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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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有一位中年妇女到某律师所咨询,她与丈夫结婚近10年来,由于性格原因,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一次争执中,丈夫动手将她的左耳打伤,致鼓膜受损、听力严重下降。她询问如果起诉,法院能不能判决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因此,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以要求离婚,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因下列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