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时: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5)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发放职工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