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某面包厂找了个活,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厂长要求他交付200元的入厂押金和身份证件,否则不予录用。
厂长的要求合法吗?
厂长要求小王交付入厂押金和身份证件的行为不合法。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以及扣押身份证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