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因此,并不是所有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除了上述规定的免责情形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于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是,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幅度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五十万元。如果情节较重,则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民事责任。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