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同时,《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但是在很多地方,“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遭遇到严重不平等对待,男方和子女无法平等享受土地承包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等。这些做法与《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精神相悖,使得家庭财产与经济收益主要依据家中男性人口数量决定,致使农村生男生女不一样,由此直接冲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歧视妇女现象、溺弃女婴的犯罪更加难以有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更加突出,女童受教育等各项权利更加得不到重视。因此,为使法律的贯彻实施具有统一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了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必须要保障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