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体对辩论中的某一辩方(或某一辩者)的理性支持,是对某一辩方(或某一辩者)所持观点与主张的赞同,或是对他们高超的辩论技巧的肯定。受体根据自己对辩论的认识和理解,认为这一辩方(或辩者)的观点与主张是正确的、有道理的,认为这一辩方(或辩者)在辩论中所使用的技巧是高超的、巧妙的,于是受体对这一辩方(或辩者)积极支持,甚至还会设法帮助他们在辩论中获胜。在法庭辩论、赛场辩论中,受体的这种理性支持更为明显,或鼓掌,或喝彩,或欢呼,十分激动。这些表现将坚定被支持者的信心,鼓舞他们努力争取胜利。不言而喻,对某一辩方(或辩者)的这种理性支持,就意味着对其对立辩方(或辩者)理性上的反对了,也必然会使对立辩方(或辩者)受到打击,使其松懈斗志,丧失信心。
(2)感情支持
这种支持主要是受体出于情感上的喜爱,所以多指向具体的辩者。大家或许有过这样的体验:当自己是某场辩论的受体,某辩者的相貌、风度、气质,说话的语调或幽默感等,往往触发了自己的喜爱(有时甚至并不赞同该辩者的观点或主张)。只是由于这种喜爱,可能对该辩者表示关心、支持,并希望他获胜。这种感情支持,在口头辩论,尤其是在辩论比赛、日常辩论中的那些直接受体(年轻人居多)显得更为突出。在书面辩论的间接受体中也存在感情支持,如某辩者构思的巧妙、优美的文笔、超俗的风格等也可能引起读者(间接受体)的喜爱,而给予感情支持。这在口头辩论的直接受体中多半表现为鼓掌、喝彩等激情,在书面辩论的间接受体可能会通过辩论以外的多种方式(如写信抒发情感)来表示支持。这些都可以使被支持者受到像理性支持一样的鼓舞。
正如一个人的理智与感情不能截然分开一样,辩论受体的理性支持与感情支持,在一般情况下,总是保持一致的。感情支持往往是在理性支持的基础上产生的,而理性支持也会进而呼唤出感情支持。但是,正如一个人的理智与感情不时会产生矛盾一样。辩论受体对辩论主体的支持也会出现感情支持与理性支持不一致的情况:受体在理智上不赞成某辩者的观点,但出于对该辩者某一方面的喜爱,也会对他赋予感情支持;或者,受体对某辩者的某些方面产生厌恶,但冷静地分析该辩者的观点或辩论艺术之后,也许感到应该对他表示肯定和支持。总而言之,我们在具体分析辩论受体对辩论主体的态度时,应该把理性支持与感情支持结合起来,考虑理性支持时不忘感情支持的因素,考虑感情支持时不忘理性支持的因素。
直接受体独具的作用
直接受体若处于口头辩论的现场,可以直接与辩论主体沟通交流,因此直接受体除了具有上述受体普遍具有的作用以外,还有其独具的作用:
1.受体在场效应
直接受体处在辩论现场,他们已经是辩论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最活跃的一部分,这些受体往往直接影响辩论主体的心理反应。这种心理反应有两种可能:
(1)正反应
这是辩论主体积极的心理反应。主要表现为:有直接受体在场,能够促使辩者更好地临场发挥。有的辩者在辩前的演习中,思想不集中,口齿不灵,表情呆滞,但面对众多受体进行正式辩论,一下子变得口齿伶俐,滔滔不绝了,有时还能即席发挥,临时补充许多有说服力的辩论材料,表情丰富,手势有力,取得始料未及的辩论效果。这是因为有众多受体在场,辩者深受鼓舞;众多受体不但没有形成干扰,反而促进了辩者的临场发挥。倘若受体再对辩者表示赞许,使辩者与受体之间形成更好的沟通与交流,或许会进一步促使辩者施展辩才。这种情况自然有利于该辩者去获取胜利。
(2)负反应
这是辩论主体消极的心理反应。主要表现为辩者怯场。由于众多受体在场,造成辩者的心理压力,对其临场发挥形成干扰,使其出现紧张状态,影响其辩论能力的正常发挥。此时的辩者可能遗漏原来准备好的辩论材料;语速迟缓,停顿较多;缺乏表情,手足失措,更有甚者,还会语无伦次,无所适从。这必然会直接影响辩论效果。如果受众对此有所察觉,作出某些反应;该辩者如果不能迅速进行心理调控,摆脱困境,就会进一步增加心理压力,情绪更加紧张,其后果可想而知。
2.非语言沟通效应
直接受体置身于口头辩论现场,可以直接与辩论主体进行交流与沟通。辩论主体除了使用口头语言之外,还可以使用非语言符号与直接受体交流沟通,增强表达与感染的效果,以争取直接受体的支持。而直接受体对辩论主体的反应也主要是利用非语言因素来传递的。
非语言因素,一般是指无声的动姿、无声的静姿、有声而无固定语义的“类语言”,以及辩论主体、受体的仪表等。
无声的动姿。点点头,多表示肯定;摇摇头,摆摆手,多表示否定;微微一笑,皱皱眉头,也都表示不同的意思,或赞许、欣赏、满意,或忧虑、不满、拒绝。这些无声的动姿,有时伴随着同义的有声语言,有时则完全代替了同义的有声语言。无声动姿的表现形式很多,所传递的信息相当丰富,至于哪一种无声动姿传达出哪一种意义,要依据具体语境而定。
无声的静姿。正襟危坐,呆若木鸡,倚间而望,翘首以待……总之,身体不动的各种姿态,结合不同的语境,传递不同的语义,表达不同的潜信息。这种为数众多的无声静姿和无声动姿一样,有着丰富的表达功能。
