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产任务紧,小芳的经理要求全体职工晚上加班赶任务。但是小芳已怀孕7个多月了,她不想去加夜班。小芳可以跟经理提出不加夜班的要求吗?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劳动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所有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另一类是对“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对所有女职工实行的劳动保护。①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②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四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③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④女职工享受产假相关规定。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本案中,小芳已怀孕7个多月,应受到“四期”期间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而不应该被安排加班。小芳可以向经理提出不加夜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