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受委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非行政机关组织征收排污费。
行政委托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交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的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只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权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这种规定对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具约束力。
受委托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环保部门对作为行政征收行为的排污收费行为,可以委托给事业编制的环境监察部门。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因此,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可以受委托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