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是因为: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提供就业机会的一方,有权自主招用职员;劳动者是自由就业的主体,双方只要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彼此便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2)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便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女职工与用人单位曾经签订了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该合同到期后,女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手续,仍然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女职工的权益主张呢?1996年国家劳动部曾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其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