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诚信中国:中国企业信用危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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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信用回归,敢问路在何方--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刻不容缓(8)

个人、法人的情况下,在1998年以后最高限额一般为普通保证2亿日元,无担保保证5000万日元。此外,还存在着按政策目的制定的保证制度。条款还规定,各信用保证协会要使保证债务余额控制在保证担保的基本财产的一定倍率之内,在办理业务时要注意不能超过这个限度。现在,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规定的倍率为35倍到60倍。例如,东京信用保证的基本财产为约2000亿日元,所以可提供其60倍的12万亿日元的保证。那么,现在已提供的保证余额为8万亿日元,还有提供剩余4万亿日元保证的余地。在同意保证时,要从中小企业者那里收取保证的等价保证费。保证费基本费率为年1%,根据保证的种类及金额分类,各信用保证协会还设有更低的费率。现在最低的费率为0.4%。以东京信用保证协会为例,1999年度收取的保证费平均费率为0.75%。保证协会从收取的保证费中为其保证债务支付保险费,投保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除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援工作外,还是国家全额出资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特殊法人。以1999年度东京信用保证协会为例,支付的保险费平均费率为0.31%,约占收取的保证费的41%。作为被保证人的中小企业,如果不能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时,信用保证协会要代替中小企业者向贷款的金融机构偿付。进行代替偿还后,信用保证协会从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领取保险金。保险金为代替偿还额的70%或80%。进行代替偿还后,信用保证协会代替金融机构成为该中小企业者的债权人,以后将从该中小企业者收回代替偿还额。收回的代替偿还额要根据保险金补充率的比例退还给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

二、日本信用保证制度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信用保证协会设立于全国47个都道府县及5个主要城市共52个地区,与地区经济保持着密切联系,同时又各自独立地向各地区内的中小企业者提供信用保证。信用保证协会既能与地区经济保持密切联系,又能各自独立地进行信用保证业务,其原因是在其成立之时,都道府县等地方行政组织机构(以下称地方政府)的参与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个特点是,信用保证协会不是私人企业而是根据《信用保证协会法》成立的公共法人。要补充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确立财政基础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因为民间资金毕竟有限,所以需要公共资金提供保证。

三、基本财产的走向。

首先,担保资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援,同时金融机构也出资。这些资金再加上靠收支差额积累的内部资金,合称为基本财产。这些基本财产成为保证的最终担保。再看一下外部资金本身的细目,国家占59%,地方政府占24%,金融机构占17%。其次,作为财政支援的另一种形式,还有国家、地方政府对信用保证协会提供的极为低息的贷款。信用保证协会将从国家、地方政府借来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用以推动金融机构进行有保证贷款及降低贷款利息。第三,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债务已经投了保险,即使需要代替偿还,其大部分也可由保险赔付。例如普通保证赔付70%,无担保保证赔付80%。从全国角度看,信用保证协会中有许多是不够完善的。但是,由于有了以上的“保险”制度,信用保证协会的财政基础才能牢固。

“信用保险”制度由国家全额出资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承担,为担保提供的保险准备基金除每个项目收取的保险费外,全额依靠国家支援。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从信用保证协会按每个项目收取保险费、对代替偿还项目支付保险金。从“保险收支”情况看,一直是保险金支付额超过保险费收入,近两年每年单年度赤字达40%左右,已经动用了保险基金。动用部分的基金全额由国家补充。靠信用保险制度支持的信用保证制度,从世界范围看是没有先例的。

四、信用保证协会面临的课题。

课题之一是,为了适应越来越多样化的保证需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审查及提高审查效率。特别是要推动面向风险企业和创业者的保证业务,要建立能够评估新技术的前景和市场价值的评估手段。为了扩大对“中小企业者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保证业务,还需要确立能把握风险的审查机制。为了迅速适应中小企业者的需求,提高审查的效率也是不可或缺的。基于这个目的,现在正着手建立能迅速、准确评估风险的“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是能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进行可靠性评估的、以信用保证协会等政府方面及民间金融机构拥有的信息为基础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系统。

另一个课题是,随着代替偿还的增加,为维护经营基础的健全而努力“促进回收”。从代替偿还的走向看,全国1997年度为5000亿日元,1998年度为7000亿日元,逐年增多,而1999年度达到8000亿日元,创以往的最高纪录。与之相反,对代替偿还额的回比例,从1997年度的42%降到1999年度的33%。而且,今后代替偿还仍有增加的趋势。作为信用保证和信用保险担保的原始资金,如前所述很大一部分依靠国家等的公共资金。依靠公共资金也不是无限制的。而且,公共资金意味着国民负担。因此,为了顺利开展信用保证事业,为了得到国民的理解,必须遏止回收率的降低。作为对策,除了努力加强回收负责人队伍和进行有效的回收以外,现在正研究成立“回收专业公司”。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管理。

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来看,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从80年代开始逐步重视本国信用制度的建设。从各国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

1.以政府推动为主,中央银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往往其商业银行系统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最大,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是由银行推动的。比如,印度、泰国等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在银行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信用的立法工作也多是由中央银行推动。

2.市场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同国际上的大公司进行合作。

在信用中介机构建设方面,发展中国家普遍同国际上的大公司进行各种合作,或者允许这些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引进这些公司的管理和技术、进行战略合作或组建合资公司。同国际上大公司的合作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但由于征信信息的敏感性,国外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通常并不高。在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上,各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资信评级(Credit Rating)行业,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的资信评级机构的数量都不止一家,但在许多国家,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在该国内只建立一家资信评级机构。

3.法律体系建设的滞后与不完善制约着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

从印度等国的实践看,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难点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对信用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缺乏。以印度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出现了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但经过十九余年的发展,信用中介机构的影响与作用仍比较有限,原因就在于这些机构在信息采集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难以保障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相关链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汇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1、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对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2、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个别中小企业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信用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没有良好的信用,将难以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难以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已成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迫切要求。

3、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是中小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信息的集中表现,它主要包括企业登记、合同履行、应收应付账款、银行贷款偿还、产品质量、企业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等情况。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工作的目的,一是促进中小企业改进自身的信用管理,提高信用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程度;二是推动政府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实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要面向市场,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制定相应的法规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提升创造有利的条件。

2、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工程的建设。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提高信用”的原则,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组织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信息咨询方面的作用。

三、培育中小企业的良好信用。

1、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中小企业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中小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保证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树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良好信用形象。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严格管理,认真审查收货单位或销货单位的偿付能力和信用程度,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相互拖欠。同时,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4、中小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树立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要的质量观念,搞好产品从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努力改善产品售后服务质量,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中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涉及外经贸业务的中小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和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

1、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强化中小企业经济交往对象的资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促进作用,制订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规范,创造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提高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的约束力。

2、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社会化。各级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要制定措施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和汇总中小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

3、制定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同时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及时提供给有关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以便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的情况发生。

4、各级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5、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