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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萨姆纳的《习俗》

萨姆纳(Sumner,W.G.1840~1910,旧译孙沫楠)是美国经典社会学家,他发表于1906年的著作《习俗》被列为社会学的经典著作,至今盛誉不衰。这一著作充满了创造性的思想和丰富的资料,读来令人兴趣盎然。

(一)习俗与规范的基本概念

虽然著作的标题是习俗(folkways),作者在全书中使用更多的一个范畴却是规范(mores,又译民德)。对于二者的关系作者作了下列论述:“规范即是习俗,它是社会在其自身成长过程中形成和继承的对社会利益的哲学和伦理学概括。”(第30页)习俗和规范虽然不是以任何一种有形的权威形式出现的,但是却具有使社会上每个个人服从它们的无形力量,即使那些高尚而优秀的习俗也在其形成过程中使用过强制的力量(第65页)。无论何时,当一个群体形成了一个目标时,群体利益随之确立,而这个群体的目标和利益就会在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压抑个人的利益。

习俗与规范的起源在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其中包括食欲、性欲、荣誉欲以及对鬼神的恐惧等,然而大多数习俗的起因已经消失在神话之中。后世人只知有这样一种习俗或规范,应当如此行事,却不知为什么要这样做,即不了解习俗形成的初始原因。这使我想到中国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保种”这一初始原因早已被人遗忘,但必须生孩子、多生孩子、生男孩子的规范却还在盲目而有力地把人口推向新的高峰。在人们心目中,习俗就是满足一切需要的“正确”方式,因为它是传统的方式,是既存的方式。一切世界观、人生观、是非观、权利和道义的观念都是习俗的产物(第29页)。

虽然制度和法律是从规范中产生出来的,但规范同制度法律是有区别的。前者只是感情和信念,既无形式又无定义;后者却是确定的规则。属于前者范畴的行为是不自觉不自愿的,具有源于自然的必要性的性质;属于后者范畴的行为是自觉的和自愿的。规范往往在法律达不到的领域中起作用,因此每隔一段时间,规范就会创造出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反,法律却不能制造规范。例如美国南北战争中旧的种族关系的规范被破坏了,而新的规范尚未建立起来,于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黑人和白人不知如何相处,这就证明了新的规范并不能够由一条解放黑奴的法律一蹴而就。

规范往往是通过仪式(ritual)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人们会不自觉地参与实行某种社会仪式。尤其是在原始社会中,仪式更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原始宗教的全部内容就是仪式。规范又常以禁忌(taboo)的形式出现。禁忌有两类,一类是保护性的,例如禁止女人参与战事的习俗;另一类是破坏性或压抑性的,例如有一种习俗要求把过了十二三岁还嫁不出去的女儿杀掉等等。

规范对人就像大气对初生的婴儿一样,婴儿绝不会在吸入空气之前对它进行批判,每个人也都在有能力批判规范和对之质疑之前就已深受规范的影响。在一个以一夫一妻制为男女关系规范的社会中,任何反对一夫一妻制的主张(集体家庭、多妻制等)都难以成功地吸引大众的注意。一个社会从来不会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规范的存在,除非它接触到一个具有不同规范的社会。

习俗和规范还能创造社会地位和身份。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身份规定的。人对于是否进入某种地位往往并没有选择的权利。例如在某一社会中,每个人到成年期都必须结婚,婚姻的意义和夫妻的权利义务也都由身份地位事先规定好了。在那种社会中,没有人可以改变习惯的关系。与契约的关系不同,地位是规范的直接产物,与生俱来。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地位变得不时兴了,规范也进入了自由的契约形式,因此现代文明国家的人们不再有地位的概念了。

规范的持续性表现在那些世代相传的文化形式上——那些其意义早已被遗忘的仪式及寓言、游戏、诗文、漫画、谚语、俗语等,甚至特定的食物也能表现规范的持续性。规范的变异性也像其持续性一样引人注目。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规范也在不断改变。在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中,在生活条件变化之后,如果规范不作相应改变就会引发危机,于是事态将由革命或改良来解决。在革命和改良中,旧的规范破坏了,新的规范尚未出现;旧的仪式废弃了,新的仪式尚未形成;旧的禁忌撤销了,新的禁忌尚未颁布。新的规范的形成需要时间。

规范是不可能由某种人为的设计从根本上作大规模的突然的改变的,只能通过缓慢的、长期不懈的努力作小幅度的修改(第87页)。就像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所说的,“如果你撕去一个俄国人的外衣你将发现一个鞑子。”他是在说,尽管俄国人从彼得大帝起就一心向往西方化,但他们的内心仍是东方人。中国革命后的许多现象也是如此。特别是当我们观察现代中国的习俗和规范时,会发现它同几千年前没什么大区别。例如直到八十年代,农民嫁女儿还是要彩礼的。相比之下,城市的习俗和规范倒的确发生了变化,有些甚至是几千年来从未有过的变化。

