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辩论与抢答知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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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辩论之法——“秀外”(10)

那旅行者走回来说:“我是拿三明治换成矿泉水的。”

老板说:“那三明治,你也没付款啊?”

旅行者说:“我并没吃三明治,你已经收回了呀。”

老板哑口无言了。

其实这则笑话中的旅行者,正是利用两份三明治与一瓶矿泉水的售价相等,而用矿泉水偷换了三明治,即使用这种偷换概念的方法欺诈了老板。倘若老板具有破斥诡辩的能力,只须指出“虽然你是用三明治换成矿泉水的,但对三明治,你也没有付钱,这也就是说矿泉水你也没有付钱,你是用我的三明治换我的矿泉水,所以你必须付矿泉水的钱”。这样,旅行者的诈术也就失败了。

(2)利用某一概念的多义性,在用词不变的情况下,变换这个概念的内涵。

请看下面的一则对话:

经理:你和顾客发生矛盾冲突,大声争吵,责任在你。你应该作自我批评。

售货员:矛盾存在是正常现象,没有什么地方不存在矛盾,我和顾客发生这么点矛盾,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上例中,经理说的“矛盾”是指售货员与顾客的冲突争吵,而售货员所说的“矛盾”是指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售货员显然是在用偷换概念的手法为自己的错误狡辩。

2.偷换论题

论题,一般都是判断。偷换论题,就是对判断的偷换,这也有不同的方法:

(1)把原论题换成与之不同的论题

这种偷换,使用的往往都是形式相似,语义相近的语句,所以很容易迷惑人。

“文革”期间,著名作家赵树理被“造反派”诬为“反动作家”、“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并勒令他认罪。赵树理于是在纸上写道:“你说我是我就是”。在批斗大会上,“造反派”宣布:赵树理终于认罪了。赵树理反驳说:“我没承认啊!”“造反派”说:“这是你亲笔写的:‘你说我是我就是’。”赵树理回答:“我写的是‘你说我是我就是? ’”

赵树理写的是反问句,意思是“我不是”;而“造反派”把它理解为陈述句,这样就变成了“我就是”的意思。前后两个句子句式完全相同,但语气不同,修辞效果不同,判断的内容也就不同。上述事例显示了赵树理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高超的应变能力。

(2)利用语言的歧义来偷换论题

论题的表述语,原含有某种意思,但在语言形式不变的情况下,把原意抽出来,换上对已有利的另一种意思。这种偷换论题的方法,由于表述语言的形态没有变化,所以更容易迷惑人。

《战国策》载:

有献不死之药于荆王者,谒者操以入。中射之士问曰:“可食乎?”曰:“可。”因夺而食之。王怒,使人杀中射之士。中射之士使人说王曰:“臣问谒者,谒者日可食,臣故食之。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且客献不死之药,臣食之而王杀臣,是死药也。王杀无罪之臣,而明人之欺王。”王乃不杀。

这个中射之士的辩解中,有两处偷换了论题:谒者说“可食”,是“可以吃”的意思,中射之士却把它改成“现在可以把它吃了”的意思;所献的“不死之药”,其意为长生不老之药,中射之士将其换成“不会被杀死”的意思。不过他却因此而巧妙地躲过了荆王的惩罚。

(3)利用改变语境来偷换论题

且看下面一则笑话:

A:“这里是××咨询处吗?”

B:“是的,请交10元咨询费。”

A:“您的价目表上不是写着,回答两个问题才收费10元吗?”

