱茵河,在瑞士西部和下瓦尔登地区定居下来,逐渐形成了后来的法语区。7世纪,居住在德国南部的阿勒曼人大批移居到瑞士的北部和东部,后来形成了德语区。罗马人及罗马化了的一部分日耳曼人在迪溪诺和格劳宾登的南部定居,后形成了意大利语区。居住在格劳宾登的雷托人此时已罗马化,逐渐变成今天的雷托罗曼人。民族大迁徙为瑞士四个语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此时尚未形成国家。
公元751年,居住在莱茵河流域的日耳曼族的分支法兰克人建立了法兰克帝国,其疆域辽阔,包括整个西欧和中欧,瑞士亦在其中。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919年,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成为德意志国王,瑞士东、西、北部均隶属德意志帝国。962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加冕,建立“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①,帝国只是一个松散的邦联。这一时期,瑞士主要由扎林根(Zahr-ingen)、沙维斯(Savoys)、基布斯(Kyburgs)、哈布斯堡(Habsburgs)四个显贵家族统治,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才结束。
瑞士联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291年建立“永久同盟”的时代。13世纪后期,哈布斯堡王朝占领了瑞士的三个森林州,夺得了对这三个州的统治权。乌里、施维茨和下瓦尔登三州人民,为了维护独立与自由,对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进行了坚决的抵抗。1291年8月1日,三州联合缔结了“永久同盟”。盟约强调,面对外来侵略,三州一致对外。从此,这个三州“永久同盟”便构成了瑞士联邦的雏形,可以说是瑞士建国之始,这也是瑞士国庆日的由来。
三州“永久同盟”在后来瑞士人民抗击人侵者、扞卫民族独立的长期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老三州的影响下,周围的各州也相继加入了同盟。至14世纪中叶,已形成了八大州联合的瑞士同盟。从此,欧洲中部出现了一个颇具影响的联邦,各成员州之间保持并加强友好睦邻关系。此时的瑞士实际上还只是一个邦联。
17世纪,在欧洲历时30年之久的宗教战争中,瑞士基本保持了中立。战争结束后,瑞士完全摆脱了神圣罗马帝国的控制。这时,瑞士已发展为由13个州组成的同盟。
法国大革命开始于1789年,1798年法国军队占领了瑞士,拿破仑将其改为“海尔维第共和国”。这一时期,瑞士的同盟州已扩展为19个。法国为瑞士制定了一部宪法,把瑞士联邦变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使各邦失去了原有的独立性,但瑞士人民坚决反对这种体制。1803年,拿破仑不得不恢复了瑞士的联邦制。
拿破仑帝国垮台后,结束了瑞士的附属国地位。维也纳会议(1814年9月18日一1815年6月9日)规定了瑞士的边界线,列强还保证瑞士的中立,承认由原来19州组成的瑞士联邦的领土完整,并同意瓦莱州、纽沙泰尔州和日内瓦州加人联邦的请求。从此便形成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1979年又分出一个汝拉州)。1815年瑞士自己制定了第一部国家宪法,宣布成立联邦。1848年9月,联邦议会公布了瑞士新宪法,统一的联邦制国家正式确立起来。
根据1848年联邦宪法,瑞士的首都是伯尔尼。之所以定都伯尔尼,这是讲德语和讲法语地区之间的一次妥协。瑞士的日内瓦、苏黎世是国际知名度高、经济实力强的大城市,但一个是法瑞的文化中心,一个是德瑞的实业中心,其中任何一1个被定为首都都会引起争端。而伯尔尼在历史上长期称霸,又恰好处于两大语区的分界线,因此,定都伯尔尼成为明智的选择。
瑞士联邦的产生过程使我们看到,当瑞士各族人民面临外来侵略压迫时,他们通过联盟团结起来,进行了顽强的抵抗。这种长期的战时并肩战斗,平时和睦生活的经历,逐渐在联邦内部形成了彼此平等团结、相互尊重的优良传统,这为今天瑞士各族之间能够长期保持和睦相处的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瑞士人自己常说,“瑞士之所以成为瑞士,是因为有些德意志人不愿做德国人,有些法兰西人不愿意做法国人,有些意大利人不愿做意大利国人。”①这句话总结了瑞士联邦成立的历史。但还要补充一句才能概括瑞.士联邦的现状,即由这些人组成的各州,一方面与说同一语言、信仰同一宗教的邻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彼此之间又不能融合无间而听命于一个权力集中的中央政府。
