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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清代宫廷中的宫女入宫须符合的条件

宫女入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出身:必须是内务府满洲上三旗之正黄旗、镶黄旗、正白旗包衣之女方可入选。顺治十八年(1661)规定:"凡内府佐领下、内管领下女子,年至13,该佐领内管领造册送会计司呈堂会奏,交总管太监请旨阅看。"除此之外,官员世家也可选入宫中当宫女,只是服务对象有所不同。雍正七年(1729)六月初三日上谕:"嗣后凡挑选使令女子,在后、妃、嫔、贵人宫内者,官员世家之女尚可挑选。如遇贵人以下挑选女子,不可挑入官员世家之女。若系拜唐阿、校卫、护军及披甲、闲散人等之女均可挑入。"也就是说入选的宫女也有身份之别,官员世家女子入宫伺候贵人以上的主子,地位低的家庭的女子入宫只能伺候贵人以下的主子。②年龄:年龄13岁者即可入选,年龄小可塑性强,宜于培养。③身体条件:健康,无疾病。这几个条件中,宫女的出身限制了选择范围,只用世代包衣(家奴)之女,不但使用可靠方便,而且对老百姓伤害小。

选宫女每年一次,一般在二三月间,此前内务府会计司要支领绿头牌、白木牌,将备选女子花名、年岁用满汉文缮写四份,两份送敬事房,两份存会计司备查。而后内务府奏请日期,知会宫殿监。届时,内务府派人引导宫女由后宰门鱼贯而入,"侍立,人齐,内监捧牌入宫门告,皇帝亲览焉"。对宫女的选择皇帝也会亲临验看,说明清宫制度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