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社会形态说。这种观点认为,政治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中,依据一定的经济社会形态并为一定的经济社会形态服务所创造的政治社会形态。
七是狭义广义说。这种观点将政治文明区分为广义的政治文明与狭义的政治文明。认为,狭义的政治文明概念同制度文明概念可以说是重合的;广义的政治文明是包括政治制度文明、政治思想文明和政治活动文明在内的涵义更加广泛的概念。
八是政治行为合理说。这种观点认为,政治文明是指在社会文化中体现出来的、社会上多数人对待政治生活的合理性倾向,包括政治权威产生和运行的合理性,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的合理性,人们的政治生活存在的合理性,政治权威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合理性,人民的政治权利受保障的程度,人们的政治参与程度,人们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程度,人民思想的自由度等内容。
九是政党权力运作成熟说。这种观点认为,政治文明是指一个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机关在表达国家意志及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一种成熟的和自觉的状态,是对“执政为民”理念的实践程度,具体体现为国家权力主体和执政党在制定法律和政策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民主性、正义性、惠民性和科学性,是与“政治腐败”、“政治黑暗”、“政治独裁”等政治现象相对立的一个概念。
十是综合说。这种观点认为,政治文明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改造社会、实现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政治进步状态。
对于以上各种观点,我们可以简要地辨析如下:
第一,政治意识不能等同于政治文明。毫无疑问,政治意识与政治文明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政治意识是社会政治生活、政治关系和政治现象的主观反映,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意识的进步状态。就政治意识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关系来看,是子概念与母概念的关系。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观念形态,只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政治文明是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包含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将政治意识或政治意识文明等同于政治文明。
第二,制度文明不能涵盖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与制度文明的内容确有交叉重合的地方,这就是政治制度文明既属于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属于制度文明的组成部分,这可能是引起学者们将两者混同起来的原因所在。
但是,不能用制度文明代替政治文明,因为两者的内涵虽有重合的部分,但终究不是一个等次的概念。制度文明中的政治制度文明属于政治文明,但制度文明中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文明则不好放入政治文明之中;再则,不能将所有的制度都视为是文明的,只有具有进步意义的制度成果才能作为政治文明。
否则就等于说制度本身就是文明的,那就会造成语义上的重复。
第三,政治文明内涵法治文明。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治很难说有什么政治文明。然而,法治并不能包容政治文明。因为,除了法治之外,政治文明还包括民主、正义、理性、秩序、和平等等凡属于进步意义上的政治现象和政治成果。不能说只要有了法治,政治就是文明的政治了。相反,只要是政治文明,必然要包含法治。因此,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但并不等于全部政治文明,不能以法治文明代替政治文明。
第四,精神文明不能包容政治文明。对此,已有学者作过论证,戚珩将人类文明划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部分,并指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都不能包括制度文明(政治文明)。就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关系而言,虽然精神文明也属于上层建筑(严格意义上说,精神文明只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但并不等于上层建筑中所的组成部分都是精神文明,因为在上层建筑中还有政治制度和政治设施等要素。由于政治制度和政治设施也是人类精神生产的成果,而将政治文明视为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那也是不合适的。
第五,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有交叉之处。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有较多的联系,但只有进步的政治文化才可称之为政治文明。政治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政治文化是指政治意识(政治观念)层面,这与政治文明较容易区别开来;广义的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所涉及的内容差不多,不大容易区分开来。广义的政治文化除了包含政治意识以外,还应包含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因为政治制度总是人们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一旦成为一种稳固的规范,一种自然而然的规范,它就成为一种政治文化;政治行为也是如此,一种政治行为一旦成为人们惯常的行为,成为一种习俗,一种潜在的趋向,它也就是一种政治文化了。从这意义上讲,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的内涵是基本相同的。
但政治文化是个中性词,并不表示价值内涵——即不表示政治文化的进步与否;而政治文明基本上是一个褒义词,明确标志着政治的进步状态,政治的野蛮状态是不属于政治文明的。
第六,政治文明是一个褒义的概念。政治文明应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野蛮的、落后的、颓废的政治生活不能划入政治文明之列。有些人在理解文明时,往往是将文明与文明时代的产物等同起来的,而没有将文明时代的产物区分为进步的和落后的、文明的和野蛮的。我们所说的政治文明,应该是进步的、健康的、民主的、法治的、正义的、和平的、宽容的政治生活。尽管不同时代的政治文明其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但必须是本时代进步的政治状态。否则,人们就完全没有必要将政治划分为文明政治和野蛮政治了。
