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国家任用官吏多是依人举荐,但这种方式未免狭隘,可能会有更多的能人才俊因朝中无人而无缘为官,后来,为了更好地任用人才,创立了一种类似今天学生高考的考试制度,这就是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一经创立,便成为政府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也成了有志人才飞黄腾达的契机,在一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科举制度不断演变,直至清朝光绪皇帝下谕停止所有乡试,科举制度才被废弃。
那么,科举制度是如何创立的呢?一种说法是,科举制度的雏形是起于隋文帝执政时期(581)以后,当时隋文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设进士科,并下诏按十科举人。在《旧唐书·杨绾传》中,曾记载着礼部侍郎在给皇帝的上疏中言:“进士科起于隋大业中,炀帝邕置时士之科,当时就试策而已。”
但是,由于在《隋书》、《资治通鉴》等书中,在说到隋文帝二年时,并没有设置进士科的记载,所以,也有一些史学家认为,科举制度兴起于唐。比如唐武宗时宰相李德裕就说:“李唐御统,艰阙制度,立进士之科,正名也;行辞赋之选,从时也。”当代的史学家范文澜先生对此也有研究,他也认为:“607年,隋炀帝定十科举人,其有‘文才秀美’一科,当即进士科。隋炀帝本人是个文学家,创立进士科,以考试诗赋为主,是不足为奇的。这是科举(主要是进士科)制度的开始。”
科举制度在唐代继续实行并得到很大发展。唐代的科举分为常科和制科。
常科包括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六科。秀才为最高科等,所试方略策,要求应举者熟悉经史,精通经世治国的方略。这对于缺少经史知识、醉心词华的唐初士子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此他们往往不敢投考秀才科。明经主要考两部儒家经典。唐初,明经是按照经的章疏试探,这使许多举子不读正经,只是把与地策有关的章疏义条抄录下来进行背诵。高宗调露二年(680)开始加试帖经,即取经书中的一行,把其中几个字蒙住,让考试者填充。这样儒家经典的背诵就成为明经录取的先决条件,因此,应举明经者死记硬背,不求义理的情况更为严重。进士在唐初考试时务策五道。当时衡量策文的标准是看词华。进士科主要走文学取士的道路,成为选拔政治人才的主要来源。明法科试律、令各一部。明书科试《说文》、《字林》,帖试、口试并通,然后试策,要求通训诂,兼会杂体。明算科考试以《九章算术》、《周髀算经》等十部算经为基础,要求明数造术,辨明术理。
常科的应举者主要是生徒和乡员。前者是国子监所统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的学生,以及在弘文馆、崇文馆学习的皇亲、亲贵子孙。后者是指不在馆学的举子,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县、州逐级考试合格,由州府举送到尚书省参加常科考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创立武举,亦是常举,由兵部主持,主要是选拔一般武官,而不是选拔将帅之才。
