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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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哪些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