B:“是的,我已回答了你的两个问题,正好应付10元。谢谢,欢迎再来。”

每一段语言的表述,总是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改变了这个语境,语义就可能改变。上面这则笑话中的B,就是利用改变语境来进行诡辩的。价目表上写着咨询两个问题付款10元,是指正式咨询的特定的问题,但是B把这意思变成了只要回答两个问题(包含一切问题)就要收费10元了。

3.四概念

这是在推理中进行偷换的诡辩术。正确运用三段论进行逻辑推理,应该存在三组概念,而诡辩者却在推理中偷换了一组概念,形成了四概念。由于这一组被偷换的概念,其语言表述形式没有变,所以使人不易觉察,具有迷惑性。

相传有一个诡辩者对别人说:“你没丢掉东西,那么你就有这个东西了,对吗?”“对呀!”“你没丢掉头上的角,那么你头上就有角了。”这个诡辩,实际上是这样的三段论推理形式:你没丢的东西就是你有的东西,头上的角是你没丢的东西。所以,头上的角就是你有的东西。在这个推理形式中,每组概念各出现两次,但其中“你没丢的东西”这组概念,前后出现的意思不一样,第一句中这个概念的意思是指:“你有的、而没有丢掉的东西。”第二句中,这个概念的意思是:“你原来并没有的东西,当然也是不可能丢的东西。”这组概念前后有两种不同的内涵,它实际上应是两个概念。这样,这个三段论推理中就出现了四组概念,所以那个结论才显得荒唐可笑。

歪曲对象的手法

诡辩者常常把不利于自己的那些确定存在的事物与事理,改造成对自己有利的,这就是歪曲。只要诡辩有术,许多对象都可遭到他们的歪曲。

1.歪曲事实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正当的辩论,应该尊重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来形成观点,也就是说观点要服从事实。而诡辩者,则故意要让事实来服从自己的观点,他们千方百计地歪曲事实,而且还要千方百计地让人们去相信这些被歪曲了的事实。

下面这位古印度哲学家就是这样的:

在古印度,专门有一批为国王服务的哲学家,其中有一位经常向国王宣扬“一切都是幻觉”的观点。有一天,大象惊了,那位哲学家吓得惊慌失措地逃跑了。看见这一情形的国王嘲笑他说:

“你是被幻觉吓跑了吗?”

“国王陛下,您看见我逃跑了是吧?您看见我逃跑了也是一种幻觉啊!”哲学家若无其事地回答道。

认为“一切都是幻觉”的哲学家却被“真实”的大象吓得惊慌失措,可他仍以“逃跑也是一种幻觉”的虚假理由来歪曲事实,为自己的丑态辩护。

事实,是有目共睹的客观存在,简单而拙劣地进行歪曲,难以令人信服,如哲学家之流也只能增添笑柄而已。所以,人们在歪曲事实时,往往借助强权,强加于人。这种以权力或威势为背景歪曲事实的现象,是比较多见的。如秦相赵高“指鹿为马”的故事,便是凭恃强权歪曲事实的典型例证。

以阿谀奉承来歪曲事实,亦当属以权力或威势作为背景来进行的。只不过,它表现为畏惧权势,向权势者谄媚讨好罢了。

《尹文子·大道上》载:

宣王好射,说人之谓已能用强也,其实所用不过三石,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试之,中关而止,皆日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悦之,然则宣王用不过三石,而终身自以为九石。

宣王其实只不过用了三石之弓,而大家都称赞为九石,以至于他终身都以为自己可以“用强”,既可鄙又可怜,也足见阿谀奉承者歪曲事实的危害性。

2.歪曲语境

语境,就是辩论的语言环境。它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辩论双方承认,并应自觉遵循的。脱离或歪曲了语境,势必使辩论失去依据,而变得混乱。如果是不自觉地歪曲了语境,一般属于无知或是思维谬误;倘若是故意歪曲语境,就属诡辩了。

诡辩者对语境的歪曲也有种种不同:

(1)改换物类

客观事物所属种类,是一种语境。辩论中所涉及的事物都当属一定的种类,倘若改变了这个种类,也就是改变了语境。例如:

A:你懂音乐吗?

B:懂得一些。

A:请问,我弹的是什么?

B:是钢琴。

A的本意是问“我弹的是什么曲调”,而B却答成是一种乐器的名称。曲调的类被换成乐器的类,语境改变,语义也就随之改变了。

(2)歪曲范围

辩论中所涉及的各种事物,都有一定的范围;歪曲了这个范围,也会使辩论改变方向。这也是诡辩者常用的手段。例如:

老师问:蒙哥马利、戴高乐、巴顿这些名将都有怎样的共同特征?

