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近年来为创收采挖石头成风,由于石板加工的地点离住宅近,不超过200米,而且又没有隔音设施,同时采石场不但在白天加工,晚上还常常通宵工作,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这种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能否制止?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我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本案中的周边村民遇采石造成噪音时,可以先向所在地区的主管单位反映此事,由他们来对所提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的确属于应当接受处罚的行为,有关机关会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停止破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