(二)社会选择

社会规范最重要的特征是它对个人的统治(第173页)。它规定人怎样做一个他应当做的人(the man as he should be)。这种社会选择(社会规范的选择)不仅使用正面的语言,即通过神话、传说、寓言等来传播,而且用反面的语言,即通过肉体和精神的痛苦来告诉人们该怎样做和不该怎样做。中世纪的教会就是表达社会选择的机制(第221页)。原始的禁忌要求绝对的服从,并用死亡、放逐和肉刑来表达这种社会选择。古埃及、波斯、希腊、罗马都曾使用刑罚维持规范的执行。在始于十三世纪上半叶的历史上著名的宗教审判中,异教徒被关在潮湿肮脏的地牢里,受到饥饿、疾病和酷刑的折磨,与现代监狱的宗旨不同,它的一切措施旨在摧毁异教徒的精神和勇气。宗教审判现象的深刻性并不仅仅在于当局的残暴,而且在于当时全体民众全部站在宗教审判者一方这一事实。一个明显的例证是那时异教徒被要求佩戴黄色十字,他们找不到工作,没有人愿意接触他们,他们甚至找不到配偶。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十五世纪,其间宗教审判取得了巨大成功,至少它得到了表面上的服从和沉默。作者将这一宗教规范的建立过程描述为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教会对群众作教义的教诲并宣传异教徒的罪恶;在第二阶段,群众接受了并拥护对异教徒须加以制裁的想法;在第三阶段,教会按照群众的意向进一步灌输对异教徒的仇恨和鼓动虐待异教徒的情绪;在第四阶段则是群众性的审判、对异教徒施以酷刑,例如烧死女巫的事件比比皆是,一时形成风气。宗教审判虽然是社会选择的最极端表达方式,但它正好以其漫画式的荒谬和恐怖为我们解释了社会规范的可怖力量。

一个社会越是原始,它的规范所要求的服从就越是绝对、越是严厉。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在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游离于文化主流的亚文化总是比较活跃,例如美国的同性恋亚文化群、嬉皮亚文化群等都曾产生过很大影响,有的至今仍很活跃,1987年10月全美同性恋者云集华盛顿要求平等就业机会的请愿活动显示了该社会亚文化的强大(同性恋是被一般社会规范所排斥的)。我们绝不能想象同样的事发生在伊朗,那里连女人必须遮面的规范都没有多少人敢于违反。

中国也是一个社会规范力量极其强大的社会,它表明了这一社会的原始。诚然,社会规范中有许多是既必要且崇高纯洁的,例如作者将中国的宗教与其他宗教作对比后作结论说,与巴比伦、古埃及宗教中的神妓习俗相比,中国宗教中完全没有不道德的概念和做法。中国的宗教憎恨一切淫秽的事物,中国的抒情诗也是极其纯洁的(第549页)。但是中国文化一向具有强烈的内部同质化特点,因此中国的亚文化现象就显得极其微弱。例如,在其他社会中,独身可以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从容选择,但是在中国它却是人人力图避免且社会各方人士刻意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在其他文化中往往有大量人群自愿不生育,在中国自愿不生育者也极其少见。这种十几亿人口,人人结婚,人人生孩子,几乎没有例外的现象,在其他社会的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是中国人自己一点点也感觉不到这种规范的存在。正如作者所说,在某一文化接触到一个具有不同规范的社会之前绝不会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规范,这种整齐划一到令人震惊程度的现象很少有中国人注意到过。

(三)规范的神奇力量

全书的一个重要立论是:“规范能够使任何事情变成正确的事情,又能够使任何事情不成其为罪恶。”(第521页)从服饰、语言到行为做派,规范能够使任何事情变成正确的事情;从神妓的习俗到食人习俗,规范又能使任何事情不成其为罪恶。

全书的主要篇幅用于对各种习俗和规范的描述,其中许多是现代人闻所未闻的。对于此时此地的人们来说,规范从来是好的,或者可以说规范是好是坏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只有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之后,传统的习俗和规范给人们带来了痛苦和不便,它们才会受到怀疑和评判。

食物的内容和形式是习俗发展的最纯粹最简单的例证。

不同文化的人有不同的食物规范。古埃及人宁食人不食牛,犹太人不吃猪肉,北美印第安人以狗肉为美食,这些习俗在其他文化看来都是很奇怪的,但是规范使这些民族以习俗为天经地义。

