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实战全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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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3)

员工在每一年度末享有带薪休假的假期是年休假。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可以保留职务和工资,同时享有一定期限的连续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年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员工的资历、岗位性质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14天。企业在具体确定年休假天数时,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去考虑:

(1)是否适合实行年休假制度。例如学校一般都是实行寒暑假制度,因此,假期休息和年休假发生重叠,学校不必再行安排年休假。

(2)哪些员工可以安排年休假?企业可以自行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数、出勤情况、工作表现、该员工工作性质是否属于必须要连续工作等因素来决定对该员工是否适用年休假制度。安排员工工作时间时尽可能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

(3)企业可以制定变通的休假期限制度。例如,可以规定员工工作的年数是年休假期限延长的条件,或者把工作期限划分为不同等级,年休假期限对应不同等级。

(4)根据本企业的经济实力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时获得的工资、津贴等待遇。

(5)员工享受的年休假权利应当连续,不得间断或者合并。

4.婚丧假

婚丧假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而言,企业员工因为婚丧假,如果要求的假期在3个工作日之内的,该企业仍然发给全额标准工资。

(2)员工如果本人结婚或者直系的亲属,例如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自行酌情增加1~3天的假期期限。

(3)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者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也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加给路程假,取得企业同意延长的婚丧假和路程假中的工资,企业仍然需要按照标准工资全额支付;

(4)路费等费用企业则不负担,由员工本人自理。

5.女员工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总之,尊重员工的休假权既是保障员工基本权利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使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操作要点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员工的休假权:

法定节日有各种不同情形

探亲假适用于特殊人群

企业可以自主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制度

婚丧假也是员工的基本休假权

女职工还享有产假权

王先生是北京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他在此单位已经工作了15年。王先生平时工作业绩很好,是单位的先进工作者。王先生的未婚妻在武汉工作,而父母是河南某县农民。2009年王先生想向单位申请探望未婚妻和父母,单位经过讨论认为,王先生虽然是单位的先进工作者,但是由于当时一段时间内的某项工作必须由王先生来完成,另外,探望未婚妻不属于探亲假范围之内,所以建议王先生将2009年的探亲假和下年度的探亲假合并享受。王先生考虑到单位的难处,接受了单位的建议,于2010年回家探望了未婚妻和父母,时间为45天。另外,单位给王先生一个星期的路程假。王先生的往返路费按照规定标准由单位报销。

(第六节)正确认识企业中的工会

组织工会实际上是一种结社行为,由于涉及劳工的结社权,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护。2001年新修订的《工会法》对设立工会的权利作了规定,所有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应该尊重职工的结社权利。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工会的作用与地位。

1.组织工会权的广泛性

根据《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所以说,所有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管该劳动者所在单位是企业还是政府机关,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2.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愿性

工会权是职工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一种权利。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的,企业不应该阻挠和限制职工建立或者不建立、加入或者不加入工会。总之,工会的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的。

3.工会组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法律开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认它是作为职工的合法组织而存在,并对工会的活动加以保护。在中国,工会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系,最高级别的工会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有独立的组成成员、必要的办公经费和比较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对于工会的合法活动,政府和企业都不能干涉。

4.工会的职责

既然工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那么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工会主要有两方面的职责:

(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讲,工会的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帮助职工解决劳动争议等;

(2)协助企业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帮助企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工作;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与企业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等的评选和表彰等工作。

在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里面设立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阻止职工设立工会是不合法的,也不是一个明智的决策。

其实,企业不必担心工会的设立会损害企业以及企业股东的利益。通过与企业的协调、合作,工会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出力,比如世界上巨型的跨国公司大多都设立工会组织。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工会的态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对企业管理的策略问题,合作远比对立要好。

总之,组织工会是所有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权利,树立与工会合作的意识。

操作要点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职责:

企业职工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

组建工会是自愿而非强制性的

工会与企业的关系不是对立而是合作的

(第七节)发挥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工会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在解决劳资双方争议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这也是其法定职责。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1.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在进入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程序之前,可以先通过调解解决。

有的企业内部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可见,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工会依然有责任协调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争议。

但是,不管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是工会,都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其调解工作只能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要充分尊重当事双方的意见。

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工会应该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要有利于争议的友好解决,不能为了维护员工利益就不顾企业的利益。

2.工会在劳动仲裁中的作用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仲裁裁决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法定的效力。劳动仲裁机构里有国家的代表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同样应该有职工的代表,否则作出的裁决难免会偏袒一方的利益,但不可能也没必要每一个职工都去参加劳动仲裁。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和职工的代言人,派出代表参与劳动仲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法律也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一般是由1名或3名劳动争议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而工会工作者可以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担任兼职仲裁员,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作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而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在程序上有广泛的参与权。

3.企业发生怠工、停工事件,工会应该出面协调

企业发生怠工、停工事件,工会应该会同企业管理层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

工会不仅负责维护职工利益,还担负着协调劳资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责。一旦企业发生怠工、停工事件,说明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尽快解决问题,避免造成过大的损失。

可以看出,工会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劳资关系中“和事佬”的角色。如果说一家企业设立内部的消费者投诉部门,处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外部关系,那么工会作为一个外部组织,则处理着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消费者与职工正是企业生存的基础。

总之,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管是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还是在日常的劳资关系协调过程中,工会都有自己的法定角色定位。

操作要点

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权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积极参加劳动争议调解

参与劳动仲裁程序

协调重大或日常的劳资矛盾

维护职工利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张某是雅安建筑公司的一名员工,2009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公司老板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该介入,故而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在争议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张某在工会的支持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雅安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认为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与争议有利害关系,得出的裁决肯定是对公司不公正的,所以拒绝参加仲裁。

其实,工会有权参与劳资双方的争议解决,也可以说其职责正是调解公司与职工的内部关系。还有,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公司的这一做法并不是维护公司利益的正确途径。公司应该积极配合工会的调解工作,或者在后来的劳动仲裁中,积极参与仲裁的开庭与答辩,说明公司的行为理由,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