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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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审计方法(1)

审计技术方法

一、审计抽样

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注册会计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项目进行审计时,不属于审计抽样。

(一)样本的设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因素:(1)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2)审计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部项目。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要求,运用适当的方法,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若干抽样单位,以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3)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信赖不足风险,即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信赖实际上应予信赖的内部控制的可能性;信赖过度风险,即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信赖超过了其实际上可予信赖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误拒风险,即抽样结果表明账户余额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误受风险,即抽样结果表明账户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信赖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4)可信赖程度。可信赖程度通常用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百分比来表示。注册会计师对可信赖程度要求越高,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5)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是注册会计师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的,所愿意接受的审计对象总体的最大误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小,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不改变对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所愿意接受的最大误差。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能够对某一账户余额或经济业务分类做出合理评价,所愿意接受的最大金额误差。(6)预期总体误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前期审计所发现的误差、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等,来确定审计对象总体的预期误差。如果存在预期误差,应当选取较大的样本量。(7)分层。分层是将某一审计对象总体划分为若干具有相似特征的次级总体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分层着重审计可能含有较大错误的项目,并减少样本量。

(二)样本的选取

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只要运用得当,均可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1)随机选样。随机选样是指对审计对象总体或次级总体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选取样本。(2)系统选样。系统选样是指首先计算选样间隔,确定选择起点,然后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3)随意选样。随意选样是不考虑金额大小、资料取得的难易程度及个人偏好,以随意的方式选取样本。

(三)抽样结果的评价

注册会计师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1)分析样本误差。注册会计师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某一有问题的项目是否为一项误差。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或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将有关样本视为误差。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2)推断总体误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对象总体误差。(3)重估抽样风险。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4)形成审计结论。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对象总体特征。

二、分析性复核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的与方法

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方式及程度,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的目的主要包括:在审计计划阶段,帮助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在审计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

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不应运用分析性复核。注册会计师可使用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分析等方法,将所审计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与以下各项进行比较:上期或以前数期的可比信息,所在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息,被审计单位的预算、预测等数据,注册会计师的估计数据。

(二)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性复核程序运用于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也可运用于审计实施阶段。在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识别潜在的风险领域。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将分析性复核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分析性复核的目标,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相关信息的可分解程度,信息的相关性,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相关信息的来源,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相关信息的可比性,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前期审计中发现的会计调整事项。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的结论来印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所得出的结论,以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

(三)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1)分析性复核所涉及项目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项目,不应仅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2)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针对同一审计目标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结论的一致性。(3)分析性复核预期结果的准确性。对于准确性较低的项目,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4)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5)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人员的能力与经验。

如果分析性复核使用的是内部控制生成的信息,而内部控制失效,注册会计师不应信赖这些信息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与预期金额存在重大偏差,与其他相关信息严重不一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三、存货监盘

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一)存货监盘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抽查的范围。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在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盘点的时间安排,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盘点结果的汇总及盘盈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二)存货监盘程序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志,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并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形成相应记录。在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如果抽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录。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