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认为“道”和“德”虽尊贵,却不是什么主宰,而是一切任其自然。优秀出版物是先进内容与完美形式的有机结合,是代表时代水平、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是国家政治制度要求、文化质量标准和受读者欢迎程度的综合反映,优秀出版物的生产离不开生产它的人。从优秀出版物构成的内涵来看,它需要编辑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因此,中国古代道德观对于今天的编辑而言仍有其积极意义。
在西方,“道德”源于拉丁文moralis,意谓风俗、习惯、品性等。
现代社会所说的道德,是以善恶评估的方式来评价和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手段,是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社会价值形态,也是人类社会意识形态之一。道德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指一定的社会对成员的要求,表现为道德关系、道德理想、道德标准、道德规范等;主观方面指人们的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意识、道德信念、道德判断、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等。
编辑道德首先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的。法律、法规约束一切人、事物和行为,编辑工作自然在其中。其次,编辑道德也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指导编辑工作的适时准则,具体的作品对象不能与之相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编辑加工工作的政策规范。这两条看似不难但极为重要,关系到出版物的方向性和整体质量,不可有半点含糊。
再次,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为了规范各项事业,国家不断出台一些行业标准,其中也不乏出版事业的各类国家标准。显然,编辑必须遵循编辑加工工作的行业规范,如《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最后,编辑必须尊重日积月累的良好习惯。因为良好的习惯做法常为大众所接受,或成为约定俗成的规矩,编辑的工作如果与之相左,就会违背常理,脱离大众。良好习惯日积月累也就成为编辑工作中的习惯规范了。
编辑道德首先是社会对编辑行业行为的规定,也是编辑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所决定的。优秀出版物的内涵,首先在于它有健康的思想。它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时代精神,是一种高品位、高格调、高质量的精神食粮。它对提高全民族素质,构筑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优秀出版物的这一内涵,决定了编辑必须以生产、传播和积累社会文化为己任,必须具备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必须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其道德必须符合社会文化生产、传播、积累的规律,并受其制约,只有这样,才能把历史的文化积淀和时代的发展成果熔铸成精美的出版物奉献给读者。优秀出版物是编辑健康思想最集中的表现。如果背离这种客观规律,编辑活动必然会被社会谴责为没有道德。
一个没有脱离低级趣味的编辑,不可能生产出代表先进文化的出版物,也不可能生产出优秀通俗读物。编辑代表社会和读者选择他人所创造的作品,并通过出版或其他方式,使其能最大限度地被读者所利用。因此,如果编辑不能代表社会和读者的利益进行选择,单凭个人之喜好,或降低读者阅读水平,或误解读者需要,或歪曲作者本意,出版了不应传播之产品,社会也会对其进行道义上的谴责。
编辑道德具有历史性,其内容和形式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形成不同的道德历史类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儒家经典至上,任何出版活动都将儒家所推行的一套完整礼仪之风、君主之道的宣传视为得道,而将哪怕是对儒家法则作出丝毫怀疑的作家和作品都毫不留情地打入冷宫。春秋时孔子将“述而不作”、“学而后编”作为编辑道德的首选,是为“非君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再如,社会主义时期与资本主义时期的编辑道德标准有着明显区别,所维护和宣传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时代性。今天,编辑道德的内容又与过去有了鲜明对比,如果不能实事求是、不能反映最先进的文化方向、不能总结最优秀的文化遗产,而只惟“利润”至上,编“关系文章”,发“人情稿”,就是不道德的。不道德或道德弱化的编辑,很难想像他会去构思、策划优秀出版物的出版。
而事实上,弱化的职业道德也注定了他无法编辑出版有高尚道德情操的精品出版物。只有那些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才会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利用有限的资金多为社会编辑出版优秀出版物。
