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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社日节(2)

后世民间以树为社主的现象十分普遍,典籍中时见记载。《汉书·眭弘传):“是时昌邑有枯社木卧复生。”颜师古注:“社木,社主之树也。”又《郊祀志上):“(刘邦)诏御史令丰治枌榆社,常以时、春以羊彘祠之。”颜师古注:“以此树为社神,因立名也。”这里的“社神”实指社主。《太平御览)卷五百三十二引三国魏应璩《与阴夏书》:“从田来,见南野之中有徒步之士,怪而问之,乃知郎君顷有微疴,告祠神社,将以祈福。闻之怅然以增叹息。灵社高树,能有灵应哉!”又引南朝宋盛宏之《荆州记》云:“叶县东百步有县故城,西南四里名伍百村,有白榆连李树,异干合条,高四丈余,士民奉以为社。”又引卞敬宗《栎社序赞》云:“余门前有一社树,盘根疏柯,似非近世所植。抗秀路左,流荫庭宇。”《艺文类聚》卷八十八引崔晃《三十国春秋》:“《后燕录》曰:初晃之迁于龙城,植松为社主,及秦灭燕,大风吹拔。后数年,度社处,忽有桑二根生焉。”《大唐开元礼》卷七十一《诸里祭社稷》“前一日,社正及诸社人与祭者各清斋一宿于家之正寝。应设馔之家预修理神树之下,又为瘗焰于神树之北……社神之席设于神树之下。”这些材料中的树都指社主之树。

在文献中我们还常可看到人们在树下举行社祭活动的记载。《渊鉴类函》卷十八引《通志图经》:“(汉)董龙,周至人。家贫,与里人共祀社,众买牲牢,龙撰文以祭,祭毕分胙。久之,众不平,逐出龙。龙造泥饭以祭,祭毕,泣于树下。将焚文,有白鼠衔文入地穴。掘之,获白金一斗。龙不自私,率众首官。县令贤之,奏闻,旌表其闾曰义夫里,遂名董龙社树。”《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岁功典》卷三十二《社日部纪事》所引《周至县志》与此略同。衔文之鼠就是所谓社鼠,可想而知,社鼠是以乘人不备偷食祭品为生的。董龙哭泣而祭的树自然就是社主之树。晋王廙《春可乐》诗:“吉辰兮上戊,明灵兮惟社。伯仲兮毕集,祈祭兮树下”宗懔《荆楚岁时记》(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社日,四邻并结宗会社,宰牲牢,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享其胙。”若不明古人以树为社主的文化现象,则面对“祈祭兮树下”、“为屋于树下”之类的记述,不免会对树与社祭的不可分割感到疑惑。可以说以树为社主是最为自然、最为普遍的社祭礼制,也是最为古老的社主类型之一。

其他民族中也有以树为社主的现象。云南的佤族管社叫“木依吉”,每个寨子都有代表社神的社树,它是佤族原始宗教中的最高神,掌管着风雨、生死和丰收。

2.木为社主

这里的木指人为的木牌。木为社主是在树为社主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乡野民俗升华为贵族礼俗的结果。《论语·八佾》:“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经典释文》“问社”条下说:“(社)郑本作主,云:主,田主,谓社。”宋邢昺疏:“谓用其木以为社主。”这是说夏后氏用松木做社主,殷人用柏木,周人用栗木。《淮南子·齐俗》云:“夏后氏其社用松……周人之礼,其社用栗。”跟宰我的说法一致,盖古来相传如此。《周礼·地官·大司徒》:“设其社稷之璇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郑玄注:“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诗》人谓之田祖。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若以松为社者,则名松社之野,以别方面。”“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是说用各自田野适宜生长的树木做社主。比如山野中是一片松林,那就用松木做社主;如果是一片桑林,就用桑木做社主。有了这样一位木主,后土、田正之类的农官就有了依托的对象。由此看来,山野之所宜木与社主之木是一致的。

