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在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时给予其相应医疗和生活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很早就开始了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试点,1994年原劳动部还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对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规范。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在一些开始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基本上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了规范。从各地制定的规定看,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