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适应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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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绪论:踯躅前行的巴蜀古镇(3)

建筑学领域与巴蜀古镇相关的研究最早开始于抗战时期中国营造学社对西南建筑的调查,其主要成果——刘敦祯的枟西南古建筑勘察枠、刘致平的枟中国居住建筑简史——附四川居住建筑枠都有涉及巴蜀古镇历史建筑的研究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对四川历史城镇和建筑的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开展,相继推出了枟四川民居枠、枟四川古建筑枠(四川省建委)、枟巴蜀城镇与民居枠、枟三峡古典场镇枠(季富政)、枟安居古镇枠(赵万民等)等一批相关着述。除了书籍专着外,还有不少学术论文也涉猎到这一领域,代表性的如重庆大学张兴国教授的枟川东南丘陵地区传统场镇研究枠、李和平教授的博士论文枟重庆历史建成环境保护研究枠、杨宇振博士的枟中国西南地域建筑文化研究枠、王松涛博士的枟迁建与发展——三峡库区城镇发展研究枠,他们从各自的视角对涉及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其中,季富政教授、张兴国教授和李和平教授的着述与本书研究关联度较大,有必要作一下简单介绍。季富政教授的枟巴蜀城镇与民居枠选择巴蜀地区二十多个城镇和民居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社会文化背景与空间形态关系的个例分析,提炼出巴蜀城镇与民居在建筑文化上的普遍意义和典型意义;而他的枟三峡古典场镇枠则从多视角进入长江三峡地区的古典场镇及乡土建筑的研究,深入细致地描述了古往今来三峡地区建筑及规划的人文嬗变及枯荣兴衰。张兴国教授的硕士论文是国内较早的一篇关于巴蜀地区古镇的研究着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巴蜀古镇的生成背景和原因,古镇的选址布局,以及场镇的环境景观分析研究,并在分析古镇某些不适应性的基础上,从社会发展角度提出了古镇建设必须考虑建筑与人和自然环境整体关系的基本观点。李和平教授的枟重庆历史建成环境保护研究枠则综合运用当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实践的基础上,融合城市规划学、建筑学、史学、地理学、人类学、类型学、形态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分析了重庆历史建成环境的构成类型、文化特征及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从保护规划设计和保护制度两个方面探讨了重庆历史建成环境的保护理论和方法。总体来看,巴蜀古镇保护在建筑学领域里的研究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理论成果,这为巴蜀古镇保护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技术理论基础,也启发了本书的研究。

1.3.3适应性保护——基于“特征保护导向”思考的课题研究定位

从国内外理论实践的来看,尽管巴蜀古镇保护的相关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若比照巴蜀古镇保护的现实需求来看,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其一,目前的研究或偏重于巴蜀古镇的本体分析,或侧重于保护理论方法介绍,很少能将两者结合起来连贯地加以探讨的;其二,绝大多数有关巴蜀古镇的保护方法研究仍集中于对具体设计方案和设计技巧等技术手段的介绍上,缺乏对制度环境等深层次因素的理论探讨;其三,多数的理论研究偏重于某个单一学科的研究,缺乏综合的、系统的、融贯的理论思考;其四,一些保护研究则忽视巴蜀古镇本质特色所专属的保护要求,直接套用国外或国内其他区的理论模式,缺乏对巴蜀古镇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其五,某些研究则缺乏对现实环境的关注,关起门来做“实验室研究”——只抽象地关心如何从技术上保存实物遗存,而忽视区域性的社会经济背景影响以及居民生活与发展的现实需求,缺乏起码的社会视野;其六,还有些研究则只关注巴蜀古镇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过于强调为现实问题服务,缺乏古镇保护的战略性思考,不能将宏观策略拟定与微观技术、制度研究结合起来研究保护问题。

在科学研究领域,创新性研究必须是站在学术前沿,面向现实问题的解决并且能够扫除学术盲区的研究。目前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论可谓“汗牛充栋”,但是真正完全可用于指导巴蜀古镇保护的创新性理论却乏善可陈,换句话来说,就是当前的巴蜀古镇还缺乏一套专属性的保护理论。根据上述对当前有关巴蜀古镇保护理论研究不足的分析,笔者认为巴蜀古镇保护的创新性研究必须立足古镇自身现状分析,基于古镇的“特征保护导向”认识来探索保护理论——地域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需要普适性理论和专属性理论来综合解决,而这些理论的选择与构建归根结底是围绕遗产自身特点来确定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笔者提出了“适应性保护”①这一概念。这里的所谓“适应性保护”研究,具体来说就是针对巴蜀古镇保护中的现实问题,基于古镇自身特征的分析来确定契合古镇实际的保护目标和方向,并以此为据来研究拟定古镇保护的总体策略、技术方法和制度环境等内容的有关理论(包括普适性理论和专属性理论),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1.4课题研究的对象界定、理论方法与主要内容

1.4.1“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界定

基于学术研究科学性与严谨性的客观要求,本书对“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这一特定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

(1)巴蜀:“巴蜀”一词,广义上包含了三种含义,即族称、地名、国号。族称是原始部族(巴族、蜀族)的名称概念;地名则是指所覆盖的地域范围;至于国号则是指古代的“巴国”和“蜀国”两个政权中心。三种不同的理解,构成了三个不同的含义层面,而本书所言之“巴蜀”