学生答:他们都死了。

老师问的是他们共同具有的军事才能,这是把他们列入生的范围,也即是说他们活在人世时的共同特点。而学生答的却是死的范围了。这倘若不是无知,当属诡辩了。

(3)咬文嚼字

辩论中的用语,与日常用语一样,有许多词、句带有模糊性,这种用语只应观其大意,恰如其分地加以理解即可,不能过分穿凿、咬文嚼字,太拘泥于它的字面上的意义,不然也会歪曲语境,形成诡辩。

某人裤子破了,买了几尺布,让妻子为他做一条裤子,且听他们的对话:

“做什么样子的?”妻子问。

“照我原来那条裤子做吧。”丈夫答。

妻子原本对丈夫很生气,这次想出出气,于是一点不变地照原来那条破裤子的样子做,凡是那条裤子破的地方,她把新裤子也都剪破,丈夫一看,火冒三丈,大声吼叫道:

“怎么破成这个样子?”

妻子理直气壮地答道:“你不是说照原样子做吗?”

这里,妻子故意“咬文嚼字”,丈夫说的是长短肥瘦样式照原来的做,而妻子呢,却是一切都照原样,甚至包括破的地方,结果造成这种令人喷饭的结局。

(4)断章取义

这是在引征时,割裂别人言论的整体,只截取于己有利的部分,使其脱离了赖以存在的语境,从而歪曲了语义。

比如有人在议论用压缩非生产性的消费来增加资本的积累时,为了说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有类似的观点,便引用马克思的话说:“资本不能从流通领域中产生。”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原话是:“资本不能在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前面所说的那段议论,只取马克思原话的一小半,确确实实地在歪曲马克思的原意。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诡辩手法,这通常是那些为谋一己之私利而滥用权威的人惯用的一种伎俩。

3.歪曲论题

在辩论中,故意曲解对方论题的含义,把某种与之相近或相似的命题来加以议论或反驳,这便是歪曲论题的诡辩。

《传习录》载:

先生(指王阳明)游南镇,一友指岩中花树问曰:“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曰:“尔未看此花时,此花与尔心同归于寂,尔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尔的心外。”

这里友人在问花与我心“亦何相关”,王阳明所答的却是花的存在与人的感知的关系,论题被歪曲了。

还有这样一则寓言:

有一次,蚂蚁问大象:“在动物中,谁的力气最大?”象说:“当然是我的力气最大了!”蚂蚁摇头连说:“不,不,不是你,而是我!我能搬运比我身体重几倍或几十倍的东西,你能吗?”大象张口结舌,无言以对。

其实蚂蚁在诡辩,所谓力气大,应是指能举起或搬动各种东西的绝对重量,而蚂蚁却歪曲成与自身体重相关的相对重量,这也是对原来命题进行歪曲。

日常生活中也有这样的对话:

“我们不应斤斤计较个人名利,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

“那你为什么还领工资?”

“工资”与“个人名利”是两回事,将这两者相提并论,其实是把“工资”也歪曲为“个人名利”了。

常见的混淆伎俩

把原来很清楚的事物或事理,造成混乱,似是而非;把原来不是同一的事物或事理,混在一起,似此非此,似彼非彼,彼此相杂。这样就可以混水摸鱼,这就是混淆,也是常见的诡辩伎俩。混淆也有种种不同的情况:

1.混淆概念

在辩论中所使用的概念,应有固定的含义,这样辩论语言才会清晰,语义才会明白确切。倘若故意将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混为一谈,这就是混淆概念的诡辩了。

一辆客车上曾发生过这样一场争论:

“你打碎了玻璃,要照价赔偿!”

“为什么要我赔?”

“损坏了人民的财产难道不应该赔偿吗?”

那个人却狡辩道:“我也是人民的一员,这财产我也有一份,我这份我不要了,我不赔了!”

