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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社日节(3)

按照古人的信仰,社主是不能封闭于房屋之中的,必须置于露天接受大自然的风吹日晒,这样木主难以久存,因此有些地方的社主改用灵石。《宋史·礼志五》:“先是州县社主不以石,礼部以谓社稷不屋而坛,当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故用石主,取其坚久。”说的就是木主改为石主的原因。当然这不能认为是以石为社主的惟一理由。有些地方本来就有崇拜石头的传统,他们采用石主自然是传统使然。如若追根溯源,用石为主也是有其思想基础的。社神是土地神,而石为土所生,被古人认为是土地之精。《艺文类聚》卷六引晋杨泉《物理论》:“土精为石。”选取土地之精作为社神的表征是非常自然的。

石主的出现年代也很古老。《淮南子》中说:“殷人之礼,其社用石。”1959年在江苏铜山县丘湾发现一处商代社祭遗址,面积约75m3,中心竖4块天然大石块,中间一块最大,略呈方柱形,高1m,宽厚约0.23m。周围有人骨20具,人头骨2个,狗骨12具,头向都对着中心的大石块。学者门认为中间的大石块是祭祀的中心,即社主,人骨狗骨是祭祀时的牺牲。这表明殷人社用石主的说法是有根据的。1977年在连云港市西南9km的将军崖发现了一处古代岩画遗迹,研究者根据岩画的风蚀程度、制作方法等情况,判定这是原始社会时期的作品。岩画刻凿在山岩间的一块平地上,中心立有三块巨石,大的一块长4.20m,宽2.60m;小的两块,其一长2.20m,宽1.80m;另一块长2.20m,宽1.40m。据当地农民讲,从前还有一块大石挤在一起,前些年被搬掉了。这跟丘湾社祀遗址非常相似,也是四块大石,而以中间一块最大。最大的这块石头自然也是社主。《汉书·眭弘传》载:“孝昭元凤三年正月,泰山莱芜山南匈匈有数千人声,民视之,有大石自立,高丈五尺,大四十八围,入地深八尺,三石为足。石立后有数千白乌下集其旁。”《三国志·魏书·公孙度传》也有类似的记载:汉初平元年(190年),“襄平延里社生大石,长丈余,下有三小石为之足。”“大石自立”“生大石”的说法自然是为神化石主而编造的,但社石也是四块,一大三小,这跟考古发现的社祀遗迹是一致的。“白乌下集”的说法跟辛弃疾《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中“神鸦社鼓”的描写相似,指乌鸦下集于社前来吃祭品。

关于先秦是否有石主的问题,前人游移未决。《吕氏春秋·贵直》:“(晋)围卫取曹,拔石社。”孙锵鸣曰:“石社,地名。梁(仲子)谓社用石,非。”于省吾云:“梁说是也。《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崔灵恩云:‘社主用石。’《水经注·谷水》:‘礼:天子建国,左庙右社,以石为主。’”陈奇猷引了上面两家的意见后说:“‘石社’未详,此似以孙说为近。”我们认为先秦存在社用石主的现象是不成问题的,因此,“石社”无论理解为石主之社还是地名并不矛盾。石社之地是由此地有石主之社而得名,攻占了石主之社也就攻占了石主之地,反之亦然。古代战争中位于郊野的丛社往往是侵伐者首先攻占的地方。《礼记·檀弓下》:“吴侵陈,斩祀杀厉。”郑玄注:“祀,神位有屋树者。”“屋”指宗庙,“树”指神社。《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初,陈侯会楚子伐郑,当陈隧(径)者,井堙木刊,郑人怨之。”所谓“木刊”恐怕不是指砍倒普通的树木,应是指砍伐冢树社丛。《六韬·略地》:“冢树社丛勿伐,降者勿杀,得而勿戮,示之以仁义,施之以厚德,令其民曰:‘辜在一人。’如此则天下服。”这里将不伐冢树社丛作为战争中的一种怀柔政策,这从侧面反映了战争中常用刊木斩祀作为打击敌方的有力手段的现实。陈侯的刊木正是指此而言。《史记·秦本纪》:“宁公二年,公徙居平阳,遣兵伐荡社。”《左传》僖公二年:“虢公败戎于桑田。”杜预注:“桑田,虢地。”《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桓公午五年,齐田起兵袭燕国,取桑丘。”《淮南子·本经》:“舜之时,共工振滔洪水,以薄空桑。”《初学记》卷九引《归藏·启筮》:“蚩尤出自羊水……登九淖以伐空桑。”先秦时期,神社常常建在桑林里,“桑田”“桑丘”“空桑”都是指桑林神社所在地。这些战争无论是现实中的还是神话传说中的,之所以都发生在神社,原因就在神社是一个部族或国家的守护神,占领或摧毁了敌方的神社,就断绝了敌方与天地的联系,失去了神灵的佑护,从而使敌方首先在精神上族灭国亡。《吕氏春秋)中的“拔石社”应该就是指这种情况。清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五“莅戮于社”条下引惠士奇之说云:“然则社主春秋以前皆用木,秦汉以后或用石与?”此说非是。

