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1)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并要求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职责维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 号)等规定查处。
(2)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