第七,政治文明应包括政治行为文明。在以上所列举的众多关于政治文明的解释中,很少有涉及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的内涵的。然而,在政治文明的内在结构中是不能没有政治行为文明的。如果没有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文明体系就是残缺不全的,而且有的只是死的文明,而不是活的文明。一切政治文明的成果,只有在人的行为中体现出来,它才是真实的,离开了人的行为,政治文明就成为空洞的理想或僵死的教条。因此,我们在考察政治文明时,既要从静态上考察其理论形式和结构形式,即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同时还要从动态上考察其发展过程,即政治行为文明。
如果将以上所论的要点综合起来,我们就大致可以给政治文明概念下一个比较简明的定义了。所谓政治文明,简单地说,就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政治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
政治文明的上述定义,全面地反映了政治文明的实质性内涵:第一,明确指出了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这样就将历史上野蛮的、腐朽的和落后的政治垃圾排除在政治文明之外。第二,清楚地将政治文明分为静态的进步成果和动态的进化过程两个层面,从而避免了仅仅将政治文明视为过去的政治成果的片面性。第三,全面地概括了政治文明的三个组成部分,从而避免了单纯地将政治意识文明或政治制度文明视为政治文明整体的偏向。第四,具体地指明了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的进化过程,从而揭示了政治文明逐步发展完善的总体趋势,避免了绝对化地看待政治文明的错误。
总之,政治文明既是进步的又是不断完善的,既是静态的又是动态的,既是整体的又是部分的,人类在政治领域的一切努力都不过是为了促进政治生活的文明化发展,只有能够真正促进人类政治生活进化发展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才称得上政治文明。
2.政治文明系统
作为人类社会文明体系的一个子系统,政治文明有其自身的内部结构。
这个内部结构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层面。
(1)政治意识文明
政治意识是社会政治生活的观念形态。政治意识文明是指进步的政治意识,是人类政治意识进化发展的成果和状态。我们之所以说政治本身蕴涵着文明,这是因为政治是人类有意识的创造物,而不是自然发生的。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虽然也是人类创造的,但都有其自然的发生过程。谋取食物、繁衍后代,这些是动物也都具有的本能,因而,仅仅凭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还不能将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而真正能够将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的是政治生活,因为人类的政治生活是人们有意识的产物。诸如,为什么要组成这样的共同体而不组成那样的共同体?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政治制度而不建立那样的政治制度?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行为方式而不采取那样的行为方式?这些都有某种价值观念在支配着。因此,政治价值、政治信仰、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文化、政治思想、政治道德等等观念形态都是人类特有的创造,这些在动物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政治意识在维护政治合法性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拉斯韦尔将这种作用概括为正反两个方面。其正面作用是能够自然地维护现在的政治制度和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他说:“一个能平稳运行的政治制度几乎没有必要去考虑在他自己成员中进行宣传。一种意识形态一旦被人们接受之后便会以非凡的潜力永久存在下去。在这个国家里出生的人们会把他们的一些爱投向支持这个制度的各种象征:共同的名称、共同的英雄、共同的使命、共同的需要。”其反面作用是通过革命宣传而削弱现存的政治统治的基础。他说:“革命宣传至少有一个历时长久的优点,即动摇统治的合法性。因为不满情绪,不论是怎样产生的,都会使占统治地位的象征与实际措施受到削弱。”由此可见,政治意识在维护政治合法性方面的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没有不受政治意识指导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也没有不蕴涵着政治意识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
(2)政治制度文明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过政治制度与社会进步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标志之一。他们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这里说的“国家”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部落制度而言的新型政治制度。弗洛伊德也说过:“‘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界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这也就是说,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政治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
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规范要求。在政治文明建设中,要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相对来说,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旧社会向新社会转变时,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个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3)政治行为文明
在一定意义上讲,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还不算是政治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因为没有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就无从表现出来。政治意识再好,如果不成为政治行为的指导,就会成为空洞的乌托邦;政治制度再完善,如果不成为政治行为的规范,就会成为束之高阁的条条或框框。因此,政治文明的一切建构最终都要通过政治行为体现出来,政治行为文明应成为政治文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方行为主义政治学重视对政治行为的研究和分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治行为文明在政治文明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