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保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排污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开始正常生产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它和“三同时”制度紧密连接,互相配合,形成监督排污单位的有力措施。排污单位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如实客观地申报排污事项。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