关于宰我“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的说法学者们有社林与社主之争。就文意而言,应以社主为是。《淮南子》在说“夏后氏其社用松……周人之礼,其社用栗”的同时,还说:“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殷人之礼,其社用石。”高诱注:“以石为社主。”由此类推,“用土”“用松”“用栗”都是指用土、松、栗做社主。不过既然山野之所宜木与社主之木是一致的,那么社林与社主两种意见是可以兼容的。

美国学者魏勒说:“在野蛮的民族中,携带神(或偶像)参加战斗,并相信神有助于他们打胜仗,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一种风俗。无疑,神和他的人民之间的这种密切的合伙关系是有效验的,因为神自然地激发了战士的勇敢。”社主之所以要从自然的大树改成人为的小木牌,主要是木牌之主可以请出山林,便于为人们的其他目的提供精神服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战争。《周礼·春官·小宗伯》:“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郑玄注:“王出军,必先有事于社及迁庙,而以其主行。社主曰军社。”贾公彦疏:“社主曰军社者,以其载社在于军中,故以军社言之。”又《秋官·大司寇》:“大军旅,涖戮于社。”郑玄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贾公彦疏:“郑知社谓社主在军者也者,以其大军旅,非在国。”《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孔安国传:“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事,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左传》定公四年:“且夫祝,社稷之常隶也。社稷不动,祝不出竟(境),官之制也。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于是乎出竟。”杜预注:“奉社主也。”孔颖达疏:“军行必载社主行,故祝官奉主以从。”《太平御览》卷五百三十二引《礼记外传》:“天子亲征,则载社主行,有罪者诛之于车前。”这些材料告诉我们,古代军队出行,先是告祷于社神及祖先,然后将社主与祖先之主载于斋车随军而行,战争中由祖社二主现场行施赏罚之权,同时也给将士以精神上的慰藉。如果以树为社主,就无法坐阵督战,难以给将士以心理上的佑助。《史记·周本纪》载:“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于盟津。为文王木主,载以车(居)中军。”可见祖先神灵也是以木牌为附体。这都是为了便于使用。有人说:“由‘社坛’改建为‘社庙’,由传说中的神灵改变为历史中的人物,由土地神发展为土地和战争的保护神,这种观念形态上的变化,大抵开始于三国孙吴为蒋子文立庙之事。”这些说法是不恰当的。如上所论,由历史人物充当社神自夏朝已然,而充当土地和战争的保护神,这是土地神固有的职责,无所谓观念形态上的变化。

如果表示向异族或敌国臣服,就主动把社主交给对方。《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子展、子产帅车六百乘伐陈,宵突(穿)陈城,遂入之……陈侯免,拥社,使其众男女别而累(捆绑),以待于朝。”杜预注:“免,丧服。拥社,抱社主示服。”社神为国家守护神,社亡则国灭,故以拥社示服。既然可以拥社示服,也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拥社而逃,就像后世帝王携带传国玉玺逃窜一样,只要社主在,人们的精神信仰就不倒,从而还有卷土重来东山再起的希望。如果社主是不便移动的大树,不但无法为败逃之君保驾护航,而且还有被战胜者砍伐的危险。

后世也有用木主的情况。明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十九中说明代北京社坛上的“神位以木为之,高一丈八寸,广三寸,题曰:帝社之神”。民间的木主则矮小得多。上引李凤翧《觉轩杂录》中所说的乡村土地神主“以木板长尺许,宽二寸,题其主日某土地”。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三记江苏阜宁地区的社日习俗云:

习俗相传二月二日为土地神之生辰。阜宁农人以为土地是管理禾苗之人,我辈希望禾苗之盛旺,应该致敬,祈伊暗中默佐,免受风雹螟蝗之灾。阜宁人对于土地之供奉颇为郑重,大村庄均筹集公款起造土地祠宇。小村庄无钱力起造祠宇者,则用粗瓦缸一只,将缸之近口处敲成长方洞门,覆之于地,将土地牌位供之于内,权当土地之祠宇,而其所敲之缺处,则祀门也。谚云:“土地老爷本姓张,有钱住瓦屋,没钱顶破缸。”即此之谓也。

这种破缸内供奉的木主跟帝社的神主相比,自然是小巫见大巫了,这也反映了社神的没落。

3.石为社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