世界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很多,它们确立这种政治制度的背景也各不相同,有的是靠国内强权的压制,有的是由于外来势力的捏合,还有的是通过武力征服等等。瑞士的联邦制则是在各州人民的共同愿望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因此,它始终显示出彼此平等、相互尊重以及内部和平、一致对外的特点。
第二,瑞士的联邦制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睦。
瑞士是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制是瑞士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它适合瑞士国情,代表了瑞士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因此,它能够比较妥善、有效地处理国内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协调各族之间的关系。
现行联邦宪法规定,每个州均为主权州,可以在联邦宪法范围内制定本州的宪法,市、镇也享有很大的独立性,是瑞士最基层的政治实体。联邦宪法对各州的自治权给予了充分的保证。它丝毫也没有牵涉到不同的语言和民族,不论操哪种语言的民族,也不论其人数多寡,在政治上享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瑞士各州对自己的主权十分重视,有的在名义上也要标出来,尤以法语区最为敏感。如日内瓦州的正式名称是“日内瓦共和国”。有的州政府自称为“国务院”。但彼此无论怎样隔阂或一分为二,也没有一个州要脱离联邦。各州之间、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微妙关系,似乎可以概括为分而不离,团而不结。
瑞士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由联邦院和国民院两院组成,两院具有同等的权力。瑞士的一切法令都要经过两院分别通过才能生效。联邦院议员由各州选举代表组成,全国20个州不论面积大小,也不管民族和人口多少,每州选出联邦议员2人,6个半州每州选1人。议员的产生没有任何关于民族方面的特别规定。国民院议员的人数根据各州人口的比例确定,大体每三万人中产生一名议员,居民不足此数的也有权选出一名议员。这样,属于少数民族地位的居民,其政治权利亦得到了保障。国民院的议员由公民普选产生,这里也没有任何关于不同语言或民族的限制。
瑞士联邦政府的正式名称为“联邦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构;联邦委员f共有7名委员,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4年。会还要从7名联邦委员中选出联邦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一年。7名委员根据其专长分任联邦7个部的部长(外交部、军事部、财政部、司法警察部、公共经济部、交通能源电讯部、内政部)。联邦主席对外代表国家,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是他没有裁决权。瑞士联邦主席的权力极其有限,他既不是国家元首,也不是政府首脑,只是履行一些象征性的职责。瑞士真正的国家元首是由7名委员组成的联邦委员会这个整体。这7名委员的权力是平等的,他们实行集体领导。每个联邦委员虽然分别担任某个部的部长,但是他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做出决定,而必须通过联邦委员会的三人小组研究,再交联邦委员会讨论,经多数同意方能生效。按照1959年在各大政党协商基础上正式提出的一个关于名额分配的“奇妙的方案”规定,在联邦委员会内,四个主要执政党根据协商原则,权力均分,按照实际政治力量分配名额。执政党中3个大党(激进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社会党)各占2名,中间民主联盟占1名。这一结构自1944年第一个社会党人进入联邦委员会以来,又经1959年共同提议确定,至今原则不变。每届不能有两个委员来自同一个州。最大的三个州(苏黎世、伯尔尼、沃州)原则上每届都占一个委员名额,但这不是硬性规定,所以也有过例外。7位委员在种族、语言(主要是德、法两种)、宗教(天主教和新教)等方面也要平衡。
联邦法院是瑞士的最高司法机构。法官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六年。联邦最高法院自1874年以来一直设在属于法语区的沃州洛桑市,联邦保险法院则设在卢塞恩(德语区)。这一方面是为了表明司法权力不受设在首都伯尔尼的联邦议会和政府的干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德语居民注意照顾和协调居于少数地位的其他语区居民之间的关系。
