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地位得到了全面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也逐步走向完善。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妇女的发展在整体上仍滞后于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在执行中还存在明显不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仍时有发生,妇女的特殊权益还亟待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通过制定一部专门以妇女为对象的法律加以规范。
(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在我国,妇女约占总人口的一半,是建设国家的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族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广大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繁荣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与此同时,广大妇女还承担了照顾老人、子女以及人类自身生产等义务。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以前,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之中,对妇女权益保障缺乏一个系统、全面的规定。制定一部专门以妇女为对象的基本法,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不仅可以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