道德与利益密切相关,总是反映和维护一定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阶级性,由一定的阶级利益所决定,又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编辑道德同样如此。当统治者认识到出版文化对巩固社会地位、维护阶级利益的重要作用时,他们会格外“垂青”于这项文化工作,严格控制文化生产编辑加工环节,注意出版物传播范围,把握最佳出版时间,关注这项影响到子孙后代的文化积累工作。
编辑道德既受经济基础制约,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能动的反作用。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和内心信念的力量,以“应当”如何的方式调节编辑自身的行为。在经济基础制约之下,编辑道德水平会有不同的反映,高尚与低下、崇高与卑微、私利与公正都会从所编辑的出版物中得到一览无余的展示。那种高尚的编辑道德会深入到出版物中,通过出版物在社会上的流传潜入人心;反过来,出版物受到欢迎,又是对编辑道德的充分肯定与高度赞扬,会激励编辑策划加工出更加符合社会需要的作品来。编辑道德对于个人而言,受编辑个体主观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与一个人的品行有着密切联系。
良好的品行有益于编辑道德朝着社会公众要求的方向发展,使其编辑的出版物在选题、加工、装帧设计等方面更加符合读者的愿望。
编辑道德具有强烈的实践性,以指导编辑行为为目的。道德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它只有落实在编辑行为中时才会对社会产生直接的效益。编辑道德当然也体现在编辑的出版物中,每一种出版物都是在编辑道德的指导下完成的。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一些编辑热衷于打“擦边球”,热衷于出关系书、买卖书号,他们的传播活动往往以金钱为轴心,把经济利益凌驾于社会效益之上,这是编辑价值取向的严重扭曲,是编辑道德弱化的集中表现。
道德具有人类的共同性。由于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面临着诸多共同的行为调节问题,在不同的道德体系之间,具有某些共通或相一致的方面,依据道德的这种全人类性,可以为编辑道德取得统一的基础,在共同基础上发展的编辑活动与从事的编辑工作会对全人类产生深远影响。
二、编辑工作规范
编辑工作规范是编辑应该坚持的程序和制度。所有的程序和制度均与编辑长期工作经验有关,是编辑在长期工作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没有这些统一的规章制度,编辑行业不会成为一项专门职业,也就不会产生称之为“编辑”的人。编辑工作规范大多有明文规定,但也有一些是工作习惯。如果在编辑工作中违背了这些习惯,轻则可被人指责是“孤陋寡闻”、“乱弹琴”,重则是“犯了常识性错误”,所以习惯规范也要遵守。例如,近年来“中央电视台”已被习惯称为“央视”,如果硬要在行文中列上“中央电视台”,其烦琐、累赘不说,还可能增加作品的出错率,同时,也会被读者认为“多此一举”,费力不讨好。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两类,也就是说,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制定标准时是立足于倡导规范化的,而非立足于强求一律。除个别做法要求统一外,所定标准多为推荐性的。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行”,“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为约束力”。这充分体现了客观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在实际的编辑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作品对象做不同的处理。
然而,在编辑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对国家标准学习不够、了解不深、运用失当的现象。例如,有关数字用法的国家推荐标准提倡使用阿拉伯数字,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因为阿拉伯数字在英文中应用得十分普遍。但自推荐性标准颁布以后,无论是用于计算、统计的出版物,还是叙述、文学描述等读物中的数字,都一律换成了阿拉伯数字。其实,阿拉伯数字在用于计算、统计时确实简便易行,但并不适用于叙事和文学作品中的描述,因为它会破坏作品行文中的美感。本来,国家推荐性标准也是可以灵活掌握和运用的,而因为某些部门的僵化推行,便使编辑的文字加工有悖常理,显得滑稽可笑了。
编辑工作规范是编辑工作规律的反映,它具有实际操作性。正如所有的编辑过程都必须遵守的程序一样,从选题开始或从阅读作者投稿开始,然后才能审读、加工、装帧设计、校对,假如破坏这种程序,先从装帧设计开始,必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从做起。如果是其中某一部分,其过程也同样有先行后做、先来后到的秩序。如审读只能从头到尾,而绝对不可从作品的中间某一章节读起,否则便是违背工序,会造成大误。操作程序必须踏踏实实地遵循,而不能从简省略。跳过编辑过程的任意一环都不可能编辑出完美的作品。