类语言。指有声而无固定意义的语言以外的符号系统,包括说话的停顿、沉默、咳嗽、呻吟、叹息、掌声等。这些符号是功能性发声,他们能发出声音,但不分音节,无固定语义;结合具体的语境,而表达某种含义,能替代有声语言,有时还胜过有声语言,在论辩中大有用场。
仪表。辩论中辩论主体的外表对受体是会产生影响的。仪表包括相貌、衣着、发式等,透露出其身份、文化背景、心理素质、气质、人格……比如辩者衣着整洁,风度翩翩,举止文雅,可以获得受众较高的审美评价,得到受众的信任和喜爱,从而能争取受众的支持。反之,辩者衣着邋遢,举止猥琐,也许会降低他在受众中的可信度,甚至产生反感,从而难以取得受众的支持。当然,辩论受体的仪表问题,有时也会反作用于辩论主体。
在口头辩论中,辩论的主体与受体的非语言沟通是双向进行的,其中辩者是主要的,带有主导性的。因此,辩者要注意利用非语言因素,防止无意中传递了与原意相左的信息。要仔细考虑通过非语言符号,使受体明白什么;还要自然流露,不要使受体感到莫名其妙,感到造作,从而失掉受体的支持。而受体的非语言交流也十分重要,受体对辩者的支持或反对多半是用非语言符号表达的。受体的认真倾听或无精打采,鼓掌喝彩或嘘声怪叫,都会给辩者带来强烈的心理影响。
受体的参与意识
虽然受体并不实施辩论行为,但他们应当意识到他们确实参与了辩论活动。他们听了、看了或是读了,他们接受了辩论的宣传、教育和影响、反过来又影响了辩论活动的进程。受体只有具备明确的参与意识,才能自觉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受体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受体参与辩论活动的兴趣、责任感和主动发挥作用等方面。
首先,受体要对辩论活动有浓厚的兴趣,才能促使其参与。正因为他们有浓厚的兴趣,才可能主动阅读学术争鸣的文章,才可能主动参加法庭公开审讯的旁听,才可能主动当好辩论比赛的观众。兴趣是参与的基础。
其次,受体要对辩论活动怀有强烈的责任感。受体应该认识到,参与辩论活动是为了扩大认知领域,提高认识能力,更好地探寻真理,并以此为己任。只有这样,才能主动地促进辩论活动的开展。
再次,受体要在辩论活动中主动发挥作用。受体应该意识到自己不只是被动地接受辩论的宣传、教育和影响,还能施影响于辩论,受体的支持或反对,对辩论活动是举足轻重的。受体真正认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就会主动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受体的接受选择
在辩论活动中,不同的辩者对受体施加影响,表现在不同的观点主张、不同的辩论技巧和不同的辩论风格等方面。不同的受体,因其具有不同的条件,对上述影响可能有不同的选择,有的接受,有的拒绝。对辩论影响的接受倾向,就是受体的接受选择。受体只有对正确深刻的观点主张、高超巧妙的辩论技巧和具有审美价值的风格进行接受选择,才是最好的接受选择。
受体要对辩论影响作出较好的接受选择,必须对辩论的内容具有准确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对辩论技巧和辩论风格具有较高的鉴赏能力和审美能力。一般来说,受体的接受选择,受到以下条件的制约:
·一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社会生活知识);
·一定的认识水平;
·一定的心理素质;
·一定的审美能力。
这里所说的“一定的”,是指与能够接受其影响的辩论水平相适应的那种程度。
受体支持力量的表现
受体的接受选择,导致受体对支持对象及支持程度的确定。这种支持程度就形成了受体的一定的支持力量。这种支持力量往往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鼓掌、喝彩、欢呼、叫喊等。受体的这些表现,多是自然流露。然而这种种表现无不反映受体的文化修养、个性特征和审美取向,即反映受体的素质。受体支持力量的最佳表现形式应当是最能促进被支持者争取胜利的那种形式。这种形式最适应被支持者的特点,最易于为被支持者所接受,最能坚定被支持者所持的观点与主张,并对阐发和论证这些观点与主张给予有力的帮助。这种形式也最能突出被支持者的个性与辩论风格,使之在整个辩论活动中显得光彩夺目,并能震慑论“敌”。这种形式最能增强支持者的必胜信念,最能帮助被支持者争取主动,把握战机;当然也最能动摇、瓦解对立方的斗争意志。这种支持力量的表现,很难确定其具体方式,它将因为辩者与受体的具体条件以及辩论的具体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是,只要受体理解了被支持的主体,他们是会根据环境而找到比较恰当的表现方式的。
受体对非语言因素的理解
