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从个体户王某处购买了一瓶护肤霜,拿回家后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于是找到王某,要求退货。王某不同意,并说这是厂家的事,和自己无关。王某的说法对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实际上,这条规定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了解与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接受的服务相关的真实信息的权利。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营者必须保障消费者了解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二是必须保证消费者了解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3)根据新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由此可见,王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