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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基层工会的法律工作(2)

工会必须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努力协调与立法部门的关系,疏通渠道,才做更好地参与立法工作。同时,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法律业务水平,注重调查研究,发挥工会法律部门的特长,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

2为工会参政议政提供法律依据

参政议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会代表及组织广大职工参政议政是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立法只是工会参政议政中广泛内容其中的一种,此外,还包括参与各级政府制定与实施有关国家和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协商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急需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参加国家机关召开的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有关会议等。工会做好参政议政工作,是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键。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使这种关系法律化、制度化。同时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不仅要代表职工利益,而且当这种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要依法加以维护。现阶段,还存在社会利益的多样化,存在着贪污腐化、打击报复的不正之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也普遍存在,尤其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为严重,这就要求工会运用法律手段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使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各项业务的开展牵涉到许多法律问题。自身建设需要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工会章程、工会经费使用办法、工会干部的选举等,制定这些文件,都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一些规定为依据。工会法律工作就需要为这种统一提供法律帮助。工会的各项业务也同样离不开法律问题,如工会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企业和文化、技术、体育、疗养等事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经常会碰到法律问题,其中最多的是签订和履行合同问题、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等。在强调依法办事的今天,工会的各项业务也应当纳入法制轨道。工会法律工作,就是要从法律上帮助业务部门正常开展业务,并为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等。

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要敢于坚持原则,把问题解决在最初,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同时,对那些基层不能或很难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尤其是突发性事件、集体争议事件等,基层工会要及时向上级工会报行,以得到帮助解决。各级工会领导也要亲自去抓,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切实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同时加强说服教育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职正群众。对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使工会活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4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问题,即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能否及时、正确地处理,将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处理好劳动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也向多样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劳动争议也复杂化。完全沿用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或经济方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把解决劳动争议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直至代理职工参与诉讼活动。新《工会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等。因此,工会法律部门应当主动参与解决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案件。

5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司法部门和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遵纪守法、做“四有职工”的重要方面。

要做好这项工作,工会法律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协同司法宣传部门,参与制订并认真贯彻落实法律宣传规划,各基层工会要根据地方工会的部署,结合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有目的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长期一贯、深入有效地开展起来,使亿万职工的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的能力。

基层工会法律工作制度

公司工会为基层工会及工会会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广大职工提供涉及工会的法律咨询。

草拟或审查工会组织的法律事务文书,协助或代理参加缔结集体合同。

以代理人、辩护人、自诉人等身份参加诉讼或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帮助或代理会员书写诉讼文书。

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对工会组织和会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中国工会章程》并参照《××省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为根据,结合我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是厂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事项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法律顾问必须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为保障本厂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厂工会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由厂工会领导,专(兼)职工会干事及职工业余法律工作者参加,厂工会办公室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分厂(处室)基层工会可根据本会实际情况,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或法律顾问员。

第七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第八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应指导分厂(处室)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同志应具备选派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条件。

第十条各级工会要支持法律顾问组织(顾问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下列服务:

为同级工会的领导及工会工作当好法律参谋;

受工会委托,参与本企业(部门)的法制建设(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承办各种法律事务;

对职工、工会组织提出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为企业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代表工会组织或职工的利益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参与调解、仲裁或讼诉活动。

第十三条代表同级工会组织,对本企业(分厂、处室)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规和劳动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受同级工会委托,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方面的来信来访。

第十五条经常与厂工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基层工会法律监督受理举报登记表

单位:编号:

举报人

姓名男女岁工作单位

住址举报时间举报方式

被举报单位

单位名称住址电话

法人代表男女岁职务电话

工会主席男女岁电话邮编

内容摘要

承办意见

领导人意见

备注

填表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