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7日,林业公安民警在林场巡山时,发现两片架鸟网,并发现树上挂着17只被缚的幼鸟,另有几十只被捕捉的鸟关在笼中。公安民警随即将正在捕鸟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带回讯问。经查,王某于2002年10月16~17日,到林场使用粘网非法捕捉野生鸟94只(其中9只已死亡)。经鉴定,被捕捉的90只雁雀、4只锡嘴鸟是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据王某自己供述,一只雁雀在市场上可以卖4~5元钱,一只锡嘴鸟卖9~10元钱,自己是为了挣点小钱而逮鸟的。
非法狩猎罪是结果犯,构成犯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法定必要条件,行为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闯入林场,使用粘网捕鸟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2),且其捕到的鸟达94只,远远超过20只,其行为亦符合上述情形(1),因而,王某非法捕鸟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由于王某所捕捉的雁雀及锡嘴鸟都不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而,对于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狩猎罪,而不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