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明清时期的“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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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清代“官当”的经营模式(2)

将借来的“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中的一部分,用以置田收租,将租米出卖折银,以息银支付兵丁吉凶事件的用费,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军队中,是曾经行之有效的。雍正对于各省各衙署的地、粮、银账目也抓得很紧,要求“将买过田园并每年应收租谷数目另为奏报”,还要“造册送部”。但应看到,置地召佃收租的利息率,相对说来是比较低的,而且,经管许多块小面积土地,与若干分租土地的佃户分别打交道,又要折算粮银,此种营运方法是比较不方便也并非最合算的,这也是它不能上升为主要营运方法的主要原因。

2.以基金交商收息

为数更多的省份或衙署,是将从上面拨发而来的“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中的大部分,用以“交商收息”。其中,最早上奏的是四川提督黄廷桂,他在雍正七年七月即奏陈,拟将本管一万四千两基金中的一万三千两,分借给十三名典当商,每月收息一分,并拟订出详细的贷、还、出纳手续以及监督管理的办法,雍正朱批“办理甚属妥协”。接着,广东提督王绍绪及其继任者张溥等也奏报前来,他们从雍正七年九月开始,即将基金一万八千两交商人收息,“据商人汪赞明等情愿借领营运生息,照贸易规例,纹银九七扣,库平九八兑,每两每月二分行息,按月缴收”。雍正八年十月,河南河北镇总兵范毓馥也将本镇领来的基金六千两,全部贷放给山西商人关思敬,令该商出具借领,以分半利银起息,计月不计闰,每年共交息银一千八十两,按定四季交投。其他如江西巡抚谢星、安徽巡抚徐本、南赣总兵李涟、湖南巡抚钟保、襄阳总兵焦应林、广州将军张正典等文武大臣,都有过类似的奏章,其考虑的角度和做法与上引诸地区官僚们大同小异。这说明,交商生息的办法在营运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交商生息的明显优点是当月生息,得利很快;而且本息稳靠。官府对于贷借公款的商人,事先都采取了各种防范的措施;或先对他们的家产和信用进行审慎调查,或饬令他们五家连环保证,共负连带责任。对此,河东总督田文镜的做法是将本金分散借出,督标领来的本金本来只有四千两,他却分发给祥符县十五家典当商人贷借,平均每家只有二百六十余两。数目有限,万一有一两家闭歇卷逃,也伤不了根本。不仅如此,他还责令这十五家当商在借款时均必须办理相当复杂手续,各“取有领状”,还要“连环互保”,并保证“长年按照二分起利”。

当时在各省普遍采用的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本省本地区的盐运使、盐法道等将“生息银两”本金贷放给本管的盐商,由各行盐商人按期按额交纳利息银给盐官,盐官再转解有关官库。这种将“生息银两”制度与食盐专卖制度密切结合起来的做法,可说是一项“创造”。事实上,不论当商或盐商,从商业经营的角度,绝大多数都不是真心诚意地乐于接受这种贷款的。有些商人是基于本身营业上的经济上的利益考虑,在权衡得失以后,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状况中,才接受贷款并承诺交利的。

还必须注意到,雍正时期对于各地的重要商人监管是相当严的,经常通过官府,对各地区重要商人的营业和财产状况、交纳课税是否及时和足额等进行调查。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商人定期分等级排队并及时奏报,从而决定对不同商人给予不同的信任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委办盐运及贷放等事宜。雍正主政时期,商人的亏欠比康熙时期少,更远远低于乾隆时期,乃是与当时监管工作的具体深入分不开的。

3.以基金开设当铺及其他店铺以直接经营

清代雍正时期各省各衙署亦多有将“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一部分,用以开设以典当铺为主要的商业,由官府指定专人负责经营管理。这种由官府投资并经营的当铺或其他商号,一般被称为“官当”或“官店”。雍正对官方开当是比较感兴趣的,下诏积极推行之。雍正的意图很明显,以生息银作为当铺资本,用当铺赢利以解决某些公务和福利开支的需要。这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引导和推动,上行下效。于是,钦发的“生息银两”基金一拨到各地,以此为资本的大小官当便如雨后春笋,纷纷破土而出。

