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应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出席,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可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在履行个人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根据职工加班情况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出席。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均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占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此项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协商后实施。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种类。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因工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行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提出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公司应给予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程序,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最后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经过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须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同时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感情和交流。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且同等有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批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工会
总经理主席
副总经理副主席
年月日年月日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工会和公司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团结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工会(下称“工会”)是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公司双方进行平等协商解决。
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激励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商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本公司职工依法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公司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公司制订和修改合同文本,应采纳工会意见,并在合同签订前5天内将合同文本交与职工。
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实行。
第十一条公司和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被变更方如有异议,可要求工会予以调解。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三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七条公司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制定公司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奖金标准占工资总额的20%~30%;
公司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公司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公司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对于职工计件工资,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