制科是由皇帝临时确定科目举行的,名目很多。如高宗时先后有词赡文学科、词殚文律科、文学优赡科,武则天时先后有超拔群类、绝伦科,玄宗时有文史兼优、博学通艺以及武足安边、智谋将帅、军谋越众等科,但基本上没有重复的。科目的变化,反映了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统治阶级对人才的不同要求。参加制考试者可以有出身、有官职,也可以既无出身,也无官职,并且可以连续应举。制举是统治者收买人心的重要手段,它对于发现卓有才能的官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科举录取人数的不断增加,科举出身者担任高级官吏的比重不断提高,唐朝的科举制度日益重要起来。唐初每年科举录取的人数很少,40年间才有290人,科举入仕者在官员中的比重很小。但从高宗时起,在高级官吏中的比例却在不断增加,到玄宗二十二年(734)前已经占三分之二,但以后这一情况一度发生逆转,直到宪宗(806—820)起,科举出身者才重新在宰相和其他高级官吏中占据多数,并且稳定地持续下去,从而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高级官吏由科举出身者担任这种格局的基础。
科举制度历经宋元明清各代,只在元代前期稍有中断。各朝统治者根据各自的政治要求改革科举制,使之日益复杂严密,在封建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科举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鲜为人知的弊端。
唐代“太子监国”
太子监国制度是唐代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自唐初武德九年李世民以太子身份监国,至唐末昭宗时权臣蒋玄晖等人立李柷(即哀帝)为太子行监国事,这种制度实行了近三百年。所谓太子监国,即太子代理国政。当皇帝因某种原因(巡行、疾病、政变等)暂时不能亲主政务时,便下诏授权皇太子理政,代表皇帝决断军国大事。太子监国期间,唐廷中央行政的运转方式,在文件草拟、颁行,上传下达渠道、格式,行政处理的主管部门、主管长官以及决策机构等方面,皆有相应的程序变化。唐代,行政机构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趋于完整、定型,政治上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之争始终尖锐复杂。与这两个特点相适应,唐太子监国制度,也具有行政处理体制日趋完整,逐渐成为国家行政的必要辅助环节,政治上则不断为权谋者利用,始终是政治斗争之工具的特点。
唐太子监国始于武德九年,李世民夺嫡立为皇太子之时。其初行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也有袭用先朝旧制的成分。经李世民监国时诸项举措,历高宗、武周、玄宗时损益增置,唐太子监国在制度上形成了定制。
唐高祖李渊立国之初,以长子建成为皇太子。当时诸子相争,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尖锐,没有太子监国的事。武德九年六月,秦王李世民发动了玄武门之变,击杀太子建成、齐王元吉,成为最有实力的人物。李渊此时空有皇帝名位,已无控制局势之力。在这种情况下,李渊被迫立李世民为皇太子,同时下诏令其监国。需要指出的是,李渊以李世民监国,是时势所迫,出于无奈,但以监国方式交待国政,在制度上还是有所依循的,这就是先秦以及北魏晋周齐隋以来的太子监国制。李世民监国历时两个月(六月至八月),时间虽短,他监国期间的一套做法,却为后人建立了规矩,以后经高宗、武后诸朝损益,逐渐形成定制。李世民监国,首先是确立了监国期间,皇太子在东宫主持全国政务的行政方式,其次是监国时期,以东宫官属为处理全国政务之官员,采用太子系统的公文格式向全国发文。李治监国期间,太子监国制又有所增损。首先是添置宫员,完善阁制,其次是从立法上正式对太子系统公文之格式做出规定,再次,中央行政中枢起用东宫系统班子,但三省班子主要成员,似也临时委以东宫官职,使他们与东宫官共同辅太子,监国期间中央三省与太子东宫班子的关系,由此得到调整。高宗、武后至玄宗初年,唐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斗争尖锐复杂,尤以皇位继承问题最为突出,太子废立如走马灯,太子监国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虽然如此,太子监国逐渐在制度上形成定制。
