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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清代秀女须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能参选

清代被选秀女必须在出身、年龄、身体三方面符合条件才能成为候选的对象。顺治十年(1653)十月,清世祖福临下令:"选立皇后,作范中宫,敬稽典礼,应于在内满洲官民女子,在外蒙贝勒以下、大臣以上女子中敬慎选择。"此时虽然礼制未备,但顺治已定下了基本原则,即秀女必须在满蒙贵族中遴选。此后规定每隔三年由户部行文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二十四旗都统、直隶各省驻防及外任旗员"将应阅女子",除"有残疾不堪入选者"须事先声明外,全部应该逐级具结呈报。待户部奏准日期后,陪送京师神武门交内监引阅初选和再选。如有"未经阅看之女子及记名女子私相聘嫁者",都统以下及本人父母均要分别议处。后来又规定凡编入八旗的其他民族如维吾尔族、藏族、额鲁特蒙古族也在入选之列。

备选女子家庭的资格,一般在"满洲、蒙古护军,领催以上,汉军笔帖士、骁骑校以上"。但外任官员文职在同知以下,武职在游击以下,驻防旗三品以下官员随任之女可免其选送。总之,在旗女子也并非所有的人都有资格,必须有一定的身份才可。但其中仍有特例,那就是与皇帝有亲缘关系的人,也不在入选之列。嘉庆五年十一月(1800),发布上谕:"向来挑选秀女,皇后、皇贵妃、妃嫔之亲姐妹俱应挑选,于礼殊有未协,嗣后至嫔以上其姐妹不必挑选。"次年嘉庆又发布上谕:"从前公主多有下嫁蒙古王之子……每遇挑选八旗秀女并未另立章程,将公主之女一体挑选……嗣后每遇挑选秀女,加恩将公主之女停其挑选。永著为例。"

应选秀女年龄之规定为"其年14至16岁为合例",超过17岁叫"逾岁",18岁以上至20岁因故未阅选者,须经皇帝下旨应允才可以"听其适人",否则可能会终老一生,不能论婚嫁了。最终的条件,便是秀女身体必须健康无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