这是在口头辩论中,对在场的直接受体在素质方面的特殊要求。因为在口头辩论中,辩论主体往往借助一些非语言因素来强化表达效果,增强其感染力。辩者的一颦一笑,一蹙额,一凝视……形形色色,千变万化,皆有蕴意。受体若能准确把握辩者所用非语言符号的含义,就能作出正确决策,从而表现出支持力量(或相反),这是在口头辩论中,受体对主体辩论行为能迅速作出反应的一个重要的条件。非语言符号大多是中性的,它并无固定的含义,如凝神这一无声静姿,既可以表示“专注”,也可以表示“呆滞”;挥手这一无声的动姿,既可以表示肯定、赞成,也可以表示否定、反对。因此,受体要想准确理解辩论主体的非语言符号,就必须对辩论主体所处的文化背景、所属社会群体的语言与非语言沟通的习惯,以及辩论的整个环境有充分的理解。
辩论中严密的逻辑
科学的思维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思维的规律性就叫做逻辑。语言作为辩论的载体,一定要准确地表达出辩者的严密的思维活动,一定要准确地表达辩者用以参辩的观点、见解、主张、意图,因此它就必须合乎逻辑。所谓雄辩,主要是指辩论内容和语言的严密逻辑性,它不仅要无懈可击,而且要令人信服。
我们说逻辑严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正确运用逻辑方法;一是合乎逻辑规律。
本节主要分析在辩论中正确运用逻辑方法的问题。下面分别介绍概念、判断、推理在辩论中的运用。
准确地运用概念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固有的本质属性的反映。它是思维的最基本的单位。其语言形式就是词,如“人”、“天空”、“阶级”、“书籍”等。任何辩论语言(书面的、口头的)都是由词来构成的,所以任何辩论都必然要运用概念。概念的内涵就是它所反映出来的客观事物的那些固有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就是它所反映出来的具有那些本质属性的那一类事物。概念的内涵是质,外延是量,两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同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总是成反比例关系的。内涵越大,外延越小;反之,内涵越小,外延越大。比如“树”与“松树”这两个概念,“树”的外延大,但它的内涵指具备一切树的本质属性。“松树”的外延较之“树”就小,但它的内涵除了具备一切树的本质属性以外,它还具备松树的那些本质属性,较之“树”的内涵就要大了。
在辩论中准确地运用概念,还必须做到:一是概念要明确;二是概念之间的关系要正确。
1.概念要明确
就是概念要明白、确切。这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的必要条件。也是辩论的最基本的逻辑要求。只有概念明白确切,才能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也才可能有效地交流思想感情,才能使辩论正常顺利地进行。
要使概念明白确切,就必须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可以从三个方面人手:
(1)定义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一种主要方法。在现代辩论中,对概念下定义显得更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它往往是各方辩者立论的基础。一个恰当的定义,往往可以使辩者处于有利的辩论地位。
1988年亚洲大学生辩论会决赛中关于“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的辩论,对于“抵御”这个概念,反方复旦大学队的定义是:
我们说抵御当然是指有效的抵御,就像穿一件棉袄可以御寒,要以你不感到冷为前提;抵御当然是指有效的抵御,是御敌于国门之外。
而正方台湾大学队的定义是:
我们认为把西方歪风的潮流压低,这就叫抵御。我们知道,要抵抗敌人的话不一定要在国外作战。敌人非常强悍,他侵入国内以后要慢慢抵抗出去,御敌于国门之外叫反侵略而不叫抵御了。
这场辩论的正、反两方都十分注重对自己使用的基本概念的定义,以创造对自己有利的辩论形势。但在辩论中辩者往往只注重对自己有利的定义,以便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而容易忽略概念的内涵,其实它是有其客观内容的。倘若对立双方不能在这个客观内容上统一各自使用的同一概念的内涵,没有共识点,辩论也就无法找到真正交锋的焦点。上述所引的辩论的评委也曾认为,正因对“抵御”这个概念所下的定义不同。所以辩论没有能产生真正交锋。由此可见,在辩论中,辩者对概念下定义时,要注意做到两点:一是要符合客观实际,只有如此,对立双方才能在概念运用上取得共识,也才能在共识上突出双方争辩的焦点;二是尽力让概念的定义对己有利,以争取辩论的主动权。
(2)划分
定义侧重于明确概念的内涵;划分则是侧重于明确概念的外延。
上述所举的那场辩论中,反方复旦大学队曾有这样一段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