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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必须取缔、关闭或停产的企业

对现有年产5 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t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以土法炼砷、炼汞、炼铝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