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广泛吸收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1)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了解与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相关的真实住处的权利。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营者必须保障消费者了解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二是必须保证消费者了解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
(3)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享有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5)获得赔偿权。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利。
(8)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监督权即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