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中国哲学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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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附录(1)

诸子不出于王官论

今之治诸子学者,自章太炎先生以下,皆主九流出于王官之说。此说关于诸子学说之根据,不可以不辩也。此说始见《汉书·艺文志》,盖本于刘歆《七略》,其说曰:

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

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

阴阳家者流,盖出于羲和之官。……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

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

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

纵横家者流,盖出于行人之官。……

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

农家者流,盖出于社稷之官。……

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本十家。原文有“其可观者九家而已”之语。故但言九流。)

此所说诸家所自出,皆汉儒附会揣测之辞,其言全无凭据,而后之学者乃奉为师法,以为九流果皆出于王官。甚矣,先入之言之足以蔽人聪明也。夫言诸家之学说,间有近于王官之所守,如阴阳家之近于古占候之官,此犹可说也。即谓古者学在官府,非吏无所得师,亦犹可说也。至谓王官为诸子所自出,甚至以墨家为出于清庙之守,以法家为出于理官,则不独言之无所依据,亦大悖于学术思想兴衰之迹矣。今试论此说之谬。分四端言之。

第一,刘歆以前之论周末诸子学派者,皆无此说也

(甲)《庄子·天下篇》。

(乙)《荀子·非十二子篇》。

(丙)司马谈《论六家要指》。

(丁)《淮南子·要略》。

古之论诸子学说者,莫备于此四书。而此四书皆无出于王官之说。《淮南子·要略》(自“文王之时,纣为天下”以下)专论诸家学说所自出,以为诸子之学皆起于救世之弊,应时而兴。故有殷、周之争,而太公之阴谋生;有周公之遗风,而儒者之学兴;有儒学之弊、礼文之烦扰,而后墨者之教起;有齐国之地势、桓公之霸业,而后管子之书作;有战国之兵祸,而后纵横修短之术出;有韩国之法令“新故相反、前后相缪”,而后申子刑名之书生;有秦孝公之图治,而后商殃之法兴焉。此所论列,虽间有考之未精,然其大旨以为学术之兴皆本于世变之所急,其说最近理。即此一说,已足推破九流出于王官之陋说矣。

第二,九流无出于王官之理也《周官》司徒掌邦教,儒家以六经设教。而论者遂谓儒家为出于司徒之官。不知儒家之六籍,多非司徒之官之所能梦见。此所施教,故非彼所谓教也。此其说已不能成立。其最谬者,莫如以墨家为出于清庙之守。夫以“墨”名家,其为创说,更何待言。墨者之学,仪态万方,岂清庙小官所能产生?《七略》之言曰:

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以孝视天下,是以上同。

此其所言,无一不谬。墨家贵俭,与茅屋采椽何关?茹毛饮血,穴居野处,不更俭耶?又何不谓墨家为出于洪荒之世乎?养三老五更,犹不足以尽兼爱。墨家兼爱,本之其所谓“天志”,其意欲兼而爱人,兼而利人,与陋儒之养老异矣。选士大射,岂属清庙之守?其说已为离本。至谓“宗祀严父,是以右鬼,以孝视天下,是以上同”,则更荒谬矣。墨家爱无差等,何得宗祀严父?其上同之说,谓一同天下之义,与儒家之以孝治天下,全无关系也。墨家非命之说要在使人知祸福由于自召,丰歉有待耕耘,正攻儒家“死生有命富贵在天”之说。若“顺四时而行”,适成有命之说,更何“非命”之可言!

