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学界研究指出,上述三种人在不具备《古兰经》注释学十五项基本学科要求与相关原理原则,以及违反******教义教法的情况下,肆意涉足《古兰经》注释领域,并以论文和专著形式记录了这些叛教注释。现以案例对此予以说明。
案例一,长篇论文《古兰经与注释家》(al-qur’ān wa al-mufassirūn)。该论文中,作者否定性批驳了注释史上严谨的注释家,甚至在全文中没有赞扬和肯定任何一位注释家。作者认为,历代注释家由于受其所奉教派的教义思想影响,而使经文注释倾向于他们的观点与主张。例如,学术严谨的注释家根据经训对《古兰经》中历代先知故事的注释,都是确凿的“传闻注释”。然而,该文作者不仅批评前代注释家在诠释历代先知生命历程时,常常满足于叙述那些无凭无据的“以色列传闻”,而且对此的注释也与其他正统注释家的注释截然不同,并断言只有他的注释才符合《古兰经》的经义经旨。毋庸置疑,仅从该文对先知故事的荒谬注释和错误见解就不难窥见,他的注释不仅完全背离了《古兰经》本义,而且以“创新注释”名义致力于反驳以往注释,否定那些权威注释家的见解。鉴于该文在注释学界与******文化领域的恶劣影响,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穆罕默德·海德尔·侯赛因(Muhammad al-khar usayn,1876-1958)于1937年,在《******正道》(Al-hidāyat al-ialamiyyah)杂志上,先后发表5篇论文,对此给予学理批驳,以正视听。[15]
案例二,论文《******法中的埃及法》(Al-tashrī‘al-miriyy waaltuh bi al-fiqh al-islamiyy)。该论文中,作者以违背经训教义的“创新”名义,注释了《古兰经》中涉及法律的经文。诸如经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你们不要为怜悯他俩而减免真主的刑罚,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末日”(24:2)。以及“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谁在不义之后悔罪自新,真主必赦宥谁,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5:38-39)。这两节经文已分别对“盗窃罪”与“通奸罪”的刑罚做了明确规定,但该文作者认为《古兰经》所指的两种刑罚是“可以免罪的”(Al-’ibāah),而不是“必须施行的”(Al-wujūb)。仅此不难看出,该文对诸如此类关乎法律经文的注释观点,既违背了经训明文,也与法学家的注释相对立;既背离了******教义学,也偏离了******法理学。因此,该文受到了爱资哈尔大学诸多教授的学理批驳,如穆罕默德·海德尔·侯赛因教授于1937年在《******正道》上发表论文,给予批评。
案例三,受哲学思想影响的个别人,否定了经训确立的宗教真理。例如经文“你说:我曾奉到启示:有几个精灵已经静听,并且说:‘我们确已听见奇异的《古兰经》,它能导人于正道,故我们信仰它,我们绝不以任何物配我们的主。’(72:1-2)”他们在注释经文中言及的精灵(Jinn)时,既对其给予符合哲学观念的注释,也认为“精灵是古代阿拉伯的一个部落”。[16]实质上,如此注释背离了经训教义,因为精灵是“《古兰经》中记载的一种与人类并存而不为人所见之物。据《古兰经》载,精灵存在于宇宙之中,是有质而无形、理智发达的被创造物,有男女性别之分和好坏善恶之别;在今世与人类同时并存,在后世同人类一起接受真主的审判”[17]。
案例四,专著《以经注经中的正道与知识》(Al-hidāyah wa al-‘arfān fi tafsir al-qur’ān bi al-qur’ān)。该书中,作者否定和批驳了所有注释家和注释典籍,认为“任何一部注释典籍都充斥着没有任何经文根据的伪造传闻,但注释家们却丝毫没有觉察”[18]。通观全书,该书的叛教注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层面上:其一,否定了《古兰经》提及的历代先知与使者如先知尔萨、穆萨、达乌德、苏莱曼所显现的各种迹象,以及先知穆罕默德登霄的奇迹。其二,否定了《古兰经》言及的天使、精灵和恶魔的性质。其三,否定了《古兰经》中的一些教律,如盗窃与****、多妻与离婚、利息与天课等。该书在否定经文中这些教法的同时,还对此作了违背《古兰经》经义经旨的注释。毋庸置疑,由于该书思想偏激和注释怪异,以及严重违背了******教义教法而在学术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此,爱资哈尔大学专门组织了一个由若干权威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对该书进行研究、批驳和定性。该委员会在将研究报告提交爱资哈尔大学筛海做出最终决议后,发表在《******之光》(Nūr al-islam)杂志1958年第3-4期上。该学术委员会认为,“该书作者为沽名钓誉而造谣生事。在他看来,实现叛教目的,再没有比篡改真主的经典更容易的方法了。因此,他借此使人们对他刮目相看,津津乐道。”[19]此外,穆罕默德·海德尔·侯赛因教授在《改革使命》(Rasā’il al-’ilā)中,亦对该书给予法理定性和学理批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