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国际经济法作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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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习题与模拟考试题参考答案(3)

五、论述题

答: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面国内税法是国际税收协定缔结与实施的基础。国内税法在明确本国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征税程序等基础上,确定本国的征税制度。为了解决征税权的冲突,各国才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对征税权进行划分。国际税收协定的目的不是取代缔约国行使征税权,即不是为了统一不同国家之间的税负水平和税收差异,而是协调、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没有了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就失去了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协定的实施同样要依赖于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则性规定必须要通过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具体化才能得以实施。

(2)国际税收协定对国内税法构成一定约束。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缔约国征税权的划分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规定产生某些冲突,并且对缔约各国税收管辖权构成限制。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原有国内税法的规定如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这就是“条约必守”的国际法原则在国际税法中的体现。

(3)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涉国内税法的修改与补充。国际税收协定和各国国内税法在内容上、功能上具有的差异性,使得国际税收协定不能也无法取代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不享有缔约国的征税权,更谈不上扩大缔约国的征税权,税收协定只是对缔约国的征税权施加限制。任何一个缔约国不能以订立国际税收协定为由限制其他缔约国制定、补充或修改其国内税法,也不能限制其他缔约国开征新税种、实施减免税优惠。除非该缔约国国内税法的修改与补充违反了其承担的条约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

答:(1)该行为叫转让定价(或转移定价)。它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中,即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的高低和税法的差异人为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方法。

(2)税务机关应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用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即将7000元的售价调整为9000元左右的市场价格。

第8章

一、填空题

1.临时仲裁、机构仲裁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

3.《纽约公约》,1986

二、判断分析题

1.×:当我国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只是针对该外国的实体法,而不适用其冲突法。

2.×:在各类国际经济争议中,绝大多数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三、名词解释

1.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也具有民间性质,有很大的独立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宗旨是通过处理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

2.调解:是争议当事人在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协助下解决争议的方法。通常应由争议双方当事人首先订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它们之间争议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共同参与对调解员的选择。调解员的主要作用是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简答题

1.答: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在各种国际经济交往或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它有两个基本特点:(1)它是在不同国家中的自然人、法人、政府相互之间,或国际组织与国家、私人之间发生的,或者是具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基于跨越国界进行的国际经济交往所引起的,即争议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含有涉外的或跨国的因素,因而它有别于纯粹的国内经济争议。(2)它是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及国际税收关系或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涉及到国际经济交往的关系或活动。因而,既不同于非经济交往的一般涉外民事争议,如

涉外婚姻、财产继承等争议,也有别于国家间的政治争议。

2.答: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如果被诉人未按规定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五、论述题

答: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常用的有效方法,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就机构的性质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各仲裁机构是相互独立的,彼此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限制。而审理国际民事纠纷的法院,则是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之间有上下级关系。其次,就管辖权来源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而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则来自国家的强制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而非当事人双方的授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管辖,而不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再次,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也仍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而法院审理国际民事争端,除极少数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原则上是必须公开进行的。

第四,就当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

最后,就裁决而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而国际民事诉讼中则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只有二审判决或过了上诉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模拟考试题(一)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世界贸易组织,协商一致

2.提成价格、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

3.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单独浮动、钉住浮动、联合浮动

5.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6.母子公司合并报价、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双税率制、折算制

二、判断分析题(每题4分,共20分)

1.×:当前我国订立的国际许可合同多为普通许可合同。

2.×:在贸易术语CIF中,货物灭损风险的划分界线为装运港船弦。

3.×:累计离境天数未超过90天,属于临时离境,仍视为该年在中国住满365天,依我国税法该年度他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4.×:这虽然是一个本币汇率,但表示1欧元兑换1.1785美元。

5.×: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命题将调整对象搞错。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鉴于条款:是国际许可合同中用来说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愿望以及订约的合法性的条款。

2.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3.代位求偿权: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后,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的对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权无论在全损还是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即可取得。

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的国际经济组织。其主旨是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

5.世行集团:是由以世界银行为核心的五个国际经济组织构成,除了世行以外还包括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四、简述题(每题7分,共28分)

1.答:(1)是一种无条件保证。保证中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同为主债务人,只要贷款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就必须履行,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位的付款责任。(2)一经订立就不可撤销。保证人不能以基础合同产生抗辩权对抗贷款人,即保证人本来可以享有的用以解除自己担保责任的抗辩权将被排除。(3)是一种持续的保证。即保证人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所有借款负责,以确保在透支账户下,不因借款人的分期还款而减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2.答:(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