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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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3)

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邓小平早在1956年就指出:我们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是长期的,这一个方针是早已确定了的。从抗日战争时期开始,我们党就实行了同党外民主人士合作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同各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十多年的经验证明,这种合作对于我们党的事业,是有益而无害的。

在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决定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长期合作奋斗的历史传统,在社会主义时期,各民主党派又都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实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这就为多党合作提供了共同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也由于共产党居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需要经常听到各种不同的意见,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促进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后,为了在新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邓小平反复阐述了与民主党派合作共事的方针。他曾经强调指出:我国务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应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吸收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一切爱国的党外朋友们的合作,共同为开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为开创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局面,为开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总之,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第四节 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活动

一、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理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减少犯罪提供了条件。但由于在社会变革时期各种利益和矛盾非常复杂,就使得诱发犯罪和突发事件的因素大量存在。国家如果放任各种犯罪活动泛滥,就是视人民的权利遭受践踏而不顾,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因此,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实际上就是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邓小平在与公安部的领导谈话时,明确地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实行,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经济生活日趋活跃,以市场为趋向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在新旧体制交替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漏洞,思想道德教育不得法,一些人在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贪图享乐,利令智昏,猖狂地在经济领域进行各种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已经和正在腐蚀着国家干部队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肌体和国家的信誉,毒害了人民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邓小平从改革开放之初就看到了经济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多次要求全党重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一再强调充分认识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严重形势。1980年,他就指出:现在有些青年,有些干部子女,甚至有些干部本人,为了出国,为了搞钱,违法乱纪,走私受贿,投机倒把,不惜丧失人格,丧失国格,丧失民族自尊心,这是非常可耻的。1982年,他在分析经济犯罪活动形势时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到了1986年,他更严肃地指出: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邓小平始终坚持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1982年,邓小平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他说道: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说不搞运动,但是我们一定要说,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我看,至少是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他说过:对外开放,资本主义那一套腐朽的东西就会钻进来的……我们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一手。但是为了保证这个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能够真正有利于四化建设,能够不脱离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同时还有另外一手,这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这一手,就没有制约。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二大)开幕词中还强调,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是今后一个时期,至少是到20世纪末的近20年内我们要抓紧的四件工作之一。

1989年,邓小平指出:80年代初建立经济特区时,我与广东同志谈,要两手抓,一手要抓改革开放,一手要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两点论。

邓小平对经济犯罪活动一贯主张坚决打击,严厉惩处。他指出: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他在批评一些同志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态度不坚决、行动不果断时指出:现在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想并没有完全统一。有一部分同志遇事手软,下不了手。为什么下不了手?思想上没有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当作一般性质的问题来对待。1989年,邓小平又指出: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

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邓小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思想的指引下,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同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之后,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自觉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各类经济犯罪,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三、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伴随着体制改革的进行,各种社会矛盾显得更加错综复杂,可为犯罪利用的漏洞和空隙甚多,各种刑事犯罪不仅不可能避免,而且可能在改革、开放继续深化的过程中继续发展。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不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就不能稳定治安,安定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工作、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并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治安的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到国家政治局面的稳定。邓小平曾经深刻地指出: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对于各种破坏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邓小平一贯主张坚决打击。1980年,邓小平指出:中央早就讲过,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从来主张不能放纵他们,不能听任他们胡作非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最近这几年来,除了十年动乱不算以外,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1983年,邓小平在与公安部的领导谈话时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他还说: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在谈到群众对严惩刑事犯罪的反映时,他又指出:群众只担心将来处理太宽,放虎归山。罪犯又来报仇。群众还认为早就应当从严打击,批评我们搞晚了。这些反映和批评值得高度重视。1986年,邓小平还指出,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用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他说: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

四、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分子和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在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利令智昏,猖狂地在经济领域进行各种犯罪活动。邓小平从改革开放之初就看到了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认为扫除丑恶现象,手软不得。他主张: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邓小平强调指出,要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分子,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1989年5月,他再次强调: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他之所以强调对领导干部中的腐败分子严惩不贷,因为这些人手中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大案、要案往往与他们有关,他们的腐败行为给党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邓小平认为,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该判死刑的就要判死刑。他指出:现在一般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广东卖淫罪犯那么猖獗,为什么不严惩几个最恶劣的?老鸨,抓了几次不改,一律依法从重判处,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1952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它规定了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司法机关也依法对一批危害极大的贪污、受贿罪犯判处死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震动,对惩治腐败分子起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新的犯罪现象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落实邓小平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思想。只要还有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存在,还有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分子存在,就丝毫不能放松打击犯罪的工作。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最终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