凡此诸端,皆足征墨家之不出于王官。举此一家,可例其他。如云纵横之术出于行人之官。不知行人自是行人,纵横自是纵横。一是官守,一为政术,二者岂相为渊源耶?《周礼》尝有掌皮之官矣,岂可谓今日制革之术为出于此耶。

第三,《艺文志》所分九流乃汉儒陋说,未得诸家派别之实也古无九流之目。《艺文志》强为之分别,其说多支离无据。如晏子岂可在儒家,管子岂可在道家?管子既在道家,韩非又安可属法家?至于《伊尹》、《太公》、《孔甲》、《盘盂》种种伪书,皆一律收录。其为昏谬,更不待言。其最谬者,莫如论名家,古无名家之名也。凡一家之学,无不有其为学之方术。此方术即是其“逻辑”。是以老子有无名之说,孔子有正名之论,墨子有三表之法,《别墨》有墨辩之书(即今《墨子》书中之《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取》,《小取》诸篇),荀子有正名之篇,公孙龙有名实之论,尹文子有刑名之论,庄周有齐物之篇:皆其“名学”也。古无有无“名学”之家,故“名家”不成为一家之言。(此说吾于所著《先秦名学史》中详论之,非数言所能尽也。)惠施、公孙龙,皆墨者也。观《列子·仲尼篇》所称公孙龙之说七事,《庄子·天下篇》所称二十一事,及今所传《公孙龙子》书中《坚白》、《通变》、《名实》诸篇,无一不尝见于《墨辩》(晋人如张湛、鲁胜之徒颇知此理。至于惠施主兼爱万物,公孙龙主偃兵,尤易见),皆其证也。其后学散失,汉儒固陋,但知掇拾诸家之伦理政治学说,而不明诸家为学之方术,于是凡“苛察缴绕”(司马谈语)之言,概谓之“名家”。名家之目立,而先秦学术之方法论亡矣。刘歆、班固承其谬说,列名家为九流之一,而不知其非也。先秦显学,本只有儒墨道三家。后世所称法家如韩非“管子”(管仲本无书。今所传《管子》,乃伪书耳),皆自属道家。任法、任术、任势,以为治,皆“道”也。其他如《吕览》之类,皆杂糅不成一家之言。知汉人所立“九流”之名之无征,则其九流出于王官之说不攻而自破矣。

第四,章太炎先生之说亦不能成立近人说诸子出于王官者,唯太炎先生为最详(其说见《诸子学略说》。此篇今不列于《章氏丛书》)。然其言亦颇破碎不完。如引《艺文志》之说而以为“此诸子出于王官之证”。此如《惠施》所云以弹说弹(见《说苑》),不成论证也。其称老聃为柱下史,为征藏史,以为道家固出于史官;然则孔丘尝为乘田矣,尝为委吏矣,岂可遂谓孔氏之学固出于此耶?又云“墨家先有史佚,为成王师,其后墨翟亦受学于史角”,史佚之书今无所考,其名但见《艺文志》。其书之在墨家,亦犹晏子之在儒家与伊尹太公之在道家耳。若以墨翟之学于史角,为诸子出于王官之证,则孔子所师者尤众矣。况史佚、史角既非清庙之官,则《艺文志》墨家出于清庙之说亦不能成立。又云“其他虽无征验而大抵出于王官”,然则太炎先生亦知其为无征验矣。