秦汉以降,社用石主史不绝书。《太平御览》卷五百三十二引《礼记外传》:“社树各以其所宜之木,社主用石。”这里的“社树”指神社周围的树林,而非社主之树。《水经注》卷二十七《沔水》:“汉水右合池水,水出旱山。山下有祠,列石十二,不辨其由,盖社主之流,百姓四时祈祷焉。”《魏书·礼志二》:“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迁于太庙,太社石主将迁于社宫。”《金史·礼志七》载:金代北京社坛的社主“用白石,下广二尺,剡其上,形如钟,埋其半”。明王圻《三才图会·宫室》卷三《府州县社稷坛》下解释说:明代府县社坛“以石为主,其形如钟,长二尺五寸,方一尺一寸,剡其上,培其下半在坛之南”。《大清会典图·社稷坛图》说清代北京的社坛“中设石社主,半在土中”。看来金代以来官方的石主形制大同小异。俞伟超先生说:“直到现代,江苏丹徒县一带许多村子的村口,还往往有一个‘石婆婆’,一般每村一个(1980年10月所见)。‘石婆婆’当然还是地母崇拜的遗痕,而她只见于东方,在中原、北方等地是没有的。”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当中,如黔东南的苗族、海南美孚黎、本地黎、仫佬族、广西环江县的壮族、南丹县的大瑶、金秀大瑶山的花蓝瑶、台湾的排湾人等,都立1~3块石头作为土地神的象征。

据《隋书·礼志二》的记载,高襟祭坛上也有石:“晋惠帝元康六年,襟坛石中破为二……诏更镌石,令如旧,置高襟坛上。埋破石入地一丈。案梁太庙北门内道西有石,文如竹叶,小屋覆之,宋元嘉中修庙所得。陆澄以为孝武帝时郊禖之石。然则江左亦有此礼矣。”郊禖即高禖。我们知道,高禖是从神社分化出来的,高禖坛上之石正是社主之石的沿袭。

总之,从先秦到近代,从华夏族到周边少数民族,都存在用石块作为土地神标志的文化现象。认为石主只见于我国东部地区而为北方所无,这是不确切的。

《周礼·春官·小宗伯》“则帅有司而立军社”郑玄注:“社之主盖用石为之。”贾公彦疏:“云社之主盖用石为之者,案许慎云:今山阳俗祠有石主。彼虽施于神祠,要(总之)有石主。主类其社,其社既以土为坛,石是土之类,故郑注社主盖以石为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军社之主与迁庙之主相仿,庙主既为木制(见前引《史记·周本纪》),则军社之主亦以木制为近事理,郑玄的测度未见切实。不过正如贾公彦所说的,“要有石主”,而且“其来尚矣”(《新唐书·儒学传中·张齐贤》)。

4.土为社主

社是土地神,所以用土堆作为社神的标志是情理之中的事。《管子·轻重戊》:“有虞之王,烧曾薮,斩群害,以为民利。封土为社,置木为间,始民知礼也。”封有聚土之义。《礼记·檀弓下》:“于是封之,崇四尺。”郑玄注:“聚土曰封。”“封土为社”是说聚起土堆当社主,这跟《淮南子》中“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高诱注:“封土为社”)的记载是一致的。《风俗通义》卷八《社神》引《孝经说》:“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也说的是聚土为社主的习俗。与高大的树主相比,土主缺乏神圣色彩;与便于移动的木主、石主相比,土主无法搬迁,因此土主尽管有可能是一种古老的社主形式,但后世很少采用。

5.尸为社主

尸就是祭祀时作为神的附体的活人。《周礼·秋官·士师》:“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郑玄注:“以刑官为尸,略之也。”杜佑《通典》卷四十八:“自周以前,天地宗庙社稷一切祭享凡皆立尸,秦汉以降,中华则无矣。”尸主是临时的,社祭一结束,尸主就成了正常人。

上述五种类型的社主,我们不能认为象宰我及《淮南子》所说的那样,出现于不同的朝代。古代社会从上到下神社林立,幅员既广,风俗又异,社的形制也就不可能普天同一。殷代不但有石主之社,同时也有树主之社,周代树主、木主、石主、尸主等多种形式的社主都曾在不同场合、不同地区采用过。一般来说,帝王的太社多用木主和石主,民间的里社以丛林中的树主为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