湖广提督岳超龙奏:“窃臣标五营兵丁,荷蒙天恩,赏银一万二千两营运生息,臣钦遵酌议,在于常德府城招商开典,当经恭折奏闻,并报户、兵二部在案。”

署福州将军阿尔赛奏:“窃照陆路提标五营,蒙皇上赏给一万八千两生息以济兵丁,臣于署任后,查前任提臣于兴、泉二府各设当铺一座。”

广西的情况是,提督张正宗动用提标“生息银两”基金一万六千两分别在柳州、南宁、宾州三处开设当铺,本省巡抚金拱则动用抚标“生息银两”基金六千两在桂林城开设当铺两座。

甚至当时远在边陲,人烟较为稀少的地区,例如陕西安西镇总兵所辖之地。该镇总兵袁继荫也奏请开当“臣窃见安西所设岩疆,土无出产,百物价值数倍内地……臣请于(生息银两)一万八千两内支三千两开设官店,照内地当铺例,每两每月三分起息”。

在当时各级领有“生息银两”专款的官府中,运用此款经营当铺已经蔚然成风。据不完全统计,各旗各督、抚、提、镇的标营中,拥有数量不等当铺的,大约占官府总数的一半左右,这还是仅据已奏报上来的数字计算。已开设而未详报,或原奏折已不存在的,当在未知之数。雍正后半期大力推行“生息银两”制度于各军标,客观上实成为官营典当业大量发展的催化剂。

为什么当时从皇帝到各级官府对于由官方投资开当如此有兴趣呢?这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简言之,一因与买地召佃收租的办法比,开当可以不受自然界风、水、早、虫等灾害的影响,不受农业收成丰歉的影响,而且在管理上比较集中,不必面对着分散的以百数十户计算的佃户,不必一一催租,也不必收集粮食转为银钱应支。二因与交商收息的办法比,由官府委派官佐自营自管,比将数千两甚至数万两的巨款放在商人手里更为放心些。三因资金掌握在官府自己手里,便于灵活调拨应支,可以随时动用本息,官当铺实际上都成为本部门的小金库。四因官府每多开一座当铺,即必能安插或照顾一些人。当时许多大吏都奏报要委派某些诸如中军参将、游击之类的中下层军官兼管官当,这些兼差当然都是有油水可沾的优差。许多老病兵丁以及官员的至爱亲朋,均可进入当铺以谋一枝之栖。这对于官府及有关官员都是方便和有利的。凡此,都是当时大量官当铺相继开张的原因。

(三)乾隆朝的经营模式

乾隆时期的官员,包括京官和地方官,均可以公开合法地办理手续,纳息借用“生息本银”,而且数额颇大,这在雍正时期是被禁止的,但是到了乾隆朝,这方面的情况也起了显著的变化。不论中央或地方省旗,将本银借给官吏个人,已经成为熟见习闻之事,不仅某衙门某官借去若干、息率几何、保结何人、按押何物、已偿未偿的登记等均详明载于账。而且,还公然将上述贷放收偿的情况形于奏版,请旨处理。

这样重要的事态发展,说明乾隆时期有些衙门对“生息本银”的运用,已部分从以经营谋利为主转移为以放债食利为主,而且放贷的对象主要是各级职官,从有关衙门来说,可能是认为,一切职官均应由一定衙署督管,借款给他们不怕拖欠;另一方面,也显然是对这些官僚的优惠照顾。因为,以一分起息,在当时社会上当然是低息,官僚们一转手再放高利货,仅在利息方面即可坐得厚利。此外,官僚们用来置地买房,或用买缺,甚至用以填补赔累欠款、贿买上司,都是很合算很方便的。于是乎,相当大的一部分“生息银两”便被转化为仅限于在官场范围内流通的头寸,成为官僚们牟取私利和调剂各种关系的周转金。有些官僚从基金中借入成千上万两的银子,成为当时“生息银两”制度主要的受益者。甚至,有些人由于宦情变幻、经营失败,因而欠息不还,甚至蚀光了借本,虽然立限勒追、抄家清产,但仍无法追回,前经借出的“生息本银”便成为“无着”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