太炎先生又曰:古之学者多出于王官。世卿用事之时,百姓当家则务农商畜牧,无所谓学问也。其欲学者,不得不给事官府,为之胥徒,或乃供酒扫为仆役焉。故《曲礼》云:官学事师。学字本或作御。所谓宦者,谓为其宦寺也(适按此说似未必然。郑注云:宦,仕也。《正义》引《左传》宣二年服虔注云:宦,学也。谓学仕官之事。其说似近是)所谓御者,谓为其仆御也(适按,原作学,本可通。《正义》谓学习六艺是也。即作御,亦是六艺之一。古者车战之世,射御并重。孔子亦有执御矣之言。未必是仆役之贱职也)。……《说文》云:仕,学也。仕何以训为学?所谓官于大夫,犹今之学习行走耳。是故‘非仕无学,非学无仕’”(《诸子学略说》)。又曰:“不仕则无所受书”。(《订孔》上)适按此言古代书册司于官府,故教育之权柄于王官。非仕无所受书,非吏无所得师,此或实有其事亦未可知。然此另是一问题。古者学在王官,是一事。诸子之学是否出于王官,又是一事。吾意以为,即令此说而信,亦不足证诸子出于王官。盖古代之王官,定无学术可言。《周礼》伪书本不足据(无论如何,周礼绝非周公时之制度)。即以《周礼》所言“十有二教”及“乡三物”观之,皆不足以言学术。徒以古代为学皆以求仕,故智能之士或多萃于官府。此如欧洲中世教会柄世政,才秀之士多为祭司神甫,而书籍亦多聚于寺院。以故,其时求学者,皆以祭司为师。故谓教会为握欧洲中古教育之柄可也。然岂可遂谓近世之学术皆出于教会耶?吾意我国古代,或亦如此。当周室盛时,教育之权或尽操于王官。然其所谓教,必不外乎祀典卜筮之文,礼乐射御之末。其所谓“师儒”,亦如近世“训导”,“教授”之类耳。其视诸子之学术,正如天地之悬绝。诸子之学,不但绝不能出于王官,果使能与王官并世,亦定不为所容而必为所焚烧坑杀耳。此如欧洲教会尝操中古教育之权,以文艺复兴之后,私家学术隆起,而教会以其不利于己,乃出其全力以抑阻之。哲人如卜鲁诺(Bruno),乃遭焚杀之惨。其时科学哲学之书多遭禁毁。笛卡儿至自毁其已著未刊之《天地论》。使教会当时竟得行其志,则欧洲今世之学术文化尚有兴起之望耶?是故教会之失败,欧洲学术之大幸也;王官之废绝,保氏之失守,先秦学术之大幸也。而世之学者乃更拘守刘歆之谬说,谓诸子之学皆出于王官,亦大昧于学术隆替之迹已。

太炎先生《国故论衡》之论诸子学,其精辟远过其《诸子学略说》矣,然终不废九流出于王官之说(其说又散见他书,如《孝经用夏法说》,《订孔》上诸篇)。其言曰:“是故九流皆出王官。及其发舒,王官所不能与。官人守要,而九流究宣其义,是以滋长。”(《原学》)此亦无征验之言。其言“官人守要而九流究宣其义”,大足贻误后学。夫义之未宣,更何要之能守?学术之兴,由简而繁,由易而赜,其简其易,皆属草创不完之际,非谓其要义已尽具于是也。吾意以为诸子自老聃、孔丘至于韩非,皆忧世之乱而思有以拯济之,故其学皆应时而生,与王官无涉。诸子既群起,乃交相为影响,虽明相攻击,而冥冥之中已受所攻击者之熏化。是故孔子攻“报怨以德”之言,而其言无为之治则老聃之影响也。墨子非儒,而其言曰:“义者,正也。必从上之正下,无从下之正上”则同于“政者正也”之说矣。又言必称尧舜古圣王,则亦儒家之流毒也。孟子非墨家功利之说,而其言政无一非功利之事。又非兼爱,而盛称禹稷之行,与不忍人之政,则亦庄生所谓“名实未亏而喜怒为用”者耳。荀子非墨,而其论正名,实大受墨者之影响。诸如此类,不可悉数。其间交互影响之迹,宛然可寻,而皆与王官无涉也。故诸子之学皆春秋战国之时势世变所产生。其一家之兴,无非应时而起。及时变事异,则向之应世之学,翻成无用之文,于是后起之哲人乃张新帜而起。新者已兴而旧者未踣,其是非攻难之力往往亦能使旧者更新。儒家之有孟、荀,墨家之有“别墨”(别墨之名,始见于《庄子·天下》篇),其造诣远过孔、墨之旧矣。有时一家之言,蔽于一曲,坐使妙理晦塞,而其间接之影响,乃更成新学之新基。如庄周之言天地万物进化之理,本为绝世妙论,惜其“蔽于天而不知人”(荀卿之语),遂沦为任天安命达观之说(此说流毒中国最深。《庄子》书中如《大宗师》诸篇,皆极有弊)。然荀卿、韩非受其进化论,而救之以人治胜天之说,遂变出世主义而为救时主义,变乘化待尽之说而为戡天之论,变“法先王”之儒家而为“法后王”之儒家、法家。学术之发生兴替,其道固非一端也。明于先秦诸子兴废沿革之迹,乃可以寻知诸家学说意旨所在。知其命意所指,然后可与论其得失之理也。若谓九流皆出于王官,则成周小吏之圣知,定远过于孔丘、墨翟。此与谓素王作《春秋》为汉朝立法者,其信古之陋何以异耶?

