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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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审计案例(8)

根据以上分析,我没有发现蓝田股份足以维持其正常经营和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现金流量来源。所以,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依靠银行的贷款维持运转,而且用拆西墙补东墙的办法,支付银行利息。

从《金融内参》2001年10月26日发表“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到2001年11月20日瞿兆玉找我,间隔25天。瞿兆玉博士说:“所有银行停发贷款,资金链断了,业务无法进行了,快死了。”一家健康的企业不会出现如此强烈的反应,在银行停发贷款的短时间内,业务已经无法进行了。

■结束语

任何一家银行不可能单凭一篇短文和不进行调查研究而立即停发一家企业的贷款。在“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中,我提示银行检查“蓝田股份和中国蓝田总公司及其各地子公司的银行户现金流动情况”。如果银行对蓝田进行调查研究后,根据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停发蓝田贷款,那么,银行停发蓝田贷款一定有其理由。

八、乐山电力公司案例

(一)证监会1号令活教案:股权托管后遗症

乐山电力公司全称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乐山电力(600644),是1993年4月在上证所上市的一家四川地方电力公司。2004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1号令《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在过渡期间,收购人原则上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通知》指出,“实践表明,股权托管带来的控制权转移很不规范,原控股股东往往一托了之,不再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股权托管的信息披露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方面存在较多的违规行为;在对受托方缺乏有效制约、双方权责不清、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似乎是为证监会1号令找一个教案,乐山电力股权之争系列事件随之爆发:沪深股市首例独立董事聘请中介审计乐电一波三折;原定于2月28日披露的年报因未获董事会通过而难产;乐山电力董事长发布公开声明,对中介调查发表质疑,暗示独立董事不独立;露露集团铁了心要入主乐山电力,与乐山市政府的重组谈判进行了一轮又一轮;媒体透露乐电还有多起违规担保没有披露。

近三年来,交大创新给乐山电力带来的是失败的重组,乐山电力董事会内形成了两股相互矛盾的势力。2004年2月25日乐山电力5届8次董事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议案》、《关于2003年年报及摘要》等主要议案,由于交大创新实质控制的董事投了反对票没有通过,造成表决结果自相矛盾,致使公司原定于2004年2月28日应该公告的年度报告及摘要不能按时公告,已经影响和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在证券市场上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从业绩看,乐山电力2002年比2001年大幅下降。从资信来看,上市10年,公司从来都是企业3A信用评级,而如今一连串事件已给公司的经营造成极大波动。综观乐电事件前前后后,在不透明、不规范的重组过程中,股权托管、一托了之是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极大损伤的根本所在。在对受托方缺乏有效制约、双方权责不清、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管理主体长期严重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致使上市公司长期得不到合理经营,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可以说,乐山电力股权托管暴露的种种后遗症充分说明,《通知》的出台是相当的及时。

(二)荒诞故事现代版:一揽子协议惹的祸

进入2001年以后,公司已经向亏损靠拢,开始走上资产重组之路。交大创新仅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就把乐山市的两件宝贝收入囊中,花3500万元收购了乐山市唯一的金融机构——乐山市商业银行;仅凭一纸没有履约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花一分钱就控制了乐山市最好的企业——乐山电力。

2001年10月10日,交大创新与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是: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所持乐山电力国家股7315.3822万股中的5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6%)协议转让给交大创新,每股转让价格1.58元,股权转让价款共计8374万元。转让费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6月30日前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3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前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其余转让款3374万元人民币。同日,双方又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是:(1)托管前提是双方就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乐山电力的国有股股权转让予交大创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意将上述国有股股权转让交大创新管理;(2)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乐山电力国有股权5300万股委托交大创新管理;(3)交大创新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有关股东大会职权,依照所持有股份行使表决权,对乐山电力的经营行为监督建议和咨询,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获得乐山电力经营的有关信息,以及向乐山电力董事会监事会派驻董监事;(4)托管期限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转让之股权交割之日止。乐山国资公司还与交大创新签署了一份打包的“乐电-商业银行资产重组”协议。协议规定,1.58元每股的转让价格以“尽快控股商业银行保支付、稳定和发展,并抓紧实施高科技项目”为前提,否则每股转让价将调整为3元。这样,转让价款与优惠价之间的差额为7526万元。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交大创新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交纳首次转让款,至今没有交纳一分钱股权转让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任何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主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副合同《托管协议》自然也是无效的。然而,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尚未履行就“一托了之”。乐山电力股权问题在中国证券史上是第一次,至今还找不到第二家,这是一个荒诞的不应该发生的故事。负责《证券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著名学者王连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大创新没有履约,乐山市国资管理者最多在一年内就应该公告停止履行《托管协议》。由于交大创新没有依法履约《股权转让合同》,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托管协议已经自动解除了,因此由交大创新派驻的董事应该撤出,恢复第一大股东原来的董事席位,股权转让终止。”他还强调,这个没花钱获得股东权益是一个荒诞的故事,而且这个故事还演绎了两年多之久,现在仍然在继续,就更为荒唐。

