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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基层工会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6)

在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20%~50%;

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对职工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公司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改善职工福利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公司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实得工资额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公司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公司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说明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公司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事宜,可由公司会同工会另行商定。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并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三条公司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生产的规定。

公司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设施,并保证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公司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公司对女职工身体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体检,特殊工种每年检查一次。

第三十七条公司按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及落实每年盛夏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三十八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逐步实行补充性保险。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职工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七章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工会与公司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确保集体合同的实施,建立以下制度:

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双方各派代表就有关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利益情况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协商决定的事项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司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公司应依法按时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无缘无故调动其工作,亦不可随意将其辞退。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业绩显著的,或者职工不遵守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六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公司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公司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对职工的奖赏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鼓励。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须作特殊处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经严格调查,取得证据,由公司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意见;

征求工会意见;

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征求工会意见;

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公司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职工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或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技术知识水平,争取每年定向对职工进行培训。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防止和解决本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第五十二条因实施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属集体合同争议,工会与公司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经协商,双方意见一致;

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十七条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期限为3年。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九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六十条本合同一经签订,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生效7日以内,公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各一人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

第六十二条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公司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1年内仍然有效。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十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违反集体合同,承担下列责任:

对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除在经济上予以补偿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集体合同并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工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职工违反集体合同义务,按性质分别承担经济、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基层工会劳动合同书使用说明

第一条第一 款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中选择一项。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有效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一项工作和工程确定为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

第—条第二款的生效日期可以迟于本合同签订日期或与其相同。试用期合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条第3款填写内容和一款对应:固定期限合同填写合同“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合同填写本合同“在规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填写该项工作完成标准。

第二条填写乙方担任的“岗位或工种名称”。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岗位要求应使用书面形式说明或签订岗位协议书。

第四条第四款从“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选择一种。

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可以用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乙方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工作时数限制的乙方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九条第一款中“每月_日”填写甲方发放工资日期。

第十二条中的社会保险在本市实行统筹的有养老、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其他社会保险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填写规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文件的名称。

第十五条乙方的福利待遇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第三款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第四款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

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不能胜任工作”指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北京市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认定。

第二十五条填写适用的文件名称。

第三十九条填写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第四十条填写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文件的名称。

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对本合同所列的条款需要补充完善的和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本合同范本仅供用人单位制订劳动合同书时参考;

劳动合同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基层工会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基层工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甲方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确保工作质量。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