探讨的内容显然应属“地名”的概念。关于“巴蜀”之地名含义,学者们多从文化地理学的角度进行定义。如社会学者董其祥在枟巴蜀社会性质初探枠一文中指出“巴蜀..就地名而言,是以今日四川盆地为中心,旁及陕西南部,湘鄂西部,云贵北部,金沙江横断山脉以东的大片区域,即秦汉时巴郡、蜀郡、汉中郡及南中各郡所辖之地,都是巴蜀的范围。汉魏之际,逐渐指三巴(即巴、巴西、巴东郡),三蜀(即蜀、广汉、犍为郡)之地,范围逐渐缩小到今四川东部。”[10]又如历史学者袁庭栋在其所着枟巴蜀文化志枠开篇即指出“四川地区古称巴蜀,今天仍以巴蜀为称,..”[11]还有学者认为,“巴蜀文化区,是指以四川盆地为中心,兼及周边地区而风俗略同的地区,它的腹心地区大致与今日四川省和重庆市的区域相当。不过,在古“适应”概念指涉,实际上衍生于达尔文的进化论,后经发展后被应用到许多研究人与自然的科学当中。1930年英国地理学家P.M.罗士培首先创立了适应论(协调论)。他从地理学的角度来解释了这一要义,适应“既意味着自然环境对人类活动的限制,也意味着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的利用的可能性。”[9]这表明“适应”就是人类与环境之间的一种双向影响与互动过程。而将适应理论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则“适应性保护”可以理解为基于互动原则,根据遗产自身特点所指向的保护目标和方向,拟定专属性的策略、技术和制度等方面的保护对策。代,巴蜀文化区的地域范围还包括汉中盆地、黔涪高原、鄂西南和湘西山地等‘与巴蜀同俗’

的区域。”[12]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巴蜀”的地域定义,既有狭义的“四川说”,又有广义的“同俗说”。

对象研究的地域范围界定取决于现实语义、对象特点和研究目的。从现实语义来讲,经过从古至今的文化地理名称演绎,“巴蜀”一词在现代语境中已经成为特指四川盆地川渝地区的专用称谓;从对象特点来看,作为“巴蜀”所限定的中心词“古镇”,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明清时期“湖广填四川”以来所形成的,其生成发展的主体地域是四川和重庆地区;从研究目的来看,其中之一是要构建现实社会经济环境中古镇遗产保护的制度环境,而这种制度环境的研究必须基于具有统一制度环境、独立完整或一体化基础的行政区域,从这个意义来说,四川盆地的川渝地区无疑是最符合条件的。基于以上的原因,本书的“巴蜀”以“四川说”为基础,将其界定为以今四川盆地为中心,包括川中、川南、川北以及重庆等地理单元的广大地。这样的界定既符合当代语义和对象特点,也便于下一步从独立完整的行政区域进行保护的制度环境研究。

(2)古镇:“古镇”在现实生活中是对历史小城镇的一种通俗称谓,而本书之“古镇”则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必须是巴蜀地区的“古镇”;其二,必须是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标准的“古镇”。

区别于其他地域的“古镇”(如江南古镇属于“市镇”),巴蜀地区的“古镇”通常有两种称谓,即“镇”和“场”。“镇”,最早出现在北魏时期,为驻兵戍守之地,枟新唐书·兵志枠中记载:

“唐初,兵之戍守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近现代意义上的巴蜀之“镇”应该追溯到唐末宋初时代,是在唐代末期农村出现的大量草市基础上形成的日常交换商品和社交的场所,是介于城市和乡村的一种自发形成的集镇,与现代意义的小城镇含义类似。“场”,辞海对此定义为特指市集,如“赶场”,为过去西南地区对县城以外具有商业贸易功能的小城镇俗称,如江津三合场、大邑唐场、新场等。

而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标准的“古镇”则是强调古镇的历史文化含义。按照1986年和1997年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文件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定,“古镇”属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畴,应具备以下特征:①要有真实的保存着历史信息的遗存(物质实体);②要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即该地段的风貌是统一的,并能反映某历史时期某一民族及某个地方的鲜明特色;③要有一定的规模,在视野所及的范围内风貌基本一致,没有严重的视觉干扰。

综合以上的“古镇”含义与条件分析,本书将研究的“古镇”界定为:特指在巴蜀地区,符合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定义的特征,俗称“镇”和“场”的小型城镇。同时,基于古镇发展历时性和研究完整性考虑,对于以前存在而现在已经消失的古镇,或者现存但已破坏殆尽的古镇虽不作为研究的重点,但关于它们在历史上的生成发展和构成格局等相关资料将被作为有效可信的研究论据。

(3)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出现率较高的词语,“历史文化遗产”在国内外的各种专业文献中并无明确的定义,现时所谓的“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是建立在“文化遗产”核心概念基础上的一个派生词汇,两者常常通用,因此要界定“历史文化遗产”则首先必须了解“文化遗产”。

关于“文化遗产”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枟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枠[13]中给出了一个描述性解释。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为:

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考虑,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建筑物、雕刻、绘画,具有考古价值的附件或构造物,铭文、洞穴及其组合。

建筑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考虑,因其建筑的形式、和谐布局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独立或有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科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工或人与自然共同作用的区域,包括考古遗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