民国六年四月草于赫贞江上寓楼

《墨子·小取》篇新诂

序例

(一)这是我的《墨辩新诂》的最后一篇。全书共分四篇,第一篇释《经上》、《经说上》,第二篇释《经下》、《经说下》,第三篇释《大取》篇,第四篇就是这一篇。这一篇先写定了,现在先发表出来,请当代治墨学的学者大家指正。

(二)本书原稿是两年前在美国做的。今年大加删改,但因为时间不够,故不能把全篇都改成白话。

(三)全篇共分九节,现在逐节分写。本文逐字隔开,注解用五号字,注之注用六号字。

(四)每节的训诂解释,皆是先举前人的话,次评其是非得失,然后加上我自己的解说。

中华民国八年三月著者

小取篇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此第一节,总论辩。

此一节当作一长句读。孙诒让以焉字属下读,是也。焉作乃字解,说详王念孙《读书杂志》七之一,页一,及余编上,页十三。

辩即今人所谓推论,乃是分别是非真伪之方法。《经上》云:“辩,争佊也。辩胜,当也。”《经说上》云:“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佊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经说下》云:“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参看我的《墨家哲学》,页四十七;或《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第八篇第三章。)

此言先言辩之用有六: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是也。欲应此六用,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说文》:“摹,规也。”《汉书·扬雄传》音义引《字林》:“摹,广求也。”又《太玄·玄图》篇注:“摹者,索而得之。”又《太玄·法》篇注:“摹,索取也。”《广雅·释沽》:“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于道曰略。”据以上诸书,是摹略有探讨搜求之义。王念孙以为“无虑”之转,非也。

俞樾曰:“然字无义,疑当作状。状误为,因误为然。”俞说非也,然字不误。《经下》云:“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说》曰:“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也。告之,使智也。”此然字之义。然即如此。

“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二分句是推论之大法。谓搜讨万物之现象,而以言辞表示之,以便比较参观而求知其间交互之关系。例如“牛有角,马无角”,皆所谓群言之比也。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三分句论推论之手续。

《经说上》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一切事物皆是实,实之称谓为名。《公孙龙子》:“夫名,实谓也。”是也。《经上》云:“举,拟实也。”孙云:“说文,拟,度也。谓量度其实而言之。”《经说》说举字云:“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文名即是文字,古曰名,今曰字。名之为用,所以拟度一物之物德,被以文字,使可举以相告。若无名则必须指此物而后知为此,指彼物而后知为彼,不惟不胜其烦,其用亦易穷矣。

辞即今人所谓“判断”(Judgement)。从辛,有决狱理辜之义,正合判断本义。判断之表示为“命辞”(Proposition),或称“命题”,或称“词”。作“词”者甚不当,段玉裁曰,“积词而成辞”,是也。凡名皆词也。英文谓之Terms。合异实之名以表一意乃谓之辞,故曰:“以辞抒意。”《荀子·正名》篇曰:“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

说即今人所谓“前提”(Premise)。《经上》云:“说,所以明也。”故即《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之故,今人谓之“原因”,谓之“理由”。如《经下》云:“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其说即所用以明所立辞之故也。

“以类取,以类予”,二分句综上二分句而言。以名举实而成辞,合辞而成辩说,其综合之根据,要不外乎辨别同异有无,以类相从;要不外乎“以类取,以类予”而已。《大取》云:“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有所选择之谓取,有所是可之谓予。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于物之中举牛马,是以类取也。曰:“牛马皆四足兽也”,是以类予也。

《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既以甲乙为同类矣,则甲所有不以非诸乙,乙所无亦不以求诸甲。故曰:“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以上释第一节竟。

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此第二节,论辩之七法。今分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