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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基层工会的监事工作(1)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性质、条件和比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职代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公司制企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必要途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新颁布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都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参加;所有公司的监事会,都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性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依照法律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方案应由公司工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职代会或工会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报公司党组织审议。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应召开职代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正式代表人数1/2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

4经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当选后,还须经相应的管理机构批准。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后,应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方式使广大职工知晓。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或因故须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办理。

另外,根据一些单位的做法,职工董事、监事的任免办法和程序大致有三步:

(1)由公司工会制定职工董事监事的选举方案;

(2)公司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

(3)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一般应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对不宜继续任职或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撤换或罢免。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2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熟悉企业管理或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

4办事公道,能起到沟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群众意见的作用。

注:(1)具备条件的公司工会负责人可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2)担任公司高级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不得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或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所占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选派的董事和监事,不应占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名额。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相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制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由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是公司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权利和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企业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集中群众的智慧,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其他公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补充公司章程,对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规定,尽快进行调整或补充。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二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及其条件

第四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从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担任中层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不能以职工代表身份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同意后,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以有利于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高层次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和动员职工群众贯彻董事会决定,促进企业发展。

第六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主要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在职职工。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决策的能力。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原则性强,处事公正,廉洁自律。

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

第七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董事人数至少1人,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5;职工监事人数至少5人,一般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三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

第九条公司工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委审查同意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股东大会确认,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予以罢免并补选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四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享有与其他董事和监事同等的权利。

在董事会等有关会议上代表职工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如董事会的决定与职工意见或承受能力有较大差距时,可建议其暂缓执行。

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参与公司财务检查,参与对公司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有《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监事的有关待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五年内,除个人有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对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做出不适当的岗位变动。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

密切联系群众,调查收集、吸取和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董事会、监事会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意见。

及时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精神,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五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如决定任命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等,应事先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有关情况,征询意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讨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董事长须认真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广大职工的意见,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会所讨论议题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以及其他形式,广泛调查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对调查收集的职工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归纳整理,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充分表达和反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六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报告工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第十六条联系职工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通过多种渠道,经常性地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尤其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培训制度。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每年应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政策理论、经营管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项培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决策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评议奖惩和增补调整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应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决定奖惩或罢免。按公司章程规定,如需增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调离公司以及予以罢免后出现缺额,应按程序及时增补。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行政方面应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工会要切实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所属的公司制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负责解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认识问题

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意义上来分析,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由职工群众在生产力中所处的主导地位决定的。在生产力诸要素中,职工的劳动(包括智力、体力和技能)是最积极、最活跃,而且是处于决定性地位的要素。尽管科技进步在生产力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科技成果毕竟还是要通过职工的创造性劳动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这一意义上,任何高明的经营者,都会把职工当成企业的主体和依靠的对象。这就是为什么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十分强调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论的道理。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第一次承认了工人在这一领域的权利,从围绕着“谁说了算”发展到“怎样说了对”,即从“家长专制”发展到“民主科学”。“工人参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制企业中已普遍实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二、职工是企业人力资本的直接投入者,对企业命运极度关心

没有投资者企业不可能设立,同样没有职工企业也不可能存在和发展,没有职工的劳动(即智力、体力和技能)的投入,”企业法人财产也不可能保值、增值。股东依靠企业获得自己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职工依靠企业提供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和职工是同舟共济的关系。在股份制企业中,依靠股东和依靠职工是辩证统一的。现在流行的“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股东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不再是企业的主人了”的说法是毫无理论根据的。而且,就股东来说,他最关心的是投资的回报问题,即利润的最大化。在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业绩不好的时候,股东可以把资金转移出去规避风险。而对于职工来说,是不存在这种机会的。职工作为人力资本的投入者,不可能因为企业决策失误、效益下滑、领不到工资时,把已经投入企业的智力、体力和技能再转移出去。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职工对企业的关心度远远超过投资者。企业的兴衰成败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加息息相关,职工比股东更关心企业对自己投入的回报。因此职工更重视对企业的管理、决策和监督。

与此同时,劳动者作为企业活劳动的投入者,他们又是另一类资本——人力资本的投入者,这种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共同构成了企业的法人财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教授舒而茨认为:“人力资本是通过对人力资源投资而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体力、智力和技能,它是另一种形态的资本,与物质资本共同构成了国民财富,而这种资本的有形态就是人力资源。”这种资源不仅是企业发展的要素之一,而且是物化资本增值的根源,从中不难看出劳动者对于企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正是这种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企业尊重他们的民主管理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监督权的客观必然性。

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代表全体职工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