高宗时期,因高宗多病,又常驻东都,多次以太子监国,也是武则天得以从中揽权的可乘之机之一。武则天时期,废立事多,但太子贤于仪风四年(679)至调露二年(680)曾监国一年。太子哲(显)于永淳元年(682)至二年武后驻东都期间,监国一年有余。由于废立不定,大权操武后等人之手,这一时期太子监国在权限上是大打折扣的,但也并非形同具文。太子监国期间,全国政务处理还是由东宫班子来主持。睿宗时期,玄宗凭实力,以诛韦氏有功,得立为太子后,也曾以太子身份监国事。玄宗以后诸帝以太子监国,多数系权臣相逼所为,已是政治色彩浓于行政色彩。玄宗在位四十多年间曾三立太子,其间监国事少,只是到天宝末安史之乱爆发后,才于仓猝中以太子李亨监国,不久李亨即位灵武,监国事止。睿宗、玄宗以后、肃、顺、敬、文、武、宣、懿、僖、昭诸帝皆有监国事,因循而已,于制度上已无改作。
总之,唐太子监国制度,其行政是建立在东宫官体制之上的,遇有监国事,便要使用东宫官吏,以东宫系统行文格式向全国发文,并取代中央三省主持全国政务。三省长官则以兼摄方式临时转到东宫体制上来以协调两宫联系。东宫主持政务时唐全国的行政运转方式,基本上仍相同于中央正常的三省六部制时期。监国期间詹事府要与尚书省共主执行,是监国时唐行政运转的一个特别之处。
唐太子监国制度前后推行二百七十余年,21帝中17帝在统治期内曾实施太子监国。正常时期,政局基本稳定,统治集团内部虽有斗争,但皇帝还能控制局面,这时以太子监国,起的主要是行政作用。非常时期,政局不稳,统治集团内部斗争复杂多变,这时的太子监国,所起的主要是政治作用。
永泰公主之死因
在唐高宗和武则天合葬墓乾陵东南约1.5里处,有一座特别引人注目的陪葬墓。埋葬着一位薄命公主,就是中宗李显的女儿、高宗和武则天的孙女永泰公主李仙惠。然而,年仅17岁就夭折的永泰公主,究竟死于何因呢?
据两唐书、《资治通鉴》记载,永泰公主与其夫武延基(武则天之侄孙)及其兄懿德太子李重润等,由于不满得幸于武则天的男宠张易之、张昌宗兄弟的胡作非为,私下议论,触怒了武则天,所以招致杀身之祸,于大足元年(701)九月壬申被逼令自杀。
可是,有人考释1960年9月出土的《永泰公主墓志铭》后,竟发现永泰公主的死因与史书所说全然不同。从墓志铭中“自蛟丧雄愕,鸾愁孤影,槐火未移,柏舟空泛”来看,是隐喻武延基被杀,永泰公主为他守寡而孤独地生活着,并未同罹其害。墓志铭还有一段有趣的文字,说:“(永泰公主)珠胎毁月,怨十里之无香,琼萼调春,忿双童之秘药……弄玉萧声,入彩云而不返。呜呼哀哉!以大足元年九月四日薨,春秋十有七。”
这就清楚地告诉人们,永泰公主不是武则天直接害死的,而是由于怀孕患病致死。因此,旧史书的记载应予否定。
还有人基本上接受对墓志铭所作的考释,但仍坚持传统的观点,认为造成永泰公主等死亡的首要原因是武则天的加害,而永泰公主怀孕患病则是次要原因。其理由是:一、史书记载武则天杀李重润、永泰公主及武延基于“九月壬申”,即九月初三,这个时间仅仅比墓志铭所记永泰公主死日“九月初四”早一天,故不能说永泰公主之死与李重润、武延基的事毫无联系。二、尽管唐代律法中有孕妇犯罪可缓刑的规定,但不等于惯用刑杀的武则天对永泰公主免于处死,至多也只是缓刑而已。这恐怕才是墓志铭中“槐火未移”的真正所指。三、永泰公主未遭杀害,却又突然死去,可能是由于其夫被杀,精神受到打击而小产病亡,或者是服毒堕胎而死,也有可能是武则天采取其他手段使她流产而丧生。
关于永泰公主的死因,说法种种,尚难判定。
陈子昂英年早逝
唐初诗人陈子昂,字伯玉,是奋力开拓唐诗发展道路的杰出先驱。
他的一首《登幽州台歌》:“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千百年来广为流传。陈子昂的一生刚正不阿,追求贤明政治,所作的《感遇》诗,指斥时弊,风格清峻,赢得后世的称颂。然而,陈子昂仅活了42年,便死于非命,人们不禁要问,他到底死于何因?