(三)重组方庐山真面目和变脸信号

交大创新本身就是一家项目公司,它本身并没有什么资产和项目,它的成立就是冲着重组乐山电力而来的。交大创新由西南交通大学(占60%的股份)和广州中乙投资有限公司(占40%的股份)于2001年8月23日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金1.3亿元。此后,交大创新的第一大股东在悄无声息中由西南交大变为了中乙投资,西南交大在交大创新逐步收缩,由持股60%到40%然后再到现在的20%。交大创新进入乐山电力的第二年,曾经积极主导乐山电力重组的乐山市某领导调离乐山市,交大创新的重组也就陷入僵局。2002年9月,露露集团接手中乙投资80%的股权,进入交大创新,成为乐山电力的潜在控制人。

2003年12月3日,乐山国资公司所持7315.3822万股中的2037万股(占总股本的8.17%)股权划转给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这样的划转似乎给出了大股东可能变脸的信号。2003年12月10日,四川汉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1.81元的价格收购乐山电力第四大股东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公司所持有的1594.0459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39%),转让总金额为2885.2331万元。12月31日,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公司将其所持乐山电力法人股2036.66万股(占总股本的8.17%)以每股1.79元的价格悉数转让给深圳业海通投资公司,转让总金额为3645.6214万元。2004年1月9日,乐山电力第二大股东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成都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其持有的2037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8.17%),转让价格为2.00元/股,转让总价款为4074万元。眉山公司所持有这部分股份其实是2003年12月3日才经国资委批复由乐山市划转给眉山市的。前后不到一个月,乐山电力原第二、三、四大股东手中的股权先后易手。目前这三家公司持有的乐山电力股权总计达到5667.66万股,超过了第一大股东乐山国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5278.38万股,占总股本的22.73%。成都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汉派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都与乐山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乐山电力管理层有着密切的联系。乐山电力发生的一系列股权变动,从数字和速度上判断,应该可视为一次有准备、有目的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四)胜负手:独立董事审计事件

乐山电力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让此前一直未实质性介入乐山电力重组的露露集团和交大创新方面深感不安。乐山电力的经营业绩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但该公司所从事的水电行业对寻求多元化发展的露露集团还是颇具吸引力,露露集团可以借机进入电力能源领域,况且露露集团前期投入交大创新的钱也需要通过对乐山电力的运作最终获得回报,而电力板块在内地资本市场的走俏为其提供了巨大的空间。露露集团承诺同意将原协议所规定的乐电力国有股权转让价格每股1.58元,按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必要修正,以不低于乐山电力公司最近一期公布的每股净资产为准。

全国首例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介入公司审计事件的重头戏,让久已沉寂的乐山电力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乐山电力的独立董事自2002年6月30日以来,在历次董事会上并没有提出过异议,对所有表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2004年1月4日,乐山电力董事会收到一份由交大创新总经理、董事姚彬捷,独立董事程厚博、刘文波、郝如玉(刘文波与郝如玉是在2002年5月经乐山电力监事会与第一大股东乐山国资经营公司提名产生,程厚博是在2003年5月经乐山市国资经营公司提名产生,三人均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选为乐电独立董事),以及董事黄晋球等5人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提出《关于强化托管责任,重组董事会,做大做强乐电》的议案,中心内容是改选董事长,成立战略、审计、提名等三个专门委员会,调整经营班子和公司高管薪酬与考核制度,指出乐山电力经营管理问题突出。2月12日,两名独立董事向乐山电力董事办发了关于聘请中介机构对乐电公司进行审计的函,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近年来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或有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进行专项审计,这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尚属首次。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于2月16日赶往乐山,但受阻未能进场。乐山电力方面给出暂时拒绝独立董事聘请的中介机构入场的理由是,独立董事提出专项审计属于重大事项,并且公司以往未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为慎重起见,须报乐山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3月2日,乐山电力董事会决议公告有四项决议未获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导致2003年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无法按期公告,未通过者分别为以下四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议案,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未通过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未通过成立公司战略、审计、提名委员会的议案。但是,同天发布的另一则乐山电力监事会决议公告称,乐山电力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3月3日,两名独立董事致函董事会,称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2003年度决算报告》、《2003年年报及摘要》等议案投了弃权票,原因是公司财务报告反映的或有负债较大,公司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的计提缺乏依据,公司担保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远远高于相关规定。

(五)反戈一击:高管层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