例如,编辑加工中必然会遇到一些语言规范化问题。语法学本身是一门研究遣词造句规律的科学。这一学科所遵循的遣词造句规律被认作语言规范的标准。现代汉语的规范化工作经过几代语言学者的努力,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普遍认可的规范标准。这些标准,有些以文件形式出现,有的被作为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还有的以规章制度形式要求人们遵守。作为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编辑,其职责就是学习、掌握这些规范标准,并把它们准确地运用到加工对象上,对加工对象的语言进行梳理、辨析,力求使稿件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辑为此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都是编辑语言规范化工作。
编辑制度是全体编辑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如,选题审批制度、审稿制度、校对制度、成品检查制度等。种种制度可以使从业者少走弯路,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制度也有一定的历史性,当时代变迁,人们广泛应用高新技术手段时,旧制度会变成羁绊发展的绊脚石,制约工作效率的提高,需要被新的制度所取代。新制度在经历了一个痛苦的“分娩”阶段后诞生成为发展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力量。
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出版更多的受读者欢迎的出版物,坚持编辑制度是因为编辑制度有利于高质量出版物的出版,有利于增强作品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因此,如果取消编辑工作的某些程序和制度,可能会增加单位时间的出书量,但出版物的质量却会降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各种思想潮流都十分活跃,如果“关口”把守不严,制度形同虚设,就会使一些伪劣图书流传到社会上毒害人们的思想。
三、编辑技术规范
编辑是一项不仅需要思想而且还需要技术的工作。既然有技术就有对技术进行规范的必要。编辑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出版或其他手段交流信息,传播和积累知识。为了便于信息知识的交流和文献资料的检索利用,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编辑工作的技术规范。对编辑产品和出版物的质量、规格、检验方法以及编辑常用的符号、图形所作的技术规定都是编辑规范的内容。它是从事编辑文化生产、建设的一种共同依据。规定和推广这些编辑工作规范,对于保证作品顺利出版、提高出版物质量、合理利用资源、便利协作配合和提高编辑劳动生产率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编辑技术规范有一部分由国家制定颁布,也有一部分是编辑实践中的约定俗成。编辑技术规范分为指令性规范、指导性规范和参与性规范三种,三者执行时运用的灵活程度有所不同。指令性的技术规范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是必须遵守的,而其他两类技术规范,虽有明确的要求,但未作硬性规定,执行时可以灵活变通。例如,1991年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期刊的标准化项目主要包括编排规则,版式,名词术语,计量单位,简化字,人、地译名,简称和略语,标点符号,参考文献格式等。对期刊考评有硬性指标的项目一般有明确的国家标准,部分为推荐性标准,关键在于熟悉这些标准并严格执行。
编辑按行业标准处理作品对象时,应对其到底是强制标准还是推荐标准区分清楚。有时,即使是强制标准也还有不够完善之处,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标准不断进行修改的原因。例如,1987年3月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局曾下发GB—7714—87号强制性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却由于过分烦琐、呆板而最终未能采用,这说明国家标准也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现行的某些标准中也存在相互矛盾和不妥之处。例如: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中“省略号用法”例句显示,省略号不与其他标点符号重叠使用,而“冒号用法”的例句却是:“同志们,朋友们:现在开会了。……”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连接号”说是只占一个字的位置,例句“‘北京——广州’直达快车”中却用的是两个字长的破折号。因此,应该在遵循编辑工作技术规范的同时,强化编辑本人的专业与知识修养,尊重规范又不惟规范是瞻,具体作品具体处理。
总之,编辑道德规范、编辑工作规范和编辑技术规范是互相联系的,其根本目的都是实现编辑工作的社会功能,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编辑工作必须遵守编辑规范,因为它们是保证出版物质量的基本条件,不可缺少,不可忽视,不可违反,凡忽视和违反这些规范者,都是未能充分、正确认识它们的重要性,不能正确处理改革与编辑规范的相互辩证关系。同时,还要辩证地理解和灵活地运用编辑规范,要认识“规范”有一个完善过程,做到尊重而不盲从,不能把规范变成束缚手脚的僵化条文。而编辑做到这一切的条件是,必须加强学习、勤动脑,在实践中善于总结规律,促进规范向更科学、更完善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