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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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2)

1957年以后,群众运动愈搞愈烈,极左思潮愈来愈强,直到发展成为“文化大革命”。邓小平本人也被认定为是“中国第一个最大的党内走资派”。但他丝毫没有迎合破坏民主与法制的凶猛浪潮。1975年1月,他出任党、政府和军委的副职之后,大胆地提出要“全面整顿”,要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决定,认为国家生活的各方面都必须有必要的制度,说“编制也是法律”。

1977年,邓小平再次复出,他把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到更高的程度。他说道:我们要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把必要的规章制度恢复或建立起来。执行规章制度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立不起来。于是,邓小平就有力地引导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正常的发展轨道,得到了人民的积极拥护。

§§§第二节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

邓小平早期的民主思想具有根本性、理论性、一般性的特点。而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系统的、丰富的理论,却是在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有两项基本工作要做,一项是拨乱反正,另一项是恢复和发展经济。这其中的许多具体工作都涉及民主和法制的理论和实践。在完成这一系列具体工作的过程中,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体逐步形成了。

一、民主建设首先要解放思想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首先遇到的理论问题是解放思想。邓小平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邓小平提到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

1979年7月30日,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作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主要谈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针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为从长远着想,也为了选拔人才,促进经济更快地发展,邓小平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

为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使党和政府受到社会的监督,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时,为了保障民主,邓小平提出了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为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改革僵化的经济体制,邓小平强调要在经济领域广泛推行民主,即改革经济管理中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有计划地大胆下放权力,以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

以上涉及思想建设、制度建设、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等几个方面,构成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邓小平多次谈到以上问题及与此相关的问题,如加强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经济犯罪,“一国两制”问题等,这些又促进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深化。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的这些思想,一直指导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1978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出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以后又载人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党的许多文件,它包括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制建设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具有广泛而又深远的指导意义。

邓小平在1980年就曾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持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年,在论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时,他又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制建设一贯坚持的原则,也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重要内容。

三、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邓小平在1980年曾经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1986年,在《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一文中,他进一步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思想,对于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邓小平指出:要大力加强执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人员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其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邓小平强调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再次,要有法制教育的目标,邓小平十分概括地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这段论述表明,法制教育的总的目标是“要讲法制”,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打好基础。

四、发展法学教育,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邓小平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没有人才不行,不抓教育不行。1980年,他强调指出:没有大批的人才,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成功。这一点在法制建设领域尤其突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学教育和政法队伍受到严重破坏。针对法律人才青黄不接的情况,邓小平说道:像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各行各业,一千八百万干部,就绝对数字来说,并不算多。问题是干部构成不合理,缺乏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多,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我们需要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干部队伍,而且是一支宏大的队伍。他针对政法队伍的实际,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邓小平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大力倡导者。1977年8月,他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用马克思主义观研究政法。他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1985年,他强调指出,法律院校要扩大,要发展。粉碎“四人帮”以后,在邓小平的大力倡导下,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迅速恢复和发展。

§§§第三节 加强民主法制,确保安定团结

中国能不能保持安定团结,如何实现长期稳定,这是关系到全国人民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反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并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同安定团结的关系,阐述了健全法制对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一、稳定符合当代中国最高利益

稳定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政局动荡,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只能一事无成。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如果动乱不止,无论是对中国自身,还是对国际社会,都将是一场极大的灾难。

稳定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代化建设,中心是经济建设。邓小平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为我国经济发展描绘了一幅“三步走”的宏伟蓝图。要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政局稳定。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摆脱落后状态,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建设。

稳定是实行改革的需要。因为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为此,邓小平指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我们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环境,以便进行改革和建设。

稳定是对外开放的需要。邓小平一再指出,对外开放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对外开放、扩大开放,使中国真正活跃起来,有利于我国摆脱落后状态。但是,对外开放和搞经济建设一样,需要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因为全国局势稳定,我们才可能不断扩大国际交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引进外国和海外侨胞的资金,也才可能把我国传统的封闭型的产品经济转变为同国际市场接轨的开放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曾十分严肃地告诫人们,中国不允许乱,我们在这方面控制得严一点,不会影响外商来华投资,恰恰相反,外商会更放心。

稳定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振兴中华的需要。邓小平在1987年4月16日接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谈及按“一国两制”方针统一祖国和实现四个现代化时指出:要达到这样一个目标,需要什么条件呢?第一条,需要政局稳定……第二条,就是现行的政策不变。

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安定团结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需要的是一种新型的稳定。其特点是在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规划和支配自己的行动,从而形成一种绝大多数人满意的、有利于社会全面进步的、理想的社会秩序。毛泽东对此作出了一个科学的界定,邓小平将其简单地概括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一种稳定的形成,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多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概括起来,经济是根本,民主是基础,法制是保障。如果稳定不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绝不可能造成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民主是安定团结的基础呢?只要发扬民主,充分调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才能为安定团结创造物质前提。邓小平提出一个新的命题: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就是说,在当代,民主的最主要的作用是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只有发扬民主,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扫除破坏安定团结的主要障碍。邓小平说道: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

调整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这也需要有正常的民主生活。邓小平指出: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也就是说,民主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如果民主生活比较正常,民主制度比较健全,民主渠道比较畅通,就有利于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

三、健全法制是安定团结的重要保障

早在1979年3月,邓小平就指出,为了夺取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在坚决发扬民主的同时,大力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安定团结。

法制在维持和巩固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是由法律自身的属性和特点决定的。第一,法律和制度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它不受领导者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偏私的影响,具有更大的公平性。第二,法律和制度有普遍的约束力,从执政党和国家的高层领导人到一般群众都要遵守。第三,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可以使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有序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厉行社会主义法治,是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四、民主和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1979年6月,邓小平在《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的讲话中指出:民丰和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再一次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在强调坚持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同时,邓小平又论述了二者的内在关系。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他看来,民主与法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的。这些论述,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1992年3月,在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讲话的历史背景下,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全体会议,认真讨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明确地指出,在加快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同时,要坚持两手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五、长期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党制度,促进安定团结

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历史情况各异,各国的政党制度都有差别。我国的政党政治是根植于我国实际的,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和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