这突如其来的回答,使售票员无言以对,只好看着那人扬长而去。

这个乘客纯粹是利用混淆概念来诡辩。“人民”是集合概念,“人民的一员”是非集合概念,两者不能混淆,“汽车玻璃是人民的财产”,并不是其中某个人的财产。

鲁迅《半夏小集》云:

A:B,我们当你是一个可靠的好人,所以几种关于革命的事情,都没有瞒了你,你怎么竟向敌人告密去了?

B:岂有此理!怎么是告密?我说出来,是因为他们问了我呀!

A:你不能推说不知道吗?

B:什么话?我一生没有说过谎,我不是这种靠不住的人。

B把“告密”与“说谎”混在一起,为其变节而狡辩,竟然宣称:“我不是这种靠不住的人。”这种诡辩,实属可鄙亦可恶。

2.混淆论题

《庄子·天下》篇所列辩者廿一事中,有“卵有毛”一题,它说的是鸡蛋有毛。对这一辩题,晋代司马彪解释为:“胎卵之生,心有毛羽……毛气成气,羽毛成羽。虽胎卵未生,而毛羽之性已著矣。故日卵有毛也。”宋代谢希深也解释为“胎卵未生而有毛羽之性”。这些解释,都说明“卵有毛”这一诡辩,是把卵有“毛羽之性”这种可能性,与“卵有毛”的现实性混为一谈,‘这是很典型的混淆论题。

我们这里分析的混淆概念和混淆论题,与前面所说的偷换概念和偷换论题,有着明显的不同:偷换是偷偷换掉了,被偷换的概念或论题,偷换以后就不再出现了;而混淆则不然,被混淆的概念或论题还是确实存在的。

3.含糊其辞

在辩论中,诡辩者故意使概念、判断模糊不清,含混暧昧,这样就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来作不同的解释,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就是将概念、判断进行多义混淆,造成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局面,从而随时可以从中选取自己所需来进行诡辩。

我们看下面一则笑话:

从前,有个自称“半仙”者,吹嘘能预知各人吉凶。三个书生上京赶考,路过此地,就向半仙问卜:“哪个能够考中?”半仙竖起一指,书生请教何意,半仙曰:“天机不可泄漏,考后便知!”适逢江南才子徐义长也路过此地,就走过来打趣道:“我来道破天机吧。你们三人要是考中一人,这手指就表示考中的一个;如果考中两人,就表示未中的一个;如果三人全考中,这手指就表示一起考中;倘是三人全未考中,当然这手指就表示一起落第了。”这一席话,使这三位书生茅塞顿开,方知此中骗人妙术。

“半仙”使用的便是含糊其辞的诡辩,他将竖起的一个手指所包含的多种意义当成“天机”,待考后有了结局,不论考中几个人,他都可以任意选取能解释这种结果的那个含义,以示其未卜先知的“本事”。

4.混淆名实

语言文字都存在名实两个方面:语言文字所含的意义都是反映一定的客观事实,我们称其为“实”;而能表情达意的语言文字本身,我们就称它为“名”。把语言文字这种“名”,与它所要表达的含义这种“实”混为一谈,名实不分,这就是混淆名实,这也是由来已久的常见的诡辩伎俩。

“火不热”这个命题,也是《庄子·天下》篇中所载辩者廿一事之一。对此,最通行的解释是“火”含有“热”的意思。经验也告诉人们,“火”是“热”的,但“火”这个字并不热。写出许多许多“火”字来,人们也不会感到“热”,所以“火不热”。这里当然是将语言文字的名与实混淆了。

相同的例子还有“鸡三足”。《公孙龙子·通变论》日:“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这就是说,称谓鸡足的语言文字(名)是一,而鸡足的实际(实)是二,一加二就等于三,所以说“鸡足三”。这个诡辩与“火不热”一样,都是混淆了名与实。

5.混淆物觉

事物存在是客观的,人对事物的感觉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把实际存在的物与人对物的感觉混在一起,便是将主观和客观混为一谈,这也是混淆的一种伎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