各州的政治制度同联邦的很相似。各州居民选出来的州议会在本州内行使立法权。州委员会即州政府依照与联邦政府相同的原则组成,各种决定必须由他们集体做出方能有效。人民在州一级享有的政治权利通常比在联邦一级更广泛。
上述情况表明,瑞士的联邦制,尊重并维护了各州的自治和相当程度的独立,使他们的权力和利益有了保障,这符合各州、各语区,即各民族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从而在瑞士全体人民中,无论是占大多数的德语居民中,还是处于少数地位的法语居民、意大利语居民和雷托罗曼语居民中,都形成了一种凝聚力,使人们乐意在这个联邦中共同生存,所有的瑞士人都在努力维护着这个联邦。也由于瑞士联邦给予州极大的自治权,所以许多矛盾在州一级就很快得到解决,使麻烦难以获得发展和蔓延的机会,这恰恰体现了联邦对全国各地区所发挥的平衡与协调作用。
第三,直接民主制度的实行。瑞士实行着一套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就是以“公民表决”、“人民倡议”和“人民复决”为表现形式的直接民主。这是瑞士政体除联邦制之外的又一特征,即瑞士公民通过对国家在内政和外交方面的一些重大事情行使表决权和倡议权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早在1874年,这种直接民主就被载入了联邦宪法。
公民表决,也称公民投票。公民有权决定修改联邦宪法,也有权审议议会制定的新法律或法律修正案。也就是说,瑞士的议会仅仅是为新的立法做好准备,而最终让新法律生效的决定权还在于全体公民。
人民倡议。议案由人民提出,即政党、团体或公民如要求修宪,在联邦宪法中增加新的条款,或提出新的宪法文本,可发起全国性的人民倡议。从倡议发起之日开始,18个月内若征得10万人签名,则可向联邦办公厅递交人民倡议,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提案,并在一年之内提交议会,议会决定后,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全国公民表决,需经选民和各州双重多数同意后才能通过。若对联邦法令或议会决议有异议,在90天之内组织到5万人签名,或8个州联名,即可要求举行公民表决。联邦宪法还规定,在战争期间,联邦政府有全权,所有法令可不经公民表决。和平时期,如遇紧急情况,联邦政府也可以紧急法令为名,不交付公民表决。但这类法令有效期仅一年,一年后如被公民投票表决否定,法令则不再有效。通常情况下,联邦范围内每年要举行4次公民投人民复决。它指瑞士人民有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根据立法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强制性复决,二是非强制性复决。前者是指涉及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的议案,均必须经过公民表决,征得多数公民与多数州的同意,其议案才能生效。后者是指涉及议会通过的一般性法律或决定的议案,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有5万以上的公民联合要求复决,该法案则必须经过公民表决,只有在参加投票的公民多数接受新条款的情况下,此议案才能生效。
以上事实说明,瑞士的“直接民主”,特别是其中的“人民倡议”制度,在维护公民的权益方面,包括实现少数民族的某些要求方面,确曾发挥了积极作用。所以“直接民主”制度至今还是备受瑞士人爱护和欢迎的。对于政府来说,正是由于有了公民投票的支持,政府的许多决定才得以顺利实施。对于瑞士各级权力机关来说,为了避免遭到公民投票的否决,他们在做各种决定时,必须态度谨慎,力求完美,以使民众满意。所以,这种“直接民主”制度也促进了民族间、地区间的和谐。
2.经济稳定繁荣、地区发展较为平衡,为民族关系和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19世纪以来,瑞士经济一直处于稳健发展中。2006年瑞士人均国民收人57230美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失业率最低的,通货膨胀率也属最低之列。瑞士的经济繁荣,使人民生活水平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瑞士没有海洋,它的远洋船队按实力却居世界前列;它不产可可豆,却能生产出世界上最好吃的巧克力;它一年只有4个月可以放牧和耕种,但却拥有世界上质量最高的乳制品。长期稳定而发达的经济对促进社会安定、减缓社会矛盾,显然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