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可以减免排污费: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理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局办公会议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