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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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驳回复议申请的能向法院起诉吗?

王某在县城开了一家个体饮食店。一天,县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来检查时发现,王某雇用的两个工作人员没有健康合格证,于是就吊销了该饮食店的卫生许可证。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他认定两个工作人员不是没有健康证,而只是没有将健康证放在身上。于是,他向上一级卫生防疫站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王某听村里人说上一级卫生防疫部门肯定是官官相护,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好。于是,王某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机关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在撤回复议申请后,王某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受理王某的起诉吗?

本案涉及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先经过复议。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时,当事人自愿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如果此时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则还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①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过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如果还没有撤回复议申请,说明案件还在行政复议程序之中,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②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这里的诉讼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视当事人没有提出过复议申请一样计算。

本案中,王某先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出于对复议机关的不信任,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了复议申请后立即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复议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所以只要王某是在《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