堕胎、杀婴和杀老人的习俗据考察与生活条件的艰苦有关。对于老人的社会规范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敬老,重视其智慧的价值,一个社会越原始越容易取敬老的态度,因为老人的智慧对原始的社会来说显得更有价值;另一种则视老人为社会负担,把他们杀掉或迫其自杀。许多游牧民族都有杀老人的习俗。普鲁士人和有些中亚民族也有过此种风俗。规范于是使罪恶不成其为罪恶。

食人也是一种原始的习俗,据说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有过这种经验。造成食人习俗的直接原因是食物的短缺。食人又往往分为群内食人和群外食人。前者并非出于仇恨,例如母亲吃掉死去的婴儿只是为了恢复生育时消耗的体力;后者往往为了报仇,烹饪和吃掉敌人是对对方的最大侮辱。此外还有一种惩罚性质的食人:在群内吃掉违反禁忌者。西澳大利亚食人族对食人风俗给出的解释是“出于防止部落规模增长到超过领土的供养能力的必要”(第333页)。

关于性行为的规范是各种规范中最重要的一种,它对男女婚前与婚后的关系作出规定。各种文化中的性规范都是在两个极端之中摆动的:性规范的过分宽松会刺激欲望的无限发展,导致性无能的痛苦;过分严厉又会制造性饥渴的痛苦。在这两极之间,男女关系和婚姻形式在各文化间产生了内婚与外婚的差异,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的差异,父居制和母居制的差异,等等。关于贞节的观念也因社会不同而各异。印度对男性有对女性同样的贞节要求;在俄国和保加利亚有父亲收儿媳为妾的风俗。早期罗马的皇帝鼓励再婚,后来笃信基督的皇帝却是禁欲的,在公元300年前后,通行着“每一桩再婚都是通奸”的教条。日本的女人在精神上似乎与男人根本不属于同一族类。

关于何为“得体”在不同文化中也有极为不同的标准,许多民族都有关于禁止当着人吐唾沫、打哈欠、打喷嚏、咳嗽、清嗓子、清鼻子等的规范,还有掩饰丰富表情如高兴、疼痛、得意、后悔等表情的规范。这些规范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约定俗成,不合理性但合逻辑。东方人把手遮盖起来以表示对对方的尊敬,西方人把手裸露出来以示尊敬,各种风俗有自己关于“尊敬”的标准和哲学。对于身体的哪些部位可以裸露哪些部位必须掩蔽也因文化而各异。有些原始部落的女子绝不会因以裸体示人而感羞耻,而古代中国女人的脚、阿拉伯女人的脸、以及某一部落男人的嘴是绝不裸露的,否则即视为淫秽。关于吻的风俗也很不同,许多民族不知有吻,却有互相摩擦鼻子、互相咬或互相闻以致问候的风俗。

关于“不洁”的规范也因文化而异。有些文化以尸体、婴儿为不洁物,接触者亦沾染不洁,会有坏运降临。还有以女性为不洁物的风俗,特别是在经期和生育期的女人,以为她们是被魔鬼缠住的、不可接触,等等。

神妓和活人祭的风俗在历史上也很常见。古巴比伦、古埃及都有神妓习俗。那些神妓往往是选自最高贵家庭的最美丽的女子,她们像为帝王服务的宫妃一样为神服务,挣的钱一部分变为庙产,一部分成为嫁妆,退休后往往能得到很体面的婚姻。日本历史上曾有过以政府名义买十四岁女子为妓,收入归国家所有,十年后发钱遣散的习俗。有些神庙中的神妓不仅包括女性还包括男性。这种在现代人看来是罪恶的事情却可以由于规范的力量使彼时彼地的人们并不以为罪恶。以儿童祭神的风俗据说出于必须将自己最珍贵的东西奉献给神的动机。这也是一个习俗使罪恶不成其为罪恶的例子。

既然规范和习俗具有这种使罪恶不成其为罪恶的神奇可怖力量,它就绝不应当被社会科学家们所忽略,特别是在中国这个规范的力量相对强大的国度。对习俗和规范的研究对于我们将会大有益处。首先,它可以使我们自外于(至少在想象中)一向身在其中、以为天经地义的规范,将它与其他社会、其他文化的有关规范作一比较,以便保留那些合理的(或理性的)规范,摈弃那些不合理的(或非理性的)规范。其次,它可以使我们对自己社会中的亚文化,即游离于规范的行为有较大的容忍程度。当一个社会以某种规范为绝对真理因而不能容忍一切“与众不同”的事物时,这个社会就永远不会改变。如鲁迅先生所说的那样,由于第一只企图站立起来的猴子总是被众猴掐死,猴子就一直没有能站立起来。要想改变某种社会规范首先必须能够容忍与社会规范不同的思想和行为。当我们能够站在规范之外观察它、评判它、鉴别它,并能容忍规范之外的行为时,我们才有可能对现行的社会规范做到保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使它变得越来越合理,即合乎理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