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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基层工会的监事工作(2)

在我国,建立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是有充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关于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法律依据,在公司法中有一些不完全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不尽完善,但它昭示了我国立法的根本原则,即以保护职工群众的基本权利为根本宗旨。

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必须严格界定职工董事和监事的身份。职工董事和监事是相对于物化资本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而言的。他们一般应由工会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人构成。职工董事和监事产生的程序是:工会提名、职工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须过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方能取得职工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的条件。应达到的比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交股东大会表决。这样可以体现企业两类投资者的共同利益要求。为了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可制定企业内部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确认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合法性、权威性,为他们行使权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职工董事和监事是代表职工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的法定代理人,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只能代表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而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职工群众。因此必须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的培训。

四、职工董事、监事工作突破点的选择

1999年12月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根据尉健行同志的提议,决定在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推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有新的突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应该选择以下突破点:

1要争取在法律规定上有新突破。现在的公司制企业都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因此公司法必须对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公司依法设立时,必然要考虑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问题;

2要突破所有制界限。不能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只限定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应该明确所有企业的职工都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主体,因此,凡是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制企业,其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应毫无例外地有职工代表参加。因此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依法可以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延伸。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职工董事的主要职责

1根据职代会对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积极参与重大决策和企业事务管理。

2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长远利益和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

3沟通董事会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职工监事的主要职责

1积极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的权益不受侵犯。

2根据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制度建设

发挥职工代表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作用,提高素质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前提,制度建设是保障。为此,需建立以下一些制度:

一、职工代表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职工代表必须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否则,应被视为无效,或不得称为职工董事、监事。以下一些错误做法应予以纠正:

1“指定”,有的地方为了在改制报批中符合上级要求,由有关部门指定某某人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2“内定”,有的企业在确定职工董事、监事时不是经过民主程序选举,而是由党政领导内定。

3股东会拥有“最终决定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职工民主选举”的现行途径毫无疑问是职工代表大会。

因此,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无须经股东会认可,对此《公司法》的规定也很明确。该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这些规定适用于一般董事和监事。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既然是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当然是由职工民主管理的机构——职代会选举产生了。所以职工董事、监事只须在职代会上选举,而无须再经过股东会选举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职工董事、监事的终审权在职代会,这一点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具体做法是:

(1)在公司章程中要为职工董事、监事的条件、比例、产生程序、权利义务等做出尽可能具体的规定;

(2)要修订职代会实施细则。为职工董事、监事发挥作用留出较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依据,使职代会的意见通过职工董事、监事比较顺畅地传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层中并得以采纳和实施;

(3)要在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对职工董事监事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

(4)要制定一套具体规范、切实可行的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比如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提前送达、公司情况通报、职工董事、监事的定期视察检查等。都要有制度配套,从而为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从时间、空间、经费、权利、待遇等各个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述职制度

为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做到真正的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述职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且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职工董事对董事会有关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记录在案或提请复议。具体做法是: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须向公司职代会述职,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2职工代表可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评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的质询做出答复。

3对个别职工董事、监事确实因某种原因不能胜任时,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可依法定程序,对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进行罢免或更换。

三、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系群众的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要议事,首先必须“懂”事,既要全面了解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也要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之中,做广泛深人细致的调查,倾听职工的呼声,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样参与决策和监督时才能有理有据,参政参到点子上,议事议到关键处。也才能在参与决策和监督时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具体做法是:

1建立职工群众接待日,或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2设立职工董事、监事联系箱,收集职工对公司发展及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四、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了解企业情况的制度

具体做法是:

1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全面了解、掌握公司各类情况提供必要条件。

2公司应把有关生产经营的文件等发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并可到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巡视、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建立职工董事参与董事会重大决策前的论证制度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职工董事、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方面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其表现主要是:对自己的职责不明了;对现代企业经营决策不熟悉,企业管理知识欠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领悟不够,不能理直气壮地发表意见,履行职责。因此,应建立职工董事参与董事会重大决策前的论证制度,每次召开董事会之前,董事会应将会议有关文件发送给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在收到公司董事会议题和有关文件后,公司工会应牵头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协助职工董事对重要议题进行分析论证。

六、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他们作用发挥的大小。应该说,所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都有一个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要向股东会负责,更要向职代会负责,素质要求更高。在职工董事监事素质这个问题上,须克服一种倾向:以所谓职工素质低为由,忽视甚至变相剥夺职工董事、监事在会议内外发表意见。同时,要花大力气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3个方面。

1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2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3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方面的知识。企业工会、职代会应采取一定形式和措施,定期对职工董事、监事进行培训。具体做法是:

(1)公司工会应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公司人事部门可为职工董事、监事安排有关专业培训;

(2)公司也可安排他们到生产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劳动工资处、销售处、技术处等部门挂职锻炼,使他们较多地了解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情况;

(3)公司工会可为他们购置专业书籍和订阅有关资料,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参与决策的能力。

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益保障制度

具体做法是: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含参加培训等)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至少2年内,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作出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第一章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指导方针,深入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总结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的经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是指由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同级机关工作进行检查、对基层工作进行巡视的民主管理工作制度。集团公司和各二、三级单位及所属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第二章巡视检查人员的组成

第三条由各单位抽调部分同级优秀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团,并按照不同系统划分若干巡视检查组。

第四条巡视检查人员中要有党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工人、劳模和女职工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各单位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专业技术方面的职工代表就某项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巡视检查工作。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第三章巡视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巡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职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项目实施情况;

改革和生产经营的重点、难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

同级机关部门工作情况。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第四章巡视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第七条采取综合性巡视检查和专题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性的巡视检查活动(包括检查机关),集团和分厂在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至少组织一次,三级单位职工代表的巡视检查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规定。专题巡视检查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重点和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由同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负责制订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方案,提出巡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活动。对巡视检查工作工会与党政协商一致,形成共识。

第九条工会组织参加巡视检查的职工代表学习、了解和掌握巡视检查的任务及其重点、方法和步骤。

第十条巡视检查采用听取汇报、现场察看、资料查阅、召集职工座谈和跟综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深入到有关单位(部门)和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听到和看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或提出质询。

第十一条被巡视检查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积极配合,按巡检团(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在巡视检查中发现问题,职工代表有权督促被巡检单位尽快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巡视检查结束后,巡视检查团(组)向被巡视检查部门和单位通报巡视检查结果,并写出巡视检查报告,主送同级工会,抄报同级党委、行政。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第五章巡视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后,各巡视检查团(组)要将巡视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树立对全局具有指导意义的先进典型,总结新鲜经验,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要向同级党政领导及时反映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树立对集团具有指导意义的先进典型,总结新鲜经验,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同时,还要向同级党政领导及时反映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