据陈子昂生前好友卢藏用《陈子昂别传》及《新唐书》、《旧唐书》记载,陈子昂是被贪婪残暴的射洪县令段简迫害致死的。武则天圣历元年(698),在朝中任右拾遗的陈子昂上表,以父老乞罢职归侍。武则天下诏允许他带官返乡,仍领右拾遗薪俸。是年秋,陈子昂回到家乡样州射洪(今四川射洪)。次年七月,陈子昂之父元敬病故,十月,陈子昂葬其父于射洪武东山南的石佛谷中,并为之撰碑。守丧期间,他哀哭不止,气息欲绝,“杖不能起”,健康受到严重损伤。就在此时,县令段简“闻其家有财,乃附会文法”,罗织罪名,欲加害陈子昂。陈子昂慌惧,不得不使家人送交二十万缗钱,段简仍嫌太少,多次派吏用车子把病弱不堪的陈子昂拉到县衙传问审讯,进而定罪下狱。陈子昂自度难保性命,忧愤至极,含冤死在狱中。可是,陈子昂是带官归侍,且得到武则天的许可,区区县令段简岂有随意加害之理?由此看来,陈子昂之死,需要另找原因。
唐代宗大历六年(公元771 年),赵儋代梓州刺史鲜于叔明撰写的《为故拾遗陈公建旌德之碑》曰:“及军罢,以父年老,表乞归侍。至数月,文林(陈元敬曾任文林郎)卒。公至性纯孝,遂庐墓侧,杖而后起,柴毁灭性,天下之人莫不伤叹。年四十有二,葬于射洪独坐山。”由此碑文可知,陈子昂至性纯孝,为父守丧庐于墓侧,悲伤过度而死,他人加害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然而,唐朝文人沈亚之在《上九江郑使君书》中,却将陈子昂之死同武三思挂起钩来,曰:“乔(知之)死于谗陈(子昂)死于枉,皆由武三思嫉怒于一时之情,致力谋害。一则夺其妓妾以加憾;一则疑其摈排以为累,阴令桑梓之宰拉辱之,皆死于非命。”沈氏认为,武三思怀疑陈子昂摈排,指使县令段简直接加害,以致陈子昂惨死狱中。明代文学家胡震亨也信从这种说法,在《唐音癸签》中说:“尝怪陈射洪以拾遗归里,何至为县令所杀。后读沈亚之《上郑使君书》……始悟有大力人主使在,故至此。”武三思和段简上下串通谋害陈子昂,则陈子昂只能仰而号曰:“天命不佑,吾其死矣!”
隋唐史学家岑仲勉经过考证,提出另一种观点。他在《陈子昂及其文集之事迹》一文中说:“以武后、周(兴)、来(俊臣)之淫威,子昂未之惧,何独畏夫县令段简……余由此推想:谓子昂家居时,如非有反抗武氏之计划,即必有诛讨武氏之文字,‘别传’所谓‘附会文法’,匣剑帷灯,饶有深意。唯如是,斯简之敢于数舆曳就支,子昂之何以惧,何以贿,均可释然。及不堪其逼,遂一死谢之。”葛晓音《关于陈子昂的死因》一文对岑先生的推想进一步作了论证,认为陈子昂撰写的《我府君有周居士文林郎陈公墓志文》或许就是招祸的直接原因,碑文中“青龙癸未,唐历云微”、“大运不齐,贤圣罔象”等语,可能犯了武则天的大忌。段简正是抓住这个把柄,以碑文附会律法,以死罪相威胁,终使陈子昂在劫难逃。
可是,仍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彭庆生作《陈子昂诗注》,并编修了陈子昂年谱,在谈及陈子昂的死因时,反驳岑仲勉的观点。认为推想陈子昂有反抗武则天之计划或文字,未免凿空。若陈子昂确有其事,段简必然上奏,断无权擅自处理,而《陈子昂别传》也不得言“附会文法”。
围绕陈子昂的死因,人们提出了诸种不同的看法,究竟何